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村问题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党的农村政策对农村发展以至整个社会发展均有重大影响。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农村政策,搞好农村发展一直是中央工作的重中之重。1978年,中国的改革以农村为突破口,中央通过制定多项倾向性政策,顺应和主导了农村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在赋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的时代内容的背景下,有必要从宏大的历史视域中检视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农村政策的发展演变,总结其经验教训,这对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政策,顺利完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伟目标无疑是有意义的。
一、中国农村政策的重大突破
1978年底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建国以来我党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政治路线,自此拉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由于改革前“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等“左”的政策的长期影响,我国农业生产遭到了极大破坏,农村经济近20年处于停滞状态。农村所有制关系与生产力不适应严重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变革旧的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力成为当时中央农村工作的当务之急。在改革初始的六年间,中央农村政策的制定均围绕恢复发展农村经济这一主要精神、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核心展开,进而衍生出该时期农村政策的基本目标,即变革现有农村经济体制,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在政策精神及目标的明确指引下,1978~1984年,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满足、保护农民利益要求的政策。
第一,农副产品价格的保护政策。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公报决定:“为了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差价,全会建议国务院作出决定,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的时候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棉花、油料、糖料、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等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也要分别视情况,逐步作出相应的提高。”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1页。这一原则性决定到1979年9月,再次被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予以肯定和吸收,并被写进《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之中,其中,农副产品的价格政策作为第八项政策。同上书,第34页。农副产品的全面大幅提价,以价格信号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有利于丰富城乡居民的物质生活,同时价格保护政策又以硬性的比例加以规定,确保农民增产又增收。
第二,农用工业品价格的限制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决定,“农业机械、化肥、农药、农用塑料等农用工业品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在1979年、1980年降低10%~15%,把降低成本的好处基本上给农民”。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1页。据统计,这一段时间农民生活必需工业品的价格也相对较低,而且国营商业部门经常组织商品物资下乡,以方便农民生活,致使农民在衣、食、住、用等方面的开支控制在合理消费水平。这些政策措施,从根本上控制了工农产品剪刀差,对农民是极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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