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减轻农民负担的“放水养鱼政策”。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在今后较长时间内,全国粮食征购指标继续保持在1971~1975年的水平,并且从1979年起,减少50亿斤,以利于减轻农民负担,以有利于发展生产。各地不允许擅自征购过头粮。同上书,第35页。一直到1984年,中央一再用文件、决定的形式,禁止向刚刚解决温饱的农民进行农民摊派。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强调:“制止对农民的不合理摊派,减轻农民额外负担。”同上书,第232页。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领导人不得滥建与本地财力不符的工程项目,不准乱兴“大办”之风。群众无力办的事,不要勉强去办。同上。实践证明,中央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放水养鱼政策”,使农民尽可能地得到了实惠。而在这一段时间,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民负担的减轻,使农民有更足的信心增加农业生产投入,加强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提高自身生产技术水平,丰富文化精神生活,这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第四,促进、坚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信贷政策。为了加强对农业生产专项资金与支农贷款的管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农业银行应运而生。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专业性政策银行,在农村改革初期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保障、理财作用。1979年,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专门就支农贷款列为一条,指出:“对农业的贷款,从现在起到1985年,要比过去增加一倍以上。国家要有计划地发放专项长期低息或微息贷款,有的10年,有的15年,有的可以到本世纪末。为了适应发展农村信贷事业的需要,中国农业银行应当积极做好农村的信贷工作”。同上书,第34页。在组织支农资金与搞好农业信贷方面,中央不仅重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的主导作用,而且重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作用。1984年“一号文件”明确规定:“信用社要进行改革,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接受农业银行的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农村存款要优先用于农村,多存可以多贷。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可以经营农村工商信贷业务。贷款利率可以浮动”。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29页。中央关于加大农业投入的政策,中国农业银行的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支农资金保障体系,这对于1979~1985年间中国农业的顺利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五,允许农村发展零售商业、农副产品就地加工业以及发展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家庭副业的系列政策。《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地肯定:“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的补充……在保证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经营家庭副业,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同上书,第33页。这一内容对解放思想,摆脱长期以来农村经济政策问题上“左”的观念束缚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对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多种经营发展取得的巨大进展、进一步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必要性、可行性、应正确处理好的几个基本关系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鼓励农村发展多种经营、更新观念都具有很重大的意义。中央又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肯定了农村零售商业、农副产品就地加工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的性质、地位与作用,规范了他们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范围,确定了相应的资金、技术支持与权利义务保障。这些政策对于加快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品质的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六,土地政策。土地问题一直是所有农村问题的关键,在农村政策的制定上,党中央也都是从土地政策着手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核心内容是要稳定人民公社体制,并指出“不许分田单干,不许包产到户”。1979年9月该文件正式通过,将“不许”改为了“不要”,这一变更突破了传统的政策框架,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积极意义,为后来包产到户在更大范围实施奠定了基础。1983年的“一号文件”从理论高度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的“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延长土地承包期。宋宏远:《改革以来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的演变》,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7页。至此,新的中央土地政策思路基本形成,它明确了农村土地政策安排的大方向,土地由原来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变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实现了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