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几次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核算单位,并不断尝试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以此为中心开展的对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为新时期的农村经济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必要的环境。
1962年2月13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认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有很多好处:
(1)能够比较彻底地克服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2)生产队的生产自主权有了很好的保障;
(3)更适合当前农民的觉悟程度;
(4)更有利于改善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
该项指示同时指出:“生产队和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比较彻底地克服之后,进一步解决社员和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就更加突出了。”《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184页。
如何克服农村集体经济内部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呢?实践中主要是联系分配在“包”字上做文章,通过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来切实改善农业经营管理。这方面的探索从合作化的初期就开始了。
一、合作化时期的农业生产责任制
1953年,多数地区的农村开始由农业劳动互助组向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农民入社时,经民主选举的评议小组开展“四评”:土地评产量,耕牛评价格,农具评等级(按级折价),劳力评底分。建立公有化股份基金和生产费股份基金,两者之和称社员股金,按入社农户的土地、产量、人口计算到户;社员的耕牛、农具、种子、肥料抵交股金后,长进短出。并建立有比较完整的计划、生产、劳动、财务“四大管理”制度。建社初期,社员劳动是按入社时评定的劳动底分记工,时称“死分死记”,不能调动社员的积极性,窝工、“磨洋工”现象严重。后改为以社员劳动底分为基础,参照农活难易及完成农活数量、质量活评记工,时称“死分活评”。这种办法“做活容易,评分难”,“制度好订,事难办,实际评工分难度更大。第1天起首就遇到难题。评工分自己不愿先报出工分,怕报多了受人指责,报少了吃亏,你等我看,评分时没人发言,怕得罪人,社员坐一大片,半下午还评不完当天的工分。经研究改为晚上评工计分,但还是费时间,一天的劳动工分,深夜还评不完,影响第二天上工。又改为下雨天无法干活时评工分,可老天不听人安排,有的生产队十天半月都评不出工分,拖的时间太长了,往往搞不清某天都有谁上工,更难记清谁迟到早退。每年夏秋两季搞分配时提前半月组织会计清理工分,费时费力。后来评工分改为按劳力强弱、男女评底分记工。男劳力8~10分,女劳力6~8分。每天按出工早迟记分,哪还考虑技术水平、劳动态度。早上工的人按底分记工,晚到的人按迟到时间扣折。这种记工形式延续多年,形成出工不出力,劳动没积极性。”(刘波:《我所经历的农业合作化》,http://wwwzxnqgovcn/2009514)。经过一段时期的摸索后,发展为按农活轻重、难易、技术高低等分类定级,制定出各种农活定额,实行小段或大段包工。包工可以是临时性的,也可以是常年性的。社员完成劳动任务后,经检查验收,质量、数量合格者,按定额记工。这种做法被当时的初级社广泛采用,并得到了中共中央的重视和肯定。1953年1月5日,中共中央批转的东北局《东北区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章程》明确提出了实行农业生产管理包工包产、超产奖励的责任制;同年5月批转的《华北局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中,也将包工包产责任制作为整顿规模较大的合作社管理的重要方法;12月16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进一步肯定了各地不同形式的包工包产责任制。为了进一步指导农业合作化的健康发展,中共中央1954年制定、1955年11月9日正式通过了《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草案》要求农业合作社将社员编成生产队或生产组,让其“在全社的生产计划的指导下,自行安排一个时期的和每天的生产”;规定对于社员的分配和劳动管理,应根据“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并将劳动报酬上的按件制同劳动组织上的责任制结合起来,为此“农业合作社应该推行包工制”,“应该尽可能从实行耕作阶段的和季节的包工制(小包工),逐步过渡到实行常年的包工制(大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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