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拓展阶段(1991~2002年)。20世纪90年代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社会结构性、体制性矛盾的激增,使信访总量连年攀升。在巨大的信访压力之下,各地纷纷进行了信访制度的调整和创新。信访工作者进一步加强了对信访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及信访的成因规律的探讨,继续宣传普及信访知识,进行制度创新;广大学者也认识到信访的重要性,纷纷进入这一研究领域,信访学开始形成。代表性著作有《信访学概论》(华夏出版社1991年版,辽宁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信访心理学》(杨永明等著,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蔡燕著,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89年版)、《应用信访学》(李慕洁编著,华龄出版社1991年版)。史学方面有刁杰成的《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胡中才的《古代“信访”史话》(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另有《甘肃信访志:1949—1989》(甘肃民族出版社1991年版)、《天津通志·信访志》(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邹悦国著《奉新县信访志》(1994年)等地方信访志;宣传普及的有《中国信访写真》(中国工人出版社1998年版)、《在光荣的信访岗位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编写了《改革与发展——第二届全国信访工作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中国工人出版社1999年版)。应星以田野调查的方式,运用权力技术分析方法,采用叙述和阐释的双线条复调结构描述了一个“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三联书店2001年版。,自2002年面世以来,引起各方争议。这一时期出版的国家领导人的传记、文稿,以及各种法律文件汇编也披露了一些珍贵的信访资料,一些政治学、法学社会学著作也对信访制度有所论述,如浦兴祖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四是深化提高、系统化理论化阶段(2003年至今)。2003年“信访洪峰”之后,信访制度成为研究的热点,信访制度的存废成为争论的焦点。这一大争论导致了信访理论研究的长足进展,研究成果颇丰,涉及政治学、法学、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统计学等多学科,出现了学科交叉、综合研究,并且对中国古代和国外相似的信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信访理论逐渐系统化、理论化。代表性著作有于建嵘所著《中国信访制度批判》(中国农村研究网2005年1月22日)、李秋学所著《中国古代信访制度的法律文化分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出站报告,2004年)、郑欣所著《乡村政治中的博弈生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李宏勃所著《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金国华、汤啸天主编的《信访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林喆所著《公民基本人权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此外,尚有上千篇学术研讨论文及数十篇学位论文加入这一研讨行列。2005年《信访条例》的颁布使争论暂时告一段落,然而却远未结束,研究开始更多的关注信访制度合理性研究以及改革路径和方向的研讨。
总体看来,学界对信访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对信访史的研究依然匮乏。2003年以来,有关信访的讨论应该说基本涉及了该问题的方方面面,但大多数是工作经验总结和媒体报道,真正的学理研究并不多;有深度、影响大的主要是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等方面的论著,史学方面的研究很少见,诸多的信访学概论、信访工作常识类著作也只对自古以来的信访做了详略不等的概述。
二、中国当代信访史的基本概念
当代中国信访史研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的一项专题史研究,其研究范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信访制度的确立、发展、完善和改革。
“信访”是在当代中国才产生的一个新词汇,是“来信来访”或者“写信上访”的简称。在《辞海》中没有“信访”这一条目,《汉语大词典》于1986年首次把“信访”一词列入,解释为“群众来信来访的简称。指人民群众致函或走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某些问题”。《汉语大词典》第1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1412页。“信访”一词是信访工作长期实践的产物,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才被确定下来。195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室向毛泽东报告群众来信来访情况时,首次提出把“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作为一项专门工作。在长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实践中,广大信访干部把人民来信来访简称为“信访”,把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称为“信访工作”。1963年12月,国务院秘书厅制定的《信访档案分类方法》最早使用“信访”一词。1971年中共中央机关刊物《红旗》杂志为纪念毛泽东“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批示发表20周年,首次公开把人民来信来访称为“信访”,把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称为“信访工作”,《必须重视人民来信来访》,《红旗》1971年第1期。从此,“信访”一词被党政机关正式采用并被社会所确认。此后,“信访”一词便经常出现在中央和地方的各种报刊、杂志上,成为有确定含义的、为社会广泛接受和普遍使用的专用名词。
学术界对信访的概念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据不完全统计,有41部各种信访理论著作问世,这些论著构成了“信访学”的内容实体。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信访分会编著:《信访学概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对这些著作进行梳理,信访概念的界定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从广义上说,信访是社会成员或组织之间通过写信和访问的形式所进行的社会交往活动。它包括人与人之间、群众和社会组织管理者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的相互通信、访问等。从狭义上说,信访一词是信访工作所涉及的一个专用名词,它不是泛指一般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通信、访问等社会交往活动,狭义的信访活动仅仅指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通过信访形式向社会管理组织及其负责人反映个人或者集体意愿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参见王显堂、陈洪滨主编:《信访学概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页;张均法、潘菊生主编:《信访工作手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1页;中央办公厅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编《信访学概论》,华夏出版社1991年版,第5~6页;《信访工作基本知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页。在社会生活实践中,“信访”一词更多地被“上访”一词所取代,民众自己将向上级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和问题称之为上访,政府官员一般也将农民的信访活动称为“农民上访”,社会上也更多地习惯使用“上访”一词来概括民众的信访活动。在官方正式用语和学术理论研究中则较多地使用信访一词。周作翰、张英洪:《当代中国农民的信访权》,《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1期。因此,“上访”并不仅仅局限于人们的“来访”活动,也包括“来信”的内容。
1995年,中国第一部严格意义上关于信访的行政法规《信访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信访的概念。2005年修订后的新《信访条例》基本沿用了这一界定,只是对一些细节做了修改补充。其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条例》,2005年1月18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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