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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对新时期党的制度建设的贡献
发布时间: 2010-05-24    作者:刘仓    来源:国史网 201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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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卓有成效地主持中央纪委的工作,强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严惩腐化变质和违法乱纪行为

  针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陈云主张建立健全纪律检查体系,完善党内监督制度。1980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正式向中央建议,将中央纪委以下的各级纪委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中央接受这个建议并写进十二大党章中。1982913日,陈云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今后的主要工作,仍然是协助中央和各级党委,切实抓紧抓好党风整顿。县以上单位的党委,没有建立纪律检查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有些还要加强。没有纪检组织的地方,应有专职的纪检干部。要选择具有坚强党性,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人担任党的纪检工作干部。[⑩]19833月,中央纪委制定《关于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任务、职责范围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检查党的领导干部是否坚持基本路线、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是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的根本目标。1980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今后纪律检查工作将进一步围绕四化建设搞好党风、严肃党纪,同当前实际工作和现实生活中的不正之风进行斗争。要把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点,由根据党的三中全会方针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重建党规党法,进一步转移到保证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实现四化建设上来。[11] 2月,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陈云指导起草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殊化,指出对党的路线和党的领导采取对抗、消极抵制或阳奉阴违的两面派态度,是党的纪律所不容许的。[12]198610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第八次全体会议,研究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陈云在讲话时强调:全党纪检部门,要从纪检工作上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党的各级纪检工作部门不仅要对妨碍、破坏改革的人和事坚决反对和纠正,而且要使纪检工作成为促进改革的重要力量。[13]

  端正党风是加强民主监督制度的主要目标。搞好党内监督是民主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19791月,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陈云提出中央纪委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规党法,整顿党风。这次会议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草案)》,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做出明确规定。198011月,在中央纪委召开的三次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座谈会上,陈云提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14]针对一些老党员、老干部丧失党性,从事违反党纪、国法的情况,陈云强调发挥老干部的民主监督作用,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老干部要在党风建设上做出表率。19859月,陈云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再次指出,整顿党风这件事,不可掉以轻心。“一是各级党组织要重视。二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重视。要真正身体力行,作出榜样。三是老党员、老干部要重视,包括退居二线或者离休、退休的在内。在以身作则、关心党风党纪、发挥监督作用上,没有退居二线和离休、退休的问题。只要是党员,活着就永远处在第一线。”[15]陈云还赞同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作为民主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198811月,中组部提出《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意见》对评议目的、评议内容、基本方法做出明确规定。中央在批转《意见》时指出,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16]

  通过执行党的纪律规范党的作风,是民主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面对新形势下出现的不正之风,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198310月,中央纪律检查委会员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加强党的纪律的若干规定》。198410月,中央纪律检查委会员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加强纪律检查工作,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集中解决端正党风和搞好改革的关系。陈云要求“纪检工作应该研究新情况,适应新情况。党性原则和党的纪律不存在‘松绑’的问题,没有好的党风,改革是搞不好的。共产党不论在地下工作时期或执政时期,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党的纪律”。[17]125日,中央纪委发出《关于坚决纠正新形势下出现的不正之风的通知》,要求各级纪委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利用改革中的某些空子和薄弱环节,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给改革增加和制造困难的各种案件,对案件涉及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制裁,绝不能纵容姑息。[18]19859月,陈云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强调:“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的工作是:无论是谁违反党纪、政纪,都要坚决按党纪、政纪处理;违反法律的,要建议依法处理。各级纪委必须按此原则办事,否则就是失职。”他警告说:“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严格执行党纪、政纪,党风、社会风气无法根本好转。”[19]

  领导干部要依法行政,违反法律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民主监督制度的重要方面。陈云认为,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违反党纪、政纪,都要坚决按党纪、政纪处理;违反法律的,要建议依法处理。”[20]198215日,陈云将中央纪委报送的题为《广东一些地区走私活动猖獗》的一份简报批给胡耀邦、邓小平、赵紫阳、李先念,并指出:“我主张要严办几个,杀几个,判刑几个,并且登报,否则党风无法整顿。”[21]此后,党和国家做出了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决定和部署。19867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是一致的。从中央到基层,所有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法律相抵触,都只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2]

  陈云主张制定各种经济法律、法规,作为民主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规范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为了克服干部特殊化和官僚主义,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1979年,陈云领导中央纪委联合有关方面制定了《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鉴于许多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等不正之风都与领导干部“下海”有关,在陈云的主持下,19841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5318日,王鹤寿致信陈云,反映有些领导干部子女利用特殊身份、利用权力和关系,参与套购国家紧缺物资,进行倒买倒卖等活动。43日,陈云批示道:“这件事,应由中央像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问题那样,作出明确的决定方能制止。”邓小平在看到陈云的批语后批示:“赞成,要早出决定。”[23]5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86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民主监督制度是综合性质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各种制度有机结合。1988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指出党和国家机关能否保持廉洁,关系到人心的向背和改革的成败。廉政工作是经常性的工作,应充分发挥国家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和党的纪检机关的作用。要同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结合起来,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保证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洁。制定制度要切实可行,执行制度必须严格。[24]

    1. 邱霞:论陈云的改革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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