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承诺
4.1 调整与修改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已经基本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为了与《TRIPS协定》相一致,中国在入世前已经对《专利法》做了进一步修
改,并承诺,在加入时完成《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涵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不同领域的有关实施细则的修改,全面实施《TRIPS协定》。
中国将要修改和废止的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清单
第一部分 法律和行政法规
法律和法规 实施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加入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加入时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加入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加入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加入时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植物新品种条例 1997年10月1日生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12月1日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001年10月10日实施
第二部分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
1、关于农业、畜牧业和渔业专利管理的暂行规定 加入时废止
2、关于《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通知 加入时废止
3、关于发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出版合同》的通知 加入时废止
4、关于《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15条第4款的解释 加入时废止
4.2 对外国国民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中国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依照中国与该外国签订的协议、或依照两国均为缔约方的任何国际公约、或根据互惠原则予以对待。
中国承诺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保证外国权利持有人在所有知识产权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全面符合《TRIPS协定》,其中包括,当地方版权局涉及外国权利持有人的版权执法行为时,将不再要求由北京的国家版权局授权。
4.3 版权保护
中国承诺修改版权制度,包括《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以保证中国的版权制度完全符合中国在《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明确使用录音制品的广播机构的付酬机制、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机械表演权、向公众传播权及相关的保护措施、数据库汇编保护、临时措施、提高法定赔偿金额及强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注:《TRIPS协定》规定,版权的保护期不得少于50年, 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应至少保护50年,传媒的权利应至少保护20年。
4.4 商标(包括服务商标保护)
主要针对以下几方面修改《商标法》:增加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字母和数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包括地理标志)的内容;引入对官方标志的保护;保护驰名商标;加入优先权;修改现行商标确权体制,并且在商标确权问题上为利害关系方提供寻求司法审查的机会;打击一切严重侵权行为;完善商标侵权赔偿制度。
4.5 地理标志(包括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中国承诺遵守《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的规定。
注:《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的规定包括:对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商标拒绝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防止公众对商品的真正来源产生误解或出现不公平竞争;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提供更为严格的保护,防止将葡萄酒和烈酒的专用地理标志,用于来源于其他地方的葡萄酒和烈酒等。
4.6 专利权
对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拒绝授予专利权
中国保证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与《TRIPS协定》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完全相符。《TRIPS协定》第27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授予专利权,如果其商业开发会对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包括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专利强制许可
中国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保证:(1)在特殊情况下,准许未经专利持有人授权即可使用(包括政府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某项专利,
即强制许可或非自愿许可;(2)在强制许可使用情形下应向权利持有人支付适当的报酬;(3)强制许可使用专利的目的应主要是为了供应中国国内市场;(4)如果是半导体技术,则使用的范围和时间仅限于公共非商业性使用,或用于补救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的限制竞争行为。
4.7 对使用新化学成分的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的未披露数据的保护
为防止不正当商业利用,中国对为申请使用新化学成分的药品或农业化学品的销售许可而按要求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有效保护,但披露这些数据是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或已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该数据受到不正当商业利用的情况除外。这种保护包括,采用并制定法律和法规,以保证自中国政府向数据提供者授予销售许可之日起至少6年内,除数据提供者外,未经数据提供者允许,任何人不得以该数据为基础申请产品销售许可。在此期间,对于任何第二个申请销售许可的人,只有当其提交自己的数据时方可被授予销售许可。所有使用新化学成份的药品或农业化学物质均可受到此种数据保护,无论其是否受专利保护。
4.8 控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措施
中国将遵守《TRIPS协定》规定的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控制的义务,特别是与其他成员进行磋商的要求,该类规则将普遍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
注:《TRIPS协定》规定了成员方对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控制的义务,这些限制竞争行为可能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成员方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些行为,还可以就正在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和诉讼进行磋商,并在控制这些行为方面进行有效的合作。
4.9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中国打击知识产权盗版的措施包括:在司法方面,各级法院注重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工作;在行政方面,各级行政机关注意加强反盗版工作;此外,行政主管机关还加强针对公众的法律出版和教育工作,以保证中国的法律环境能够满足执行《TRIPS协定》的要求。
4.10 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措施
中国承诺根据民事诉讼的司法规则,有效实施《TRIPS协定》规定的公平合理的民事诉讼程序和当事双方提供证据的有关要求。
侵权赔偿
中国承诺修改有关实施细则,从而使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情况下,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的赔偿应当足以补偿权利持有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
4.11 司法部门采取的临时措施
中国承诺,《专利法》第61条的规定的实施将与《TRIPS》规定一致。《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司法部门采取的临时措施将以完全符合《TRIPS协定》有关的临时性措施条款规定的方式实施。"合理证据"的含义为:"任何可合理获得的证据,以使司法机关有足够程度的确定性确信该申请人为权利持有人,且该申请人的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这种侵害即将发生,并且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滥用的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
注:《TRIPS协定》规定,在任何迟延可能会给权利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证据极有毁灭危险的情况下,司法当局应能采取迅速而有效的临时措施以保护有关指控侵权的证据,并通过禁止进口产品进入其管辖的商业渠道等措施来制止侵权的发生。在采取措施时,司法当局有权要求申诉人提供合理有效的证据,以及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滥用的保证金或担保。在采取措施之后,应被告方的请求,应对措施进行重新审查。
4.12 行政处罚措施
中国承诺继续加强执法努力,包括采取更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版权局,将被鼓励行使查缴和保全如存货和文件等侵权证据的权力。行政主管机关将有权实施充分的处罚措施,以防止或震慑进一步侵权行为,并被鼓励行使该权力。适当的案件,包括那些涉及屡犯和故意盗版和假冒的案件,将被移交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刑法的规定起诉。
4.13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
中国将向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提供与《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的、有关边境措施的程序。
《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包括:各成员应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程序,允许权利持有人在有正当理由怀疑假冒商标或盗版货物有可能进口时,向适当的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请求,要求海关暂停放行这些货物进入自由流通。《协定》还规定了援用上述程序时须遵守的其他措施包括:申请、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暂停放行的通知、暂停放行的时限、对进口商和货物所有人的补偿、检验和获得信息的权利、职权内行动、救济、微量进口等。
4.14 刑事诉讼
中国的行政主管机关将建议司法机关作出必要调整,降低提起刑事诉讼的现行适用的侵权金额标准,以便刑事诉讼能够有效震慑以后的盗版和假冒行为。并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全面适用《TRIPS协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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