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期的对象、标准与标志
要正确地分期,需要弄清楚三个相关的理论问题:分期的对象、分期的标准与分期的标志。这些也是国史分期产生意见分歧的原因。在这三个问题上获得共识,具体分期的意见也就易于一致了。
历史有多种,有通史,还有经济史、政治史、军事史、文化史、社会史等等专门史和部门 史。国史属于通史类。这是对国史进行分期时首先要明确的一点。通史与其他史的区别在于,它的对象是社会的整体,其他史的对象是社会的某个局部。研究对象不同,研究的内容与承担的任务不同,分期的标准与标志自然也就不同。研究党史的以党的指导思想为标准,将新中国成立后的这一段历史分为毛泽东时代和邓小平时代;研究改革史的以改革为标准,将这一段历史分为改革前与改革后两个时期;研究现代化的以现代化发展过程为标准,将这一段历史分为探索、受挫、复兴等几个时期。它们各有其道理。这些分歧,表面看来源于标准不同,实则源于对分期对象的把握。弄清楚研究对象的确切内涵是进行正确分期的前提,因为分期的对象决 定分期标准与标志的选择。
分期标准由分期对象决定。对什么样的历史进行分期,就应有什么样的标准。如对军事史 进行分期,标准应是军事的;对政治史进行分期,标准应是政治的;对经济史进行分期,标准应是经济的。这是不说自明的事。如以经济作为军事史分期的标准,以军事作为经济史分期的标准,人皆以为不可。至于通史的分期标准是什么,这正是我们现在要讨论的问题。笔者认为,国史分期的标准应该是由通史的研究对象来决定。通史的对象是社会整体,它的分期标准只能是社会形态。具体地说,当通史的时限包含多个社会形态时(如中国通史,欧洲古代史,等等),标准应是社会形态。如通史的时限只包含一种社会形态(如中国近代史),标准应是同一社会形态内部的部分质变。
在确定分期标志时,要弄明白标志与标准的关系。历史分期的标志是由标准决定的。标志 要选择最能表明标准本质的现象,即能代表标准的本质又易于识别的事物。在这个问题上不会有大的分歧。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国史的对象是社会形态,对它的分期应采用什么标志?在社会形态中,经济形态是基础,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形态便有什么性质的社会形态。纵观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人们发现,社会形态或重要制度的质变或部分质变,往往表现为重大政治事件,这种事件可以明确指出其发生的年、月以至日。
重大政治事件有多种。其最重要的形式是政权的变化。政权的变化也有多个层次:一种带来社会形态发生根本性质改变的非同质政权的变化,另一种是并没有带来社会形态质变的同质政权的更迭。政治变化的另一重要表现形式是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中,社会形态与政策的重大变化,集中体现在唯一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会议文件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文件(特别是宪法)上,这些文件反映了社会形态已发生的变化以及新政策的内涵。
二、1949年以来中国社会形态的演变进程与国史的三个时期
社会形态变化的基础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社会经济形态变化主要表现在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上。根据这些重大变化,笔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划分为三个阶段:1949~1956年,1957~1978年,1979年以后。此中的1956年和1978年是两个界标年份。1956年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布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1978年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新的思想路线,启动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导致中国社会形态演变到新阶段。
三、国史分期的下限
与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等种类的历史分期不同,现代史分期有一个特殊的问题,即下限问题。国史属于现代史,自然也有这个问题。对此,笔者曾经提出两个观点:一个是“跟随论”,一个是“沉淀论”。所谓“跟随论”,是说研究历史不能远离现实。时代前进了,出现了新的应被关注的问题,史学工作者要从历史渊源的角度展示这些问题的由来及演变过程,历史学研究对象的时间下限即研究的内容也应跟随历史的步伐前进。所谓“沉淀论”,首先是指客观事物的产生、发展和终结以及它对后来的影响,它的本质的显现,要有一个“沉淀”的过程。其次,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也要有个过程。只有当人们占据了足够说明问题的材料,有了正确的理论和冷静的思维,人们才能对某一过程或某一阶段进行探索和总结。这个认识的过程,从时间概念讲,也是一个“沉淀”的过程。所以,在时间的绝对意义上,凡是过去的活动都已成为不可改变的历史(所谓“转过身来即历史”),但史学工作者研究的对象,作为一门科学的历史学的对象,应该是已经结束的过程或是已经结束的阶段。这就是说,只有当事物的发展过程或某一过程的某一阶段已经结束,其本质已经暴露,它才进入历史学的范畴。
四、阶段的客观性与标准的主观性
历史发展的阶段性是客观存在的,历史工作者划分历史阶段的标准(连同标志)却是主观设定的。主观设定的标准是否正确地反映客观的历史阶段,这取决于历史工作者的学识素养和视角(故笔者对上文所述的标准与分期是否与国史的发展阶段相一致,不敢自恃),此其一。其二,每种历史研究的对象都有多个侧面(像国史这类通史研究的社会整体,更是如此),每个侧面都有它的发展趋势,人们不仅可以而且应该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它的不同侧面,得出不同的结论。对它的观察,不同的研究者可以采用不同的视角。同一研究者也可以采取不同的视角。从多个视角出发,观察不同的侧面,就可以从多个方面分析社会演变的多种趋势,从而得出较为全面的认识。多种视角对认识客体有利,单一视角容易导致片面。在国史分期问题上,笔者主张多种视角、多种标准互补。在当前阶段,重要的和应该花大力气去做的事是:第一,从理论上阐述清楚为什么要采用这种标准和标志;第二,更重要的是,用自己主张的分期法去实践,写出一本国史著作来,让读者去评审,让时间去检验,若干年后,自有公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