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在豫召开
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明确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战略目标。2010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指出,要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什么意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又将面临哪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集中探讨这些问题,8月27—28日以“宪法与法律体系”为主题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在河南郑州召开。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新民,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中国科学院院士、郑州大学校长申长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出席会议并分别致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意义重大
今年恰逢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后一年,如何界定这一法律体系成为法学界热议的话题。目前,我国已制定法律230多部、行政法规600多部、地方性法规7000多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多部以及大量规章,形成了法律、法规与规章三个不同层次的完整体系,基本实现法律规范对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等多个领域的系统调整。
与会学者普遍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这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宪法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对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韩大元指出,从学术研究来看,宪法与法律体系本质上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有必要从宪法和宪法学的角度进行审视。为此,我们下一步需要着重研究法律体系与立法权、法律体系与权利保障、法律体系与宪法实施等问题。他同时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本土色彩的研究对象,我们要创建、发展中国宪法学,就必须充分关注本土的经验和现实,努力从这些实践中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和法治发展道路。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苗连营认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生成路径并非单纯的建构型或进化型,而是多维度的有机统合。其中,既有经验的因素,也有理性的因素;既有内部的需求,也有外部的压力,并且不同因素和力量在不同时期的地位和作用在不断变化。这些都需要在构建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深入研究。
以宪法为依据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崇德表示,法律体系应是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门类齐全、内部协调且科学合理的法律网络。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不仅要结合自身国情,因为国情变化决定法律体系的演变,还要遵循客观规律。
对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发展趋势,清华大学教授林来梵指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标志。接下来的问题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怎么办?法治建设是否已经大功告成了?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还有一个自我调试、不断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宪法将发挥重要作用。就我国而言,目前法治建设将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消解已经形成了的法律体系内部的各种冲突和矛盾。要完善法律体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宪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健全刻不容缓。
来自中国法学会、河南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十余所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代表共200余人参加了会议。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郑州大学法学院主办,河南省法学会、河南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治建设与公民教育”研究中心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