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与苏联共产党的若干比较分析
玛玛耶娃,俄罗斯科学院远东研究所研究员,历史学博士。1945年生,1968年毕业于莫斯科大学历史系。1986-1987在中国辽宁大学学习,1990-1991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政治史、国民党史、中国共产党与国产国际、中国现代史。著有《共产国际与国民党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革命中相互关系的若干问题》、《政党与权力:中国共产党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共产国际与国民党(1919~1929)》等。
当代人通常不会感受到他们眼前所发生的历史进程的不可逆转性。因而,在考察中国自1949年以来的政治现代化进程时,我们应对中国建国60年来的政治进程的连续性、其历史根源以及发展特点给予极大的关注。
长达60年的政治进程可划分为若干阶段。在1950年-1970年的党政建设阶段,学习“苏联模式”的发展倾向与中国特色的政治现实相结合。源自于20世纪30年代-40年代“解放区”的军政机构在50年代初占据着强势地位。在“恢复时期”,这些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平行运转,有时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形成,是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有关组建人民政府的法律为基础的)。1954年以苏联宪法为蓝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出台后,上述机构逐渐丧失了其原有的重要地位。与此同时,中国的管理体系也遭到了腐败的国民党政府所遗留下来的巨大压力。
共产党在排斥国民党有关国家建设方面的负面经验的同时,废除了国民党的法律集,该法律集包括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
1949年以前的中国对“宪政”一无所知,这就注定了中国政治改革的困难性。众所周知,国民党仅在1947年发布了第一部宪法,宣布成立民主共和国。宪法中阐明的新的政府形式,并没有在政治上得到实现。尤其到1948年,在国家现代化建设时期,为镇压“叛乱”实行的暂行条例实际上废除了上述宪法的许多条款。
根植于国民党政治意识中的,包括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工作中的独裁思想决定了新旧中国政治制度连续性的本质。这就为自1949年起以“新民主”和“爱国统一战线”为口号的中国执政党共产党,创建新的政治机制和国家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传统制度的影响,共产党在解放区的实践活动,以及中国的意识形态盟友——苏联的政治经验,都为国家建设和党政发展留下了强大的烙印,促进了政治体制的建设,但在一些地方也妨碍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体制的形成。无论中国共产党拥有革命时期积累的丰富的党建经验,还是在管理国家方面缺乏足够的技能,中国共产党都已经进入“自由创造”的阶段了。
1954年宪法通过之前,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与政治建设方面一直依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保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合法性。在人民政协的纲领中,(1949年9月29日)仿照苏联模式的发展体系,确定了“新民主的政府发展”体系。中共中央政治局成员周恩来对此特别重视,周恩来同志主持了人民政协纲领筹备委员会的工作。
从现今的形势来看,不完善的法制环境对中国国家体制与政治制度的正常运转所产生的负面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在这方面,我们应强调1954年第一部宪法在建设一个新国家方面的重要意义。当今中国的学术界给予该部宪法很高的评价。应特别注意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律部门的形成所产生的重要影响。苏联在20世纪50年代给予中国多方面的援助,其中包括在苏中两国培训中国律师。应该承认,这些援助几乎是没有任何保留的。随着基本法的通过,政府和社会运作的宪法基础得以形成(由1954年宪法授权的政府架构一直保留到今。——作者),尽管从20世纪30年代到40年代,国民党政府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实际效果依旧是不明显的。新中国的社会关系,像旧中国一样,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习惯法和地方习俗的制约。虽然1954年宪法反映出了民事法律的发展潜力,但在1950年至1970年,民事法仍旧没能充分发展。
中共八大上(1956年),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提出了法律和法律秩序形成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非常重视刑法、刑事诉讼法、劳动法等相应法律的形成。他提醒说,法律方面的工作刻不容缓,正如历史所表明的,法律方面工作的缺失,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邓小平认为,导致中国落后十年的“文化大革命”的爆发,与法律对政治生活调节作用的缺乏,以及法律体系自身的不完善有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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