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这份只有6000多字的历史文献,承载着一系列奠定新中国基本格局和未来走向的重大决策和根本制度,被称为“人民革命建国纲领”。《共同纲领》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下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三大政治制度,对新中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选择和确立
作为新中国建国大纲的《共同纲领》,如何从政治制度设计上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举国上下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共同纲领》确立新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在这一国体下采用什么样的政权构成形式即政体,来体现人民民主并充分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呢?《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这就明确了新中国的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新中国为什么选择这样的政体,它是怎样写入《共同纲领》的?
关于新中国选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体,刘少奇曾说过一句话:“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就是研究了资产阶级议会制度和苏维埃制度的经验而提出的。”《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15页。的确,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新中国的政体,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政权建设的一般理论,从中外历史经验的比较中,从中国人民自己的亲身实践和体验中作出的一个重大选择,既有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上的渊源,更有对中外历史民主实践经验的借鉴。
从理论渊源上,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议行合一的政权构成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主张革命后建立这样的政权形式,不赞同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据此,苏联建立了苏维埃(即代表会议)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政权形式。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一开始就以苏维埃政权为榜样,不采用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制。这种选择并非是盲从,而是经过比较、思考后的慎重选择,当然也有自己的创造。
辛亥革命后,中国曾一度效法欧美资产阶级国家实行所谓的议会制、“三权分立”,结果,都成为政客愚弄百姓的骗人把戏。“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已经臭了。”《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6页。加入过同盟会的董必武对旧中国搞的所谓议会制曾有过入木三分的揭露:“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度是资产阶级中当权的一部分人容许另一部分的少数人,所谓反对派,在会议讲台上去说空话,而当权者则紧握着行政权柄,干有利于本身统治的事情。这是剥削阶级在广大人民面前玩弄手腕、分取赃私干出来的一种骗人的民主制度。”《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6—247页。如此这般的骗人把戏,使得欧美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制、“三权分立”在近代中国名声大臭,连许多原先热衷于这种制度的知识分子也大失所望:“政治的贪污,选举的把持,真是史不绝书。”郭叔壬:《宪政和中国文化》,《观察》第4卷第3期,1948年4月。而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为出发点的苏维埃制度却给人一种全新的感觉。
正是在中外历史经验的比较中,中国共产党人认为,新中国的政治体制不能搞西方式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而应采用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点,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已明确。到1948年9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在讨论新中国采用什么样的政体时,毛泽东明确指出:“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等。”《毛泽东文集》第5卷,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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