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动员制)。(A 抗日战争期间,晋察冀边区曾在短期内实行过义务兵役制。1942年3月,晋察冀军区政治部颁布了《义务兵役条例》,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兵役制度上的一项重要尝试。)它“既不是旧式的募兵制,也不是征兵制,而是第三种兵役制度——动员制。它比募兵制要好些,它不会造成那样多的二流子;但比征兵制要差些。我们目前的条件,还只许可我们采取动员制,还不能采取征兵制”[1]。新中国的成立为兵役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必要条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2]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保卫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3]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其主要内容是: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平时进行定期征集、定期退伍,战时实行动员,凡年满 18 ~ 40岁的男性公民,身体、政治合乎条件的都要服现役或预备役;服现役的期限依据兵种不同,分为3年、4年和5年;对预备役军人要进行登记、统计和集训;高级中学和高等院校学生实行军训。[4]实行义务兵役制,是国家军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虽然“义务兵役制是一种先进的合理的兵役制度”,[5]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出现了一些问题,经过较长时间的探索、实践和争论,符合中国实际的兵役制度逐渐发展完善起来。
一、关于建立预备役制度的问题
“志愿兵制度由于缺乏定期的征集和退伍制度,不便于积蓄强大的经过训练的预备兵员”。[6]长期实行志愿兵役制,使战士和基层干部的年龄普遍偏大。据20世纪50年代初对5个团的班长和战士的调查,年龄在26 ~ 30岁的占各团总人数的25% ~ 40%,服役年限达5 ~ 9年的占各团总人数的24% ~ 55.8%。[7]他们在家庭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和个人婚姻问题都难以解决。不仅如此,实行志愿兵役制还不利于现役兵员的更新和后备兵员的储备。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士兵服役时间短,定期征兵和退伍使兵员经常轮换,有利于常备军兵员更新,既可以保持兵员年轻力壮,又可以储备兵员,同时可以使更多的人服现役。其不足是服役时间短,兵员很难全面的熟练掌握复杂的军事技术与装备,只能在预备役组织中进行复训,方能达到现代条件下合格后备兵员的要求。
《兵役法》确立了预备役训练制度,对复员、退伍转为预备役的人员进行复训,对高级中学学生进行军事常识教育,对部分高等院校学生进行预备役军官训练,同时通过国防体育活动,进行通信、跳伞、航海等专业技术的训练。《兵役法》颁布后,预备役军官、士兵的登记和训练试行、试点等工作相继展开,但不久就遇到各种问题而停顿下来。
按《兵役法》规定,复员兵和适龄青年均需登记,编为第一、第二类预备役,由省、市、县兵役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定期实行军事训练。这是学习苏联的办法,但是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兵役法》颁布后,开始试行对预备役士兵的登记和训练。1955年冬,总参谋部制定了《预备役军士和兵的登记暂行办法(草案)》,对当年复员的士兵、多余的应征公民以及18 ~ 30岁的男性公民和具有专业技术的女性公民试行了普遍登记。1956年4月,国防部发出《关于预备役军士和兵的登记工作指示》,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预备役登记。[8]1956年,全国共登记了3327万余人,其中复员军人141万人。同年,在农村进行了预备役士兵集中训练的试点工作,来自3518个乡的40.4万余人参加了训练。[9]训练在农闲季节进行,时间都在10天左右。在这次预备役士兵的登记和训练试点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第二类预备役“登记的年龄太多了,手续复杂,预备役士兵迁居时办理转移手续不便”[9](p.596),地方政府感到执行起来难度大。1956年6月,河北省委领导向毛泽东反映,地方工作忙碌,难以实施登记训练,邓小平把毛泽东的意见函告彭德怀:“河北省委在汇报时,要求预备役的登记工作推迟一年(目前地方工作很紧),主席认为推迟一年还是必要的,要我告诉你们,请加以考虑。如同意,应即通知全国各地。”[10]彭德怀复信说:“国防部准备再发一个补充指示,把军官、军士和兵的预备役登记工作一律推迟到1958年完成。”[11]补充指示发出后,预备役登记工作在一些地方实际上停顿下来。
为了加速组训后备力量,毛泽东率先提出组训预备役师的方法,以解决战时后备兵源。在《兵役法》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毛泽东曾指示:“为了解决应付突然事变的预备力量,光靠常备军不行,要搞国民兵训练,就地组织,就地训练,训练后解散,必要时再集中,很方便,好处很多。各军区成立预备师,对于财政、干部、动员、复员、预备部队都有好处”。1955年6月15日,彭德怀在军委会议上传达了毛泽东的指示。[12]7月8日,军委会议决定:“必须有计划地、逐步地建立一支相当数量的预备队。因此从今年开始就应积极筹备建立预备师的工作,今年应争取建成10个到20个预备师(如果不可能,建成几个师也是好的),到1957年争取建立40个预备师。”[13]8月2日,军委会议讨论建立预备役师的方案,彭德怀表示:“今年冬天我们成立10个预备师,数目不小,困难也不少。但一定要搞,这是战略任务决定的。今后每年建5~10个师,共搞到40个师”。[12](p.601) 8月6日,彭德怀向中央报送关于补充现役各军种部队的缺额和有计划地训练预备兵的报告。报告说:“为了应付突然事变,迅速有效地积蓄现代化兵种的预备力量,仅靠最近几年内复员的预备役是很不够的,军委拟定在现役常规军外,采取组建预备役训练师的办法以加速训练预备兵员,计划自一九五五年开始到一九六〇年度分五期组建和训练,累计到一九六一年三月共可训练出一百三十个师的兵员。这些预备师,主要在我国西南、西北及中原地区训练”。8月12日,毛泽东批示:“此件请印发各政治局委员,于数日内在政治局会议上通过。”[14] 8月14日,彭德怀签发了先组建10个预备师的命令,“规定预备师组成后,集训4个月;于1956年2月15日接收新兵,4月1日开始训练,期限为一年半”。[11](p.560)
组建预备役部队,突破了全军350万人的总定额,且用于训练的财政开支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生产,不久,彭德怀意识到了这些问题,开始考虑撤销预备师。1956年2月,彭德怀根据国际局势和第一批预备师的建设情况,报中央批准,以国防部名义发出《关于今年不再组建预备师的通知》。[12](p.616)中共八大后,1956年10月11日,彭德怀在军委会议上检讨说:“去冬今春军队的总数超出原来定额30万,是迷失了方向的。去年搞10个预备师是有错误的,我要负责;预备师要撤销。”[12](p.630)总参谋长粟裕也认为“现有预备役师作用不大,可全部撤销”,并将建议报送中央。[13](p.597)从1957年开始,军队进行了精简整编,4月25日,军委会议决定撤销预备师。
对于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应当在校内接受军事训练的问题,1955年8月8日,中共中央军委的报告说:“根据兵役法规定,在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应当进行军事训练,以便使学生养成必要的军事生活习惯和纪律观念,同时经过学校的军事训练,为军队培养一批预备役军官,特别是预备役技术军官,这对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国防建设都有很大好处,是国防建设上不可缺少的工作”。报告对在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进行军事训练的原则及具体实施方案做了说明。11月1日,毛泽东批示:退军委照办。[14](p.290)1955~1957年,全国先后有14所高等学校的约8万余名学生接受了一定的军事训练,[15]但效果并不理想。1957年5月,彭德怀表示:地方上高等学校的军事训练,要逐渐收缩。请业务部门再研究一下,我是不同意再搞的。[16]6月28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国防部、高等教育部联合发出通知,暂停高校和高中学生军训。[17]
彭德怀认为组训后备兵员的办法必须作很大改进才行,1955年9月和1956年3月,他到汕头、舟山等地调研,了解到驻军训练民兵协同守岛情况,深受启发。1957年5月,彭德怀在第111次军委会议上提出了改进预备役士兵登记和训练工作具体思路,即将民兵和预备役结合起来,把预备役登记工作、训练工作和民兵工作合而为一,实行民兵即预备役的办法。以复员军人为骨干,结合青年组成基干民兵,基干民兵利用农闲时间进行定期训练,一般10天,至多15天;其余年龄较大而又适合预备役条件的人编为普通民兵。预备役的登记范围大大缩小,只登记当年复员的士兵和参加民兵的青年。彭德怀认为,这样可以使全国的预备兵员经常保持在2000万名左右,基本上解决了平时养兵少、战时用兵多的矛盾。[18]
1957年6月19日,彭德怀把军委会议上大家讨论的意见整理成《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送毛泽东审阅。6月20日,毛泽东批示同意。[14](p.350)民兵与预备役合而为一的原则就这样正式确立下来,尽管还有许多具体问题尚待探索和解决,但经过初步实践已显示出它的优越性。在一段时间里,民兵组织得到了加强,预备役工作也有了较大的改进。
二、关于是否应改变现行兵役制的问题
1956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大提出,“二五”计划期间将用于国防和行政费用的支出降低到20%左右。[19]为落实中央决议,第88次军委会议决定,全军总人数将裁减1/3,压缩至250万人或者更少一些。[12](p.631)随着常备军的减少,如何解决平时养兵少、战时用兵多这一矛盾问题就更加突显出来。
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毛泽东认为义务兵制解决不了后备兵员的问题。1956年12月22日,毛泽东与即将率中国军事友好代表团出访缅甸的叶剑英谈话时明确表示:“靠义务兵役制积蓄后备力量,每年最多能积蓄80万人,100年才能积蓄8000万人。靠现在这种办法,不够战争时期补充、扩大部队的需要”。[20]叶剑英向彭德怀转达了毛泽东的意见。
1957年5月30日,第111次军委会议讨论了总参谋部动员部提出的有关兵役工作的报告,检查兵役法实行后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彭德怀提出了对兵役制度的几点看法:“必须考虑平时常备军队如何尽量少,而战时的后备兵员又尽量多的问题。义务兵役制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募兵制(即志愿兵制)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必须把民兵和预备役结合起来,把适龄青壮年和复员军人都组织成民兵,以复员军人作骨干,进行民兵训练,在若干年内就可以训练出上千万的后备兵员”。经会议讨论,决定义务兵役制暂不改变。[12](pp.651~652)
遵照毛泽东的指示,1957年7月16日,彭德怀在第三次国防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就军事建设工作做了汇报。关于如何解决平时养兵少、战时用兵多的矛盾问题,彭德怀说:“宪法规定的精神,我国是要实行义务兵役制,最近,有些委员和有些同志提出,应当恢复志愿兵制或者募兵制。当然,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义务兵役制已经实行了三年,共征兵二百万人左右。从征兵的情况来看,是比较顺利的”,如果改变征兵制度,恢复志愿兵制,就有许多问题需要考虑。恢复志愿兵制,无非是为了志愿兵服役的年限可以长一些;但是志愿兵在军队服务过久,复员时安置就业比较困难,婚姻问题也难处理。在待遇上如果低于农民或工人的平均收入,征募志愿兵入伍和巩固部队都有困难。彭德怀明确表示:“选择兵役制度,主要应当考虑如何解决平时养兵少、战时用兵多的矛盾问题。志愿兵制是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同时,我国兵役法公布前反复征求过人民的意见,实行三年以来人民群众一般是拥护的,经我们考虑暂时不加改变为好,但具体执行工作中的缺点必须改正。”[18](pp.478~479)
在兵役制问题上,粟裕也主张保持现行义务兵役制不变,但应在具体问题上加以改进。他在给中共中央的报告里提出:“义务兵役制较之志愿兵制确实优越合理,易为群众所接受拥护。”[13](p.579)1957年10月,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召开的兵役工作会议上,粟裕对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情况作了分析,肯定了它的成绩和实行的必要。[13](p.614)
虽然毛泽东批示同意了中央军委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报告,实行预备役工作与民兵工作合而为一的方针,但毛泽东认为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平时养兵少、战时用兵多的问题。不久,受到当时美国、苏联正在进行的军事改革的影响,毛泽东产生了对军队编制进行重大改组的想法。
1958年2月,在一次中央会议上毛泽东提出要改义务兵役制为志愿兵制。[16](p.37) 2月10日晚 ,毛泽东同彭德怀、黄克诚、粟裕、罗荣桓、谭政等军委领导谈话。[21]毛泽东提出,军队减至200万人。其办法是,“我们只要三十个师是满员的,学美国的办法,每个师有二万人,非常之满员,而不是现在的一万三四千人,搞大师。其他那些架子,都可以保存,但是官多兵少,骨瘦如柴,一个师有两个小团。”[14](p.376)罗荣桓当时表示说,军队有落后之感,地方向前走了,军队存在一些问题。两天后,粟裕就军队问题向毛泽东致信。[13](p.620) 2月18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再次提出了这个问题,让大家研究。25日,彭德怀在军委会议上传达了毛泽东的指示:“军费减至35亿,军队减至200万……陆军组成30个主力师,每师2万人,其余的师都搞成空架子师;主要搞民兵,每年训练两个月,学打步枪、机枪、手榴弹,造成民兵海洋。”[12](p.674)
1958年3月18日,在成都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以下简称成都会议)上,彭德怀就国防建设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做了报告,他重申了自己在第三次国防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所坚持的观点,并且进一步分析说,军队减到200万人时,“以服役期为3年计,每年需征集30万人左右”,“如果采用志愿兵制的办法……每年需要动员5万人左右入伍补充缺额。以100万士兵服务10年,平均每年需要动员10万人,两项合计每年亦需要动员15万人左右,动员规模虽然比义务兵较小。但是,辈子兵的问题又要出现。这些士兵长期脱离生产以后,劳动就业比较困难”。实行义务兵制的同时,通过延长各种技术兵员的服役年限等措施,可以保持志愿兵制的好处。[16](pp.528~529)
3月21日,会议讨论了彭德怀的报告,大多数人表示同意。在邓小平主持下拟写了《中共中央关于国防工作的意见》,意见中说:“在目前国际形势下,适当地逐步地减少军队人数,以便进一步地节减军费的经常开支,用以发展国家经济建设和解决军队新的装备,这个方针是完全正确的。由于我们保持了足够数目的军队骨干,同时加强全国民兵的组织和训练,即使发生突然事件也是能够应付的”;“现行的义务兵役制可以不变,但应尽可能地简化兵役登记和兵员征集的手续。可以考虑把预备役同基干民兵结合起来,适当地增加基干民兵的人数,以后就在基干民兵中征集新的兵员”;“建议军委召集一次扩大会议,用整风的方式,讨论军事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统一认识,提高觉悟”。[22]4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批准了该意见。
三、关于民兵工作的问题
毛泽东在成都会议上说:“自1953年朝鲜停战后,没有管军事工作。今年要回过头来搞点军事工作。军队要整风。”[12](p.676)8月,他又指出:“要恢复红军、八路军、解放军的传统,恢复马克思主义的传统,要把资产阶级思想作风那一套化掉”。[21](p.418)根据当时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毛泽东在“主要搞民兵,造成民兵海洋”这一想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以民兵组织的形式,实行全民皆兵”[23]的人民战争思想。
对于民兵工作,彭德怀也非常重视,但他认为民兵的任务是应该随着革命的发展而相应地改变,否则就容易引起混乱。民兵“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生产,这就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在组织民兵武装时,不仅要求政治上、成份上都要好,而且在民兵数量上、组织形式和使用上,也都要建筑在发展生产和保障人民利益的基础上,并且也要适当的照顾到民兵个人的某些利益,这是几十年来发展和组织民兵的一条基本经验”。这条经验,尤其在农村最为适宜。否则,民兵组织是不易巩固或容易流于形式而起不到应有作用的。[9](p.626)在这个思想影响下,彭德怀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磋商后,于1953年4月草拟了《关于民兵建设工作的几点指示》,规定“民兵活动要适应不脱离生产的特点,不要用现役军人方法管理,要有利于生产”,“普遍民兵制的试点和宣传应即行停止”。[12](p.548)为了纠正“民兵误工妨碍生产的严重现象”,1953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务院联名发出了《关于民兵任务和解决民兵误工问题的联合指示》,明确规定民兵的三项任务是:积极歼灭空降特务、维持地方治安和保护生产,并对调用民兵执勤的范围和批准权限以及民兵活动制度做出了严格的规定。[24]
在民兵队伍的组织形式上,于6月召开的全国人民武装工作会议决定“把民兵基干团改为基干队,以乡为单位进行编组”[25]。8月27日,彭德怀在审阅张宗逊和萧华关于《全国人民武装工作会议的综合报告》时提出:“民兵与人口比例以1%至3%为宜,普遍民兵制口号不再强调,暂时也不必取消。根本取消所谓民兵基干团”,报告修改后上报中共中央。[12](p.556)10月16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会议综合报告》。报告提出:“人民武装工作应该适应这种已经变化了的情况,改变战争时期的工作方法和内容。”根据实行普遍民兵制后全国“民兵数量已经发展很庞大”的情况,报告还提出:“适当地控制民兵数量,避免盲目发展。”这些意见和措施,对纠正民兵工作存在的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现象,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报告提出的“不要再去强调普遍民兵制”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也给民兵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8](p.713)
1955年实行预备役登记训练以后,一些地方军事部门放松了对民兵的领导,致使不少地区的民兵组织出现涣散的现象,但这些情况很快得到纠正。关于民兵工作,彭德怀在成都会议上强调:1953年确定的三项任务实践证明是恰当的,仍应坚持。基干民兵的训练方法,以不脱离生产的训练为主,以乡或合作社为单位进行。训练时间为10天左右,最多不超过15天。[16](pp.524~525)
1958年年初,“全国民兵总数达到3800万人,其中以复员军人为骨干结合青年积极分子所组成的基干民兵是1030万人,其他不编入基干民兵的适合预备役的公民则编为普通民兵。基干民兵掌握的步枪130万支,轻机枪100挺”。[16](p.524)毛泽东认为,这个数字仍然偏少,没有把民兵提高到战略地位来考虑。他认为“民兵现在对维持秩序还有作用,但主要是对付帝国主义侵略”,[14](p.456)“我国应当实行全民皆兵的制度”。[21](p.507)
全民皆兵思想是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拓展。1958年7月12日,毛泽东就民兵工作等问题指示说:“积极防御战略方针不变,把敌人打败之后打出去;全军员额不再减少,要搞原子弹、海军陆战队、空降兵;大搞民兵,每人一条枪,做到全民皆兵;学校都发枪,从兵里培养干部;军事训练时间不可太多,主要是有文化科学知识,有政治就好办,也要与劳动生产相结合。”[12](p.691)按照指示精神,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在7月22日通过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必须积极积蓄和壮大后备力量,贯彻执行把预备役和民兵合而为一、实现全民皆兵的方针。”(A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22册,1986年,第493页。)
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发展为实现全民皆兵提供了空前优越的有利条件。[26]1958年8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民兵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把能拿武器的男女公民武装起来,以民兵组织的形式,实行全民皆兵”,“把军队的后备力量建立在全民的基础上,这对生产建设和国防建设,都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和战略意义。全民皆兵,就是以人民公社为单位,逐步实行全民武装”,“一九六二年,预计全国有七亿人口……把年满十六岁至五十岁的能拿武器的男女公民,都组织在民兵之内,预计约有三亿左右。其中又以复员退伍军人为骨干,把年满十六岁至三十岁的男性青壮年组成基干民兵,预计大约五千万。在农村中,以人民公社为单位,根据生产组织情况和民兵多少,以基干民兵为主,编为民兵大队、中队、小队。设正职负责基干民兵,设副职负责普通民兵。在城市,以厂矿、企业、学校、机关为单位,或者视城市人民公社组织的形式以人民公社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这种武装起来的人民,既是民,又是兵;既是生产队、学习队、工作队,又是战斗队”。[23](pp.460~461)9月底,毛泽东在巡视大江南北后指出:“民兵师的组织很好,应当推广”,“我们不但要有强大的正规军,我们还要大办民兵师。”[21](p.451)
以民兵组织的形式实行全民皆兵思想在军内外得到积极响应。分管民兵工作的罗荣桓表示:“民兵是贯彻全民皆兵的最好组织形式,过去对这个问题认识是不一致的……过去彭德怀同志想靠复员、退伍来解决后备力量的问题,十年才搞了七百万人,而(原文为面)这七百万人战时还有百分之三四十不能出来当兵,能出来当兵的只有四百万人。靠这点兵,在战时无论如何也是不行的”,“关于民兵工作,军委曾讨论几次。过去没有把民兵工作看成是战略问题,只认为民兵就是维护治安,捕捉特务,没有提高到战略意义上看。实际上,最能体现人民战争的组织形式是民兵。过去以劣势装备战胜装备占优势的敌人,主要是靠民兵……将来在新条件下的战争也要靠民兵。”[27]副总参谋长张爱萍强调,大办民兵师“标志了人民战争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具体应用”,“是对付帝国主义现代战争的有效措施”,“是粉碎敌人原子战争威胁的有效手段”。[28]不久,到1958年年底,全国民兵迅速发展到2.2亿多人,参加民兵的人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5%,有的地区达到40%以上,个别地区甚至超过了50%。[29]
大办民兵师作为反对侵略的一项战略措施,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教训也极为深刻。在当时‘左’的思想指导下”,“把大办民兵师同实现全民皆兵混为一谈,把‘全民皆兵’这个战略方针作为行动口号付诸实施……要求把全国百分之三十的人都编入民兵,这就超越了客观需要与可能。加之大办民兵师是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发展一哄而起,没有做细致的组织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这就导致了民兵工作中产生弄虚作假、追求形式、组织不纯等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8](p.715)预备役工作与民兵工作合而为一方针的贯彻也由于大办民兵师热潮的兴起而中断了。
经过较长时间的探索与实践,符合中国实际的兵役制度终于确定下来,并不断改进。军队兵员得到定期轮换和更新,保持了兵员年轻化,许多义务兵经过培养和锻炼成长为军队干部。同时,通过定期退伍,为军队储备了大量的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7](p.405)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义务兵役制度的缺点也逐渐显现出来。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士兵需要学习和掌握的军事技术越来越复杂,许多关键岗位的士兵因服役期短而难以胜任工作,军队建设与义务兵役制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针对这些矛盾,在1977年8月举行的军委座谈会上,邓小平指出:“兵役制度要解决。这是一个大问题”。[30]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改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31]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国内外新形势的需要,中央决定恢复预备役制度,在搞好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基础上,采取组建预备役部队的办法,建立健全快速动员体制。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确立了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32]它是以往经验的总结,是中国兵役制度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新兵役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特色兵役制度更加完善,中国的兵役工作走上了一个新的阶段。
[参引文献]
[1]《毛泽东军事文集》第2卷,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792页。
[2]《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人民日报》1954年9月2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人民日报》1955年8月1日。
[5]谭政:《保卫祖国是青年的神圣职责——在全国青年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上的报告(摘要)》,《人民日报》1955年10月1日。
[6]彭德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的报告——在一九五五年七月十六日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人民日报》1955 年 7月17日。
[7]《当代中国军队的军事工作》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01页。
[8]《中国人民解放军》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727页。
[9]《彭德怀军事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597页。
[10]《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292~1293页。
[11]《彭德怀传》,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559页。
[12]《彭德怀年谱》,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97页。
[13]《粟裕年谱》,当代中国出版社2012年版,第371页。
[14]《建国以来毛泽东军事文稿》中卷,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82页。
[15]《当代中国教育》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564页。
[16]郑文翰、王焰等:《秘书日记里的彭老总》,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6页。
[17]王亚志回忆,沈志华、李丹慧整理:《回顾与思考——1950年代中苏军事关系若干问题(之二·下)》,《国际政治研究》2004 年第4 期。
[18]《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480页。
[19]《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359页。
[20]《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4页;《彭德怀年谱》,第651页。
[21]《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第297页。
[22]《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7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21~322页。
[2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8册,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60页。
[24]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民兵任务和解决民兵误工问题的联合指示》,《江西政报》1953年第10期。
[25]邓礼峰:《新中国军事活动纪实(1949~1959)》,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第311页。
[26]傅秋涛:《大办民兵师好——对毛主席关于“大办民兵师”指示发表前后的回忆片断》,《人民日报》1978年9月28日。
[27]《罗荣桓年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97、796页。
[28]《张爱萍军事文选》,长征出版社1994年版,第212、215、217页。
[29]《当代中国民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4 ~35页。
[30]《邓小平军事文集》第3卷,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31]《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 叶剑英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讨论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会议通过决定任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中国科学院副院长》,《人民日报》1978年3月8日。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人民日报》1984年6月5日。
[收稿日期]2015-02-25
[作者简介]姬文波,法学博士,助理研究员,当代中国研究所,1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