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在“七一”重要讲话中,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概念,并阐明了其内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的选择。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旨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消灭剥削和消除贫富两极分化,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1956年中国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较单一的公有制。根据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新问题,陈云在1956年中共八大上作《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高潮以后的新问题》的大会发言,创造性地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构想。改革前,中国尽管追求单一公有制经济,但个体经济仍然存在,尤其是在农村还分给农民自留地和允许发展家庭副业。首获成功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单纯的经营制度改革,还是所有制改革,它重塑了农户家庭经济,成为激励农户发展扩大再生产的内在动力。1987年中共十三大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将“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明确为具有长远意义的指导方针之一,并指出:“在所有制和分配上,社会主义社会并不要求纯而又纯,绝对平均。在初级阶段,尤其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1992年中共十四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制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在总结经验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十五大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明确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五大报告还分析了必然实行这一基本制度的原因,指出:“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实践探索中完善。几十年来,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完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国有经济方面,将国营企业更名为国有企业,推进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使国有企业实现了政企分开,并摒弃国有企业办社会的发展模式,使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在市场经济中遨游;按照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改革产权制度;改革“铁饭碗”式的用工制度;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改革。这一系列改革,使国有经济的发展机制更加完善。在农村集体经济方面,改革初期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和政社分设的改革,近年一些地方按照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要求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使农民有其股,浙江省还出台《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以促进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国家制定和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其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非公有制经济方面,不仅实施了一系列支持政策,还制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法律,以促进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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