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是对传统法学的一种补充。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强调“在法律中认识社会、在社会中改善法律”。
●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是实现立法科学性的重要手段;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同样举足轻重。
●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有助于脚踏实地探讨法制现代化的可行路径,可以减少法律移植、法律实施的错误成本,还能开创一种新的研究风气,但它也有自身的局限性。
一
运用社会科学提供的概念、理论和方法,对一国法律体系所处的社会环境进行经验研究,可以为这个国家的制度转型和法制变革提供有针对性的分析工具和决策依据。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起源于20世纪初美国的法律进步运动。在争讼政府干预私人经济交往、限制女性最长工作时间的立法是否合宪的“穆勒诉俄勒冈州”一案中,戈德麦克率领一个由11名研究员组成的团队,统计分析了大量有关长时段工作对女工影响的社会科学材料。律师布兰代斯则以此为基础,制作了一份长达110页的论辩摘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份“社会科学证据”,判决俄勒冈州限制女性最长工作时间的立法合宪。俄勒冈案以及随后兴起的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从某种程度上印证了霍姆斯大法官的著名预言:“就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目前占主导的是专注字面规则的法律家,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家!”
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是对传统法学的一种补充。法学究其根本而言是一门规范科学,关注如何在既存法律体系的框架内,用概括、确定的一般性规范去处理、规整社会事实。这种做法有助于维护既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却无法为社会转型和制度变革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强调“在法律中认识社会、在社会中改善法律”,它综合了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统计学、心理学、人类学等相关知识,有助于发现真实世界的行为规律和规范演化,进而在法律之外发现解决法律问题的方式方法。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虽然现代国家始终施行以法律为主要统治方式的做法,但对法律制度的改革却是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统计学等社会科学的协助下完成的。与此相应,当一个国家推行积极政策进行大规模的社会改革和法制建设时,就会兴起以制度试错、新措施实验、司法数据分析和纠纷解决过程为题材的社会科学研究。
社会科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模式基本有二:一是从法律问题出发,开始经验的分析研究;二是依据经验研究的数据和结论,归纳出一般性理论或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指导或支撑这般研究的理念,是社会科学领域的科学主义精神。科学主义把法律视为反映社会实际状况的一面镜子、一个函数,旨在通过对事实资料的社会科学解读,来探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其研究进路是将问题意识限定在可观察的现象上,主张“经验性研究才是科学的研究”,追求将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的描述精确到量化处理的程度,以准确预测法律制度或司法判决的施行效果。作为关键词的“经验研究”包括三层涵义:一是在决定论层面上,强调研究目的在于发现支配社会的基本法则;二是在实证主义层面上,要求对事实、规范和价值进行严格的区分,仅考虑有关事实的记述和认识;三是在非教条主义层面上,搁置传统法理学和法律解释学方法,转而从社会科学的视角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这种科学主义研究的理论目标,是弥补规范法学的不足,建立一个经得起经验验证、具有普遍解释力的理论体系;其实践抱负,是参与一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法律制度提供有实证依据的建构性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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