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列宁在受到卢森堡的批评后提出民主集中制
列宁在提出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后,曾经受到了德国社会民主工党领袖罗莎·卢森堡的批评。1904年7月,罗莎·卢森堡针对列宁《进一步,退两步》中阐述的集中制思想,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一文中指责列宁在组织问题上陷入了“极端集中主义”的迷途。她认为:这种“极端集中主义”实际上将导致权力的过分集中,“是实行严格的纪律和中央机关对党的地方组织生活的各个方面实行直接的、决定性的和固定的干预”。她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委员会将全面决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组织的活动和人员构成,连党的最高机关即党代表大会的组成也不能幸免。“实行这种集中制的结果,中央委员会成了党的真正积极的核心,而其他一切组织只不过是它的执行工具而已。”她强调:“党的集中制不能建立在党的战士对中央机关盲目听话和机械服从的基础上”,否则会扼杀党内民主,形成“官僚集中制”与少数人独裁。
对于卢森堡的批评,列宁十分气愤地说卢森堡是歪曲了他的思想,歪曲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否定了党完全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但列宁多少也从卢森堡的文章中得到了启示,因为他毕竟知道,集中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组织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原理的,违反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确立的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应该说,列宁吸取了卢森堡一些有益的意见,经过认真的思考,终于开始修正原来所提的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也由于1905年发生了俄国革命,出现了人民革命运动的不可阻挡之势,迫使沙皇在宪政方面作出一些让步,开始允许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组织政党的自由。这是前所未有的,似乎给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提供了摆脱从前在秘密状态和警察迫害条件下进行革命的时机。适应着这样的形势变化,列宁在《〈工人论党内分裂〉一书序言》中指出,必须“承认的基本的组织原则”有6条:(1)少数服从多数;(2)党的最高机关应当是代表大会,实行民主代表制度的原则;(3)党的中央机关(或党的各个中央机关)的选举必须是直接选举,必须在代表大会上进行;(4)党的-切出版物,不论是地方的或中央的,都必须绝对服从党代表大会,绝对服从相应的中央或地方党组织;(5)对党员资格的概念必须作出极其明确的规定;(6)对党内任何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在党章中作出明确的规定。这6条规定足以说明,在经历了与卢森堡的争论后,列宁在理论上完全承认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的规定,保持了与马克思恩格斯立场的一致性。6条原则的阐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卢森堡批评的回应。可见,卢森堡的批评对列宁阐述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起了重要作用,发挥了重要影响。同样需要指出的是,正是在该篇文章中列宁也强调指出,这些民主制的基本的组织原则,“在具有政治自由的条件下这是很容易办到的”,例如在德国,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就拥有这样的政治自由条件;“但是在秘密组织中就不同了”,实际上无法做到民主制的这些规定。这就为在俄国的专制制度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之前,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一定程度上还要保持着集中制的做法留下了余地。
正是基于理论上的科学要求和现实中的残酷无奈,使得列宁转而把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起来,提出民主集中制。1905年12月,列宁主持召开了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代表会议,会议通过了《党的改组决议》,其中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根据列宁的提议,同年4月召开党的四大,大会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写入党章。大会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正式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
那么,列宁对实行民主集中制究竟作出了哪些具体的规定呢?根据《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党的组织原则”的论述,主要有以下5项:(1)民主集中制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它的民主原则,而在别的范围有困难,并不可能取代其他范围的集中制;(2)要把党的秘密机关和公开机关区别开来,秘密机关不可能实行民主原则,也只能实行集中制;(3)在某些层级可以进行选举,即不是在全部的各级组织都实行选举,这些选举只是一些小范围的选举,如二级选举或者对选出的机构进行增补等等;(4)迫切需要保持和加强党组织的秘密核心;(5)开展公开的社会活动(出版、集会、结社、工会活动等)时,以不能危害党组织的秘密性、完整性为准则。
虽然列宁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没有直接作出说明,但通过对以上所作的5项规定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得知,民主集中制是指在一些具备了政治自由的条件下必须运用民主制的方法手段开展党的活动,如进行选举、召开会议、作工作报告等,而对于党的其他相当大的范围而言,仍然只能实行集中制。可以说列宁此时创建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对原来完全集中制的一种修正,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因而,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部分的结合。不过,两相比较,实行民主制的范围较小、层次较低,民主制在党内处于从属的地位;而集中制的范围较大、层次较高,是其主要部分,在党内处于支配地位。因而,这样的民主集中制是以集中制为主体的。当然,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和集中制这两部分,虽然民主制部分很小,但它与集中制的关系不是孤立存在、彼此隔绝、互不影响的,恰恰相反,其中的民主制会对集中制产生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党内决策方面。由于在一些党内基层组织实行民主,会使实施集权专断的领导者听到不同的议论,择善而行,从而在实行集中制时不至于偏离正确、理性的轨道。把列宁在1905-1906年创立的民主集中制理解为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集中制起主要作用,这也是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共产党一贯主张的观点。《苏联大百科全书》中所编写的“民主集中制”条目明确指出:“苏联共产党党章中明文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把布尔什维克的集中制和民主制不可分割地统一起来。”在这里首先列在前面和强调的是集中制,其次才是民主制。
应该看到,在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之后,情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此时实行民主制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因此,1917年7月六大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党员必须服从组织和决议。到了1934年,苏共十七大通过的《苏联共产党章程》更对民主集中制作了如下表述:“党的组织机构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说:(一)党的一切领导机关从上到下都由选举产生;(二)党的机关定期向自己的党组织报告工作;(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少数服从多数;(四)下级机关和全体党员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这些规定表明,它与当初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关于组织原则和制度的规定已没有什么区别。从理论上说,此时的民主集中制已是民主制,完全可以称之为民主制。只是由于历史的习惯,苏联共产党没有把它改为民主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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