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的改革是从农民家庭重新获得土地经营权开始的。30年后的今天,我们重新回顾这段不平凡的历史,也许可以对农业发展的内在规律进而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原理有更为准确的把握。
一、农业改革的历史背景
新中国在土地改革完成后,鉴于贫穷、分散、脆弱的小农经济无法支撑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战略,以苏联为榜样,通过合作化和集体经济的方式提高农业生产力、容纳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最大限度地为工业化提供支持的主张占了上风。但由此形成的路径依赖最终导致了不顾生产力实际,盲目追求生产关系变革,短短几年内就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完成了由互助组到初级社、高级社直至人民公社的体制转换。
尽管人民公社时期中国的农田水利事业和农田基本建设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化肥工业、良种培育和农业机械化获得长足进步,而且这一体制在农村公共品供给特别是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是,不容否认的是,这一体制毋宁说是着眼于为工业化提供积累设计的,并不符合亿万生产者的意愿。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都归村社集体拥有。浓重的自然经济色彩和僵化的计划管理模式,不但束缚了土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转,强化了二元经济结构,而且也窒息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尽管从1962年起在否定“单干风”的同时将基本核算单位由公社或大队退回到了原来初级社规模的生产队,但是生产队并不具有完整的经营自主权,一再发生的“一平二调”和瞎指挥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使责、权、利脱节,劳动生产率长期得不到提高,经营上的规模效益更是无从谈起。事实上,人民公社体制越是向前发展,自身的弊端暴露得也就越明显,要不是有“文化大革命”和“农业学大寨”这样的政治运动支撑,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恐怕不会在农村统治长达20多年。
然而,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这套传统体制仍在惯性发展。1976年12月,第二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强调:“农业学大寨、普及大寨县,是一个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农业的伟大革命群众运动。”[①]次年10月30日至11月18日,接着召开了全国普及大寨县工作座谈会。座谈会讨论了大寨县的标准问题,认为随着大寨县的普及,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已经不能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12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转了这次座谈会向中央政治局的汇报提纲,指出:随着公社、大队两级经济的壮大,实现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队向大队的过渡,以进一步发挥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优越性,是前进的方向,是大势所趋。[②]可见,“文化大革命”是结束了,但左倾思想、左倾观念、左倾做法仍然像一张无形的网束缚着人们的手脚。这也就难怪一直到1978年底,被视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标志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仍在强调坚持人民公社基本制度,“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③],要求将经过修改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发到各省、市、自治区讨论和试行。
但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农业问题上较之以前还是有很大的进步,最重要的是明确了推动农业的发展除了国家的物质支持和技术支持以外,更重要的在于所制定的政策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而“离开一定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利,任何阶级的积极性是不可能自然产生的。”[④]为此,“我们对农业的领导,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一定要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按照群众利益办事,一定要坚持民主办社的原则,尊重和保护社员群众的民主权利。决不能滥用行政命令,决不能搞瞎指挥和不顾复杂情况的‘一刀切’。”[⑤]。全会强调坚持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基本制度也是针对普及大寨县中的“穷过渡”而言的,要求在稳定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发展农村生产力,“不允许在条件不具备、多数社员又不同意的时候,搞基本核算单位从生产队向生产大队的过渡”。[⑥]全会发表的公报指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力、资金、产品和物资;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人民公社要坚决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稳定不变;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坚决实行民主管理、干部选举、账目公开。[⑦]会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指出:人民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决纠正平均主义,在具体做法上“可以按定额记工分,可以按时记工分加评议,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⑧]此外,这个《决定》还出台了推动农业发展的多项政策措施。
此前,早在1977年底,许多干部就向中央反映农民反对“一平二调”和瞎指挥、要求尊重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呼声十分强烈。1978年1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对农村集市贸易的所谓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的属性提出了质疑。3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一方面仍在强调学大寨,另一方面又特别指出要认真执行党在农村现阶段的各项经济政策,如反对“一平二调”,实行等价交换,开展多种经营,发展集体副业,允许农民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允许正当的集市贸易等。[⑨]10月,农业按劳分配讨论会在京举行,平均主义的大寨记工法引起众多非议。11月4日,山西《晋中报》发表了中共晋中地委第一书记李韩锁的讲话,抨击了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形而上学的观点、盲目批判集体经济内部的资本主义的做法,以及单纯强调政治挂帅、不讲物质利益原则、推广大寨劳动管理制度、不搞定额管理和定额计酬、否定自留地和集市贸易,等等。这篇讲话在国内引起很大反响。同月24日,《人民日报》专文介绍了四川省大邑县学大寨的经验教训,强调坚持因地制宜,不要生搬硬套。与此同时,从1977年到1978年冬,四川、安徽、吉林等省已经在农村实行以“五定一奖”[⑩]为主的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以上这些就是三中全会在农业问题上能够有所进步的背景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