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量的国家事务包括民族事务是通过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来执行的,也就是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落实有赖于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协调和支持。党中央和国务院曾经指出:“各有关部门都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制定出贯彻自治法的具体办法和细则。”“国家机关各部、委是为全国各民族服务的,都要学习自治法,贯彻自治法,应当在这方面带个好头,做出表率。各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实施自治法有关条款的条例或细则,把法律规定应当由自治地方行使的权利交给自治地方,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其真正实现这些权利。对本部门过去所发的文件要认真清理,凡与自治法相抵触的,应当主动加以改变。”
其次,自治区一级的自治条例至今仍未出台。制定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既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明确规定,也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要求。据统计,目前我国已建立的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29个。这些自治条例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事业进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这些自治条例都是自治州和自治县(旗)的自治条例。到目前为止,我国五大自治区无一出台自治区自治条例。据了解,在全国五大自治区中,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草拟自治条例(草案)起步最早和反复修改时间最长,先后形成的条例草案稿最多。其他三大自治区自治条例的起草一般都经历了十几年时间,大都形成了十几稿。
(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
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繁荣,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内容。早在20世纪50年代,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在此背景下,我国广大的少数民族地区也同全国其他地区一道,开始步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征程。少数民族地区也实施了农村、国企、财税、金融、投资、外贸、流通、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民经济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与此相应的是,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增长率还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民族地区经济总量由1978年的324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30626亿元,年均增速101%。民族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07元增加到2008年的13170元。民族地区农牧民生活水平逐渐改善,1978年民族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38元,2008年达到3389元。民族地区还初步形成了一批特色优势产业,成为我国重要的农产品、能源和原材料生产基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仍很落后,和发达地区的差距有进一步拉大之势。虽然30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增长率还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这样的经济增长更多的是由投资尤其是实施西部大开发后国家大量的基础设施投资带动的。2008年的全国各省GDP排名,西部少数民族省(区)依然排在倒数的位置。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2008年我国各省(区、市)GDP排名中,排在倒数的分别是西藏、青海、宁夏、海南、甘肃、贵州、新疆。此外,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是我国资源丰富的地区。例如,2008年内蒙古的原煤产量居全国第二位,新疆的石油和天然气产量分别居全国第三位和第一位。广西、贵州和宁夏已成为我国氧化铝和电解铝的重要生产基地。从能源的角度不难看出,这些地区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相当重要的贡献。然而这些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没有随着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得到大幅的提升,资源优势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未形成正向的关联;而且,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完成,原先基于计划经济背景下的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若干优惠政策正在逐渐失去优惠的地位。
(三)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区域自治问题
城市化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一个新的社会发展趋势。在此过程中,不少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也加入到了撤县(旗)/州改市的行列中。民族自治地方开始变成了一般的市。据了解,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十多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发生变化。例如:1983年,撤内蒙古自治区的昭乌达盟,设立赤峰市;1999年,撤哲理木盟,设立通辽市;2001年,撤呼伦贝尔盟,设立呼伦贝尔市;2002年,撤伊克昭盟,设立鄂尔多斯市;2003年,撤巴彦淖尔盟,设立巴彦淖尔市;2003年,辽宁凤城满族自治县改设为县级凤城市,北镇满族自治县改建为县级北宁市;海南东方黎族自治县改建为县级东方市,等等。
撤民族自治地方建立一般市中一个最为普遍和基本的问题是,当地的少数民族失去原有的自治权。如果说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城市化,还可以因为上级行政建制为自治地方而享受自治权的话,那么在省或市辖区内的自治地方,则有可能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而部分或完全失去自治权。例如我国纳西族唯一的自治县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在2002年随着丽江市的建立而被撤销。原自治县范围内的纳西族,一部分随着新的自治县的建立而延续了原有的自治权,而另一部分则因为划入新的行政区划,成了“散居少数民族”与“城市少数民族”。周勇、马丽雅主编:《民族、自治与发展: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8~269页。
总之,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民族区域自治问题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急需我国的立法机关、民族理论界、民族法学界做出新的探讨和回答,这是新世纪新时期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容回避的问题。
(四)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就更大范围地卷入了全球化。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一方面世界各民族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日益增多,各民族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对增进相互了解、促进各自的发展、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世界民族问题又出现了若干新的发展趋势,其中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跨国民族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强权政治、极端宗教势力和国际恐怖主义交织在一起,使得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族问题常常演变成跨地区、跨国际的严重事件。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同一民族因历史上的种种原因居住在不同国家,不可避免地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信仰上存在各种联系。在正常情况下,这种联系可加强民族、国家之间的友好往来,促进跨境民族自身的发展;但有时也为某些分裂主义势力煽动跨境民族的“独立统一”以及有着相同宗教信仰的不同民族形成极端宗教势力实施国际恐怖主义提供了有利条件,从而成为国际关系中突出的不安定因素。我国有34个跨境民族,其中一些民族与国外一些民族有相同的宗教信仰,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外开放一方面加强了与国外民族的交流,改善和密切了与邻国的关系;另一方面,国内外分裂主义势力也乘机加紧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影响到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唐志君:《和谐社会视域中的民族关系问题新论》,《学术论坛》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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