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修成《大清一统志》之后,中国再没有编修过全国性总志,因此,省级志书就成为近代以来地方志中规模最大的志书。省级志书参与编纂的人员多,编纂出版周期长,卷帙浩繁规模大,尤其当代出版的省级志书规模约在70册5000万字左右,这样的鸿篇巨著在当代出版物中也是不多见的。当代省级志书已进入第二轮编纂高潮时期,其编纂理论与实践面临着许多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省级志书名称与内涵
(一)通志
“通志”名称来源于南宋郑樵的著名学术著作,他的《通志》是以人物为中心的纪传体中国通史。元代中央行政机关叫“中书省”,又于各路(各行政区)设中书省的派出机关“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最后简称为“省”,是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到了明代,省级志书开始普遍编修,名称即以“通志”冠名。仔细考察“通志”名称,其内涵有四:
1一省通史。明嘉靖年间各省普修通志。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杨宗气修、周斯盛纂《山西通志》32卷。杨宗气为该志作序时说出两句名言:“治天下者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此言道出地方志就是地方之史,省一级“通志”即为一省通史。
2通览全省。省志称通志,顾名思义,贵在于“通”。章学诚在《文史通义·释通》中说:“通者,所以通府、州、县之各不相通也。”省志是贯通全省之通志,而不是汇编各县、市志的合志,应大处落笔,提纲挈领,简明扼要,犹如一幅鸟瞰图,着重记载反映全省的总貌,对关系全省局势的宏观大事须详载。要“明于形势,略于间架”,通县、市志之所不能通,略县、市志之所不能略,通揽省境内发生的重要的人、事、物。
3通贯古今。从记述时空分析,通志是指记述时间通贯古今的通纪体,而不是指断代体。2010年7月中旬,浙江省邀请华东地区六省一市志办主任和专家,帮助论证《浙江通志》篇目,他们将省志命名“通志”即是从编纂体例断限考虑的,目的是想编纂从古到今的一部“通志”。
4变通区划。当代省级志书坚持使用通志名称的,多为自治区志,如《宁夏通志》、《新疆通志》、《广西通志》等。很显然,他们的共同点是用“通”字而代替其行政区划名称,否则,他们的志书名称就必须分别加上“回族自治区”、“维吾尔自治区”、“壮族自治区”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省志(包括直辖市志、自治区志)
1985年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志书体例”第七条“新志书的类型和名称”第6款规定:“各级地方志名称,均应冠以现行的行政区划名称,如《××省志》、《××市志》、《××县志》、《××自治区志》、《××自治州志》、《××自治县志》等。各类专志则冠以专名,如《长江志》、《黄山志》等。”《中国方志大辞典》,黄山书社1986年版,516页。这个规定是首轮志书编纂的准绳,绝大部分省志都不再使用历史上的“通志”名称。但也有上述几个省区和天津、上海市的志书没有冠行政区划名,依然用“通志”,而北京市既没有使用“通志”,也没有冠区划为“市志”,只用了《北京志》三个字。
2007年11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志书名称应当冠以下限时的规范的行政区域名称,如《××省志》、《××市志》、《××县志》。”《地方志工作文献选编》,方志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页。2008年9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十条再次重申:“志书名称以下限时的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同上书,第107页。国家地方志管理机构一而再再而三地重申志书命名要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各省就不应当自行其是,必须冠上行政区划名称,使用《××省志》、《××市志》、《××自治区志》规范名称,以保持省、市、县三级志书的命名方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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