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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当代中国宗教
发布时间: 2009-12-22    作者:卓新平    来源:国史网 200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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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全球化”与当代中国“教外有教,教内有派”的新动向

  面对“全球化”带来的复杂、多元景观,中国宗教的最新发展已经不能简单用上述“五大宗教”来涵括。在这些宗教的“内外”都已出现一些新的发展,突破了原有的社会存在框架。这种“教外有教,教内有派”的“异军突起”,生成了当代中国社会中具有“自发”性质的宗教“新生板块”。

  从“教外有教”来看,除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这“五大宗教”之外,“合法”存在的还有作为较小的、局部分布的宗教如东正教等。基督宗教的三大教派在中国被理解为三种不同的宗教,有着各自的发展及范围。东正教虽然人数不多,却仍然合法、自由地存在于中国东北、内蒙和新疆等地区,亦为阿尔巴金人(俄华混血儿及其后裔)和俄罗斯族所信奉的主要宗教。此外,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改善,一些海外华人的“认祖”、“归根”,相关的一些民间宗教如“马祖崇拜”、“三一教”等也以“民间信仰”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承认,有着正常的宗教信仰生活。不同地区虽有不同的管理方法,却让这些“民间信仰”以某种方式存在下来,如在福建、浙江、湖南等地。而香港、澳门的回归、成为中国特区,也使其原有的各种宗教直接呈现在中国人面前;在这些地区,超出“五大宗教”范围的绝大多数宗教都有合法地位。

  对外开放,各种形式的交往也使国外的一些宗教间接地在中国内地存在并发展。1994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发布,从而以政府行政法令的方式允许了外国人在中国参加宗教活动。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宗教活动一为属于“五大宗教”范围之内的活动,一般以中国人为主组织,外国人只是参与其中;于是,“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如经合法邀请,甚至“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二为在“五大宗教”范围之外的宗教活动,即出现了“教外有教”的现象;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如果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些“五大宗教”之外的宗教,也可以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他们只是“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3]然而,“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这一点在执行之中仍有不少模糊、复杂之处。例如,有些中国人与外国人通婚,很自然地就加入了他们的宗教之中;还有些中国人在境外生活时入了相关宗教,回国后亦会去参加其相应的宗教活动。在对这类宗教的信奉中,在中国当前比较活跃的即包括犹太教、摩门教、巴哈伊教等。这些宗教其实早已传入中国,只是在当代中国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被中断,而现在正以各种方式恢复起来,其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则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有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了依法管理这些宗教,国家宗教事务局又于20009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从“教内有派”来看,在基督教、天主教的当代发展中比较典型。天主教内主要是出现了“忠于教皇”的所谓“地下教会”,形成与爱国教会的抗衡,从而以一种“非法”存在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天主教内的团结。显然,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待于中梵关系的最终正常化。而基督教的情况则远为复杂。本来,基督教自“宗教改革运动”创立以来就处于教派林立、不断分化的状态之中;其“分”与“散”乃其“常态”,而中国基督教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合”与“后宗派”发展则为其“特例”;虽然这或许代表着“普世教会运动”未来发展的理想,但在当今世界处境中并不实际,充满张力和挑战。如果说中国基督教在以往“封闭”时期能以“一枝独秀”来保持其“洁身自好”,那么今天在对外开放的“全球化”时代则要经受外界的各种干扰和影响,中国教会必须在这种“开放”中“经风雨,见世面”,找准其未来理想发展之路。

  这种“教内有派”的最新发展即人们所关注的基督教“家庭教会”(从严格意义上讲应是“未登记教会”)的问题。这些林林总总的家庭教会游离于“三自爱国”教会之外,有的要求直接找“政府”登记注册,而不想受到“三自教会”的“管束”;有的依靠境外渗透势力而不求“合法”,无限扩张,要求所谓“绝对自由”的宗教信仰;还有的则是以“家庭教会”为幌子而卷入政治,企图通过“绑架”群众、以信徒为屏障来躲在暗处指挥、煽动,唯恐天下不乱。这些“家庭教会”因为没有登记而处于“不合法”状况,但其组织者不少是所谓“宗教维权”人士,他们熟悉国内外法律知识,并以这些知识为武装来争取或抗议,试图“取得”和“维护”自己及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例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海淀“守望教会”拒绝被取缔而采取的行政上诉手段,以及20097月前后成都“秋雨之福教会”不服地方政府的处理而出现的抗争,都是这类问题的鲜活反映。

  如何处理好这种“教外有教,教内有派”的现实问题,是当代中国宗教在“全球化”时代正常存在与发展的关键所在。在中国“依法治国”的法治时代,对这类问题的根本解决也是“依法管理宗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此就涉及到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问题。作为精神信仰层面的“宗教信仰”与作为社会组织建构和行为主体的“宗教”是有着不同的,二者不可相提并论。应该说,“宗教信仰自由”是承认并保护个人精神信仰、思想认知的“绝对自由”,认可并尊重个人在信仰思想内容上的私人性、内在性和隐秘性,不在思想精神层面加以干涉,真正做到“信仰上相互尊重”。而作为宗教行为及宗教组织在社会公共层面的存在及行动则只能有“相对自由”,因为这已经不再是个我的内在性、私密性,而涉及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公共关系,故而必须遵守、维护公共秩序和共同利益。宗教作为社会公共团体及社会公开行为,则必须如其它社会团体及行为一样遵纪守法,服从公共秩序、保护公众利益,在此已没有“私利”的独特性或优杰性。在这一意义上,“宗教”则应保持其在社会公共层面的公开性、透明性、自觉接受公共监督和法治管理。当然,哪种或哪些宗教可以享受这种“相对自由”,则是可以研究、值得推敲的。至于“教内有派”的问题,则应根据相关的宗教传统、传承、特点,以及其当前社会处境、形势来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政府必须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树立其执法和行政权威,在突出政府的“一体”和“统一”管理这一前提下,正视并允许现代社会宗教的“多元”发展,不要人为地扶持或打压某一宗教及某一教派,在政治问题上按照政治原则办理,在宗教事务上尊重宗教规律,原则问题上不让步,宗教教义、教派分歧上不人为干涉。面对多元化、多倾向的宗教发展应该积极引导、善于“招安”,从而能够团结大多数、孤立极少数,达到“近悦远服”的积极效果,提高我们国家的威信,改善与世界各国的关系。总之,在“全球化”的时代,中国宗教存在与发展形势较好,但也充满变数。处理好宗教问题,也是对我们政治智慧、执政能力的考验。其正确之途,则是应对宗教界采取“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态度,与此同时还应大力“加强宗教立法工作,加强宗教法治建设,建立和健全宗教方面的法规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4]使宗教工作真正有法可依,能够依法而行。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1]参见戴维·赫尔德等著《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463465页。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132页。

  [3]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宗教事务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手册》,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第5859页。

  [4]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工作政策要点》,1996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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