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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奇:东京审判——记录暴行警示世界
发布时间: 2015-08-20    作者:    来源:求是理论网 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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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奇


  反法西斯战争取得胜利虽然已有70年了,但在类似“侵略”等重要问题上,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日本现任首相安倍就认为,战争虽然“对亚洲多国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和痛苦”,然而“国际上对‘侵略’没有定论,在国际关系中(对其评价)会因立场而异”“学术上有各种观点”,等等。安倍在这里提关于侵略的所谓“学术观点”,用意是要否定日本对中国及其他国家发动过侵略战争。安倍的这个评论,显然与历史事实不符。早在70年前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成立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与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又被称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就已经对德国和日本的侵略行径进行了审判和清算。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审判,不仅在实践中开创了用国际法律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而且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惩治战争侵略罪行,从而为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在组织和运作方面是分开的,各自独立,但它们在对国际法罪行的管辖权方面却有不少共同之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都是关于“反和平罪”的规定。它列举出该罪行的五种行为,即计划、准备、发动及执行侵略或违反国际公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以及为达到上述目的而参与共同计划或阴谋的罪行。按照宪章的这个规定,凡是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参与战争的就犯有“反和平罪”,就要承担个人刑事责任。如果从定义上看,这里的“反和平罪”,其实就是今天经常提到的“侵略罪”。
  在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受审的东条英机等28名被告人,基本上都被指控犯有反和平罪。由于所有被告人在本国战争期间享有很高的地位和权力,所以国际法庭认为他们在日本制定和实施侵略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法庭审理情况看,被告人对法庭有权审判战争罪未提出异议,认为法庭对该罪行具有管辖权。反人道罪是一个新罪名,是根据德国和日本法西斯所犯暴行的特点新确立的罪名,那时还没有什么规定,但尽管如此,被告人对此也没提什么异议。然而在反和平罪(侵略罪)方面,被告人则始终在进行抗辩。
  东京审判的起诉书共含有55个罪状,起诉书详细列举了犯罪的具体日期、地点及事实的详情。55个罪状中,前36个都是控告被告人(高级日本部长和将领)犯有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的罪行),违反了国际法及神圣条约承诺、义务和保证。东京审判的28名被告人中,其中两人在审讯期间自然死亡,一人被送往精神病院。其余25人均被判有罪:7人(包括曾任关东军司令和日本首相的东条英机)被处以绞死刑,16人被处终身监禁,2人被处有期徒刑。
  日本发动了对邻国的侵略战争,并将战火烧至整个亚洲大陆。所以在东京审判中,国际军事法庭据此认定日本对中国及其他国家“进行了侵略战争”,与此同时也拒绝了被告人的律师们所提出的关于“当被告人策划、发动或参加侵略战争的时候,侵略战争还未被宣布为非法”的说法。对于所谓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告人应该是无罪的说法,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也予以坚决的驳斥。在东京国际军事法庭11个法官中,除了印度法官之外,其余10国法官一致认为侵略战争属于国际罪行,所有被告人都负有个人刑事责任。所以,侵略战争属于国际罪行,惩治侵略行为成为一条国际法准则,这是东京法庭经过审理后、依据国际法律郑重宣布的,这可不是什么“学者观点”,而且非常明确。
  联合国大会在纽伦堡和东京这两个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结束后,指示国际法委员会将该国际军事法庭的原则予以编纂,并通过决议肯定了这两个国际军事法庭通过审判所确认的一些国际法原则,这就是国际法上的“纽伦堡七原则”。继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之后,国际社会又成立了联合国前南斯拉夫与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东帝汶特别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柬埔寨特别法庭、黎巴嫩特别法庭、非洲特别法庭以及常设性质的国际刑事法庭,等等。“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原则,毫无悬念地适用于所有这些国际司法机构的审判当中。
  70年前的这两个国际法庭,开创了现代国际刑法的实践。它与后来的国际法庭实践一起,促使传统国际法上关于“个人刑事责任”“国际罪行”“特权豁免”等理论和原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现代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更是明确地将“侵略罪”作为国际法庭管辖的国际罪行之一。
  通过国际审判将犯罪行为定罪,是要达到禁止和预防严重国际犯罪行为的目的,这本是人类社会的理性、文明和进步。然而二战结束至今有70年了,围绕东京审判的争论一直在持续,日本右翼从未放弃否定东京审判正义性质的努力。
  其实,国际审判在法律上极其复杂。譬如要审判东条英机等,首先就得制定国际法庭章程,要成立法庭,要规定11个审判国的法官、检察官及被告人律师的产生方式,要起草起诉书,要决定审判的形式及适用的法律,等等。此外,国际审判也非常耗费时间:调查取证、证人证词、开庭审理、法庭宣判等,每个环节都有来回,都需要时间,对东条英机等被告人的审判就整整花了31个月(1946年5月至1948年12月);国际审判还开支巨大,属于法庭组成部分的法官、检察官、书记长官及辩护方等,是一支庞大的队伍,自然也意味着庞大的开支……
  国际审判既然如此艰难复杂、耗费时间和精力,那为什么还要选择这种方式呢?它究竟要达到什么目的呢?很简单,审判是为了“记录”(Record),是为了将东条英机等犯下的累累罪行记录下来,为了依据审判中提交的资料和证词来证实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分子的犯罪行为,并通过审判来警示世界、警示未来。众所周知,就在二战快结束时,意大利首相、法西斯党党魁墨索里尼落入游击队手中被一枪击毙,还被吊挂在广场示众。这种处理方式很干脆、简单、痛快,也很解恨,但就是没有审判也没有记录。国际审判正是要避免这种报复和这种效果,所以当东条英机在拒捕、自杀未遂时,马上被送到医院抢救,同盟国的军人也自愿立即为他输血、将他抢救过来,为的就是要让他受到审判,能有记录。正如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Jackson)所说:“我们必须凭确实可信的证据来确定那引起令人难以相信的犯罪事实。”今天我们在纪念反法西斯战争取得胜利70周年之际挖掘历史,重新回顾东京审判,目的不是仇恨,也不是复仇,而是要通过再次审视国际审判所记录下来的暴行来杜绝侵略战争。
  东京审判,堪称二十世纪最大规模、最重要的审判。东京审判,对我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在我国现代历史上,从鸦片战争后的100多年里,中国受到西方列强的无数次侵略,被迫签订了不平等条约。抗日战争是中国现代史上反抗外国侵略中第一次真正的胜利;东京审判也是使中国人民真正得以扬眉吐气的一个大事件。
  然而,东京审判不只是中国与日本之间的事。东京审判是一个理性选择,目的是和解与和平。东京审判的国际罪行,如反和平罪与战争罪等,都是侵害人类尊严、国际法要禁止的犯罪行为。由于这些罪行的性质,使犯罪行为受害者不仅仅只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而是整个人类。举行国际审判,就是要通过将这些侵略和战争罪行定罪、昭示后人,以达到维护世界和平和预防国际罪行的目的。
  (作者为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中国籍检察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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