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接受军事训练、承担军事任务的制度,其建立和发展对于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兵役制度既具有制度本身的刚性,又具有应时而变的弹性,它必须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适时对兵役制度进行调整改革,使之较好地适应了军队和国防建设的发展需要。回顾新中国兵役制度调整改革的历史轨迹,探讨新的历史条件下兵役制度的发展方向,对于适应世界新军事变革的新趋势,加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中国60年兵役制度的调整改革
新中国60年间,兵役制度几经调整改革,逐步发展完善。具体地说,大致经历了4次较大的调整。
第一次调整(1949~1955年):从革命战争年代的志愿兵役制到和平建设时期的义务兵役制
新中国成立之初,仍沿用革命战争年代长期实行的志愿兵役制。当时实行的志愿兵役制被称为“绝对自愿制”,一方面是指这种兵役制的性质是自愿兵役制,凡加入人民军队者皆出于自愿;另一方面,这种自愿兵役制是以不计报酬、不确定服役期为条件,是最彻底的自愿兵役制。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广大青壮年在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和领导下,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为了民族解放和人民的利益而英勇奋斗,不计报酬,不怕艰难困苦和流血牺牲,长期服役,为取得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做出巨大贡献。彭德怀曾指出,这种特殊的志愿兵役制“在中国过去各个革命战争时期,对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在当时唯一可行的优良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内大规模军事斗争的结束,人民军队的历史使命也由“以武装的革命对付武装的反革命”,变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这理所当然地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兵役制度的改革也成为历史必然。l953年3月23日,国家成立了兵役法起草委员会,负责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拟制工作。l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l8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正式取消自愿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到1957年,人民解放军基本上完成了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的转变。义务兵役制的实行,吸引了大批青年特别是有文化的青年应征入伍,使兵员文化程度普遍提高,适应了军队武器装备的更新和军事训练方法的改进,促进了人民解放军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同时,义务兵的服役期限缩短,兵员的轮换周期加快,不仅为国家经济建设输送了大量人才,而且有效地提高了后备力量的质量,有利于国家实现寓兵于民的国防发展战略,以便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发展社会经济。
第二次调整(1956—1984年):从完全的义务兵役制到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
随着中国国防科研和兵器制造水平的提高,大量技术含量较高的国产武器装备部队,大幅度提高了部队的现代化水平。士兵需要学习和掌握的军事技术越来越复杂,许多关键技术岗位的士兵因服役期较短而很难胜任工作,军队建设和作战需要与义务兵役制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现行兵役制度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兵役法的修订提上了议事日程。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改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同年ll月,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的实施办法》。规定:义务兵超期服役满5年后,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服役期限“一般为12年至20年(含义务兵年限),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1979年春,第一批从义务兵中选改的志愿兵开始服役。1980年8月,成立中央军委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修订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1981年8月,拟定了《兵役法修改草案(初稿)》,印发各军区、军兵种和国家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982年4月形成《兵役法修改草案(送审稿)》,l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送审稿印发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确认改变单一的义务兵役制,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的兵役法在结构和内容上都作了重要修改,是对第一部兵役法的充实和完善,其主要内容为:第一,义务兵仍是人民解放军的主要成份,志愿兵仅占士兵总数的10%-l5%左右,对士兵结构影响不大;第二,志愿兵役制以义务兵役制为基础,志愿兵不是直接从社会上招募,而是在义务兵中选改,义务兵是志愿兵的主要来源。
之所以在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时仍然以义务兵为主体,是由这一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客观条件决定的。从主观上看,义务兵役制实行23年来已形成完整配套的机制和办法,并为整个社会所接受;而实行以薪金制为基础的志愿兵役制在中国尚属首次,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从客观上看,人民军队总体上仍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初级阶段,专业技术兵特别是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兵在士兵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尚无大幅度增加志愿兵数量的需求;已经实行多年的义务兵超期服役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义务兵服役期限短与保留专业技术骨干之间的矛盾。更重要的是,十年“文革”之后,国民经济有待恢复,国家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上的经费投入有限,志愿兵的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实践证明,在当时条件下,坚持以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又弥补了它的不足,两种制度相得益彰,较好地适应了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是符合当时历史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