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膑兵法》曰:“夫赏者,所以喜众,令士忘死也;罚者,所以正乱,令民畏也上。”[1]103“信赏必罚,其足以战。”[2]175简言之,“赏罚”可以导致军人利益的损益。以上这种“赏罚”,如果加以法律化,并加以充实、完善和发展,就演变为军事法律关系中的军人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军事法律关系中的军人权利和义务在传统军事思想和实践的“赏罚”中得以体现。这种直接牵涉军人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已经成为今日军人关心的热点。
自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开始,中国共产党对兵役制度有过4次大的调整。这4次兵役制度的演变过程同时也折射出了军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因为随着兵役制度的改革,军人权利从权利形式化到权利的受尊重,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军人义务从履行绝对化到履行被动化到履行自觉化;就军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言,也从权利义务不分到重义务轻权利又到权利义务一致,这些方面的内容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人权利义务关系日益重视的倾向,并且越来越注重对军人权利的保护。可以预言,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变化也将日趋明显。军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变化是表达军人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重要方面,究竟军人的价值以何形式得以体现,军人作为具有双重身份的一个特殊法律主体,其权利义务如何分配,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研究[3]。
一、模式一—“牺牲型”兵役制度
“牺牲型”志愿兵役制的确立 在历次革命战争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工农群众加入红军,实行绝对的自愿制[4]185。采取的方式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和苏区政府进行动员、号召,下达扩军决议、通知等。如《中共中央军事工作大纲》指出:“凡有工农革命军的地方必须采用志愿入伍、定期入伍制,以防止赤军雇佣职业化的危险。”第一次反“围剿”胜利后,中央苏区决定扩大红军,《苏区中央局扩大红军决议案》规定:“工农参加红军要实行绝对的自愿制。
”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和新四军继续实行自愿从军制。从军的方式和方法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一样,主要是根据中央和各抗日根据地政府发出的指示、决议、命令进行。解放战争时期,由于战争的规模日益扩大,人民解放军需要大量的兵员补充,因此,在这一时期,我军仍然沿用了志愿从军的兵役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保卫新生政权,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适龄青年,懂得保卫新生政权的责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补充,仍然依靠党和政府强有力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动员,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志愿参军服役,为国立功。
志愿兵役制,是由一部分人志愿长期当兵去争取人民的解放,捍卫人民的利益,这在革命战争时期是必要的、正确的,是由当时的国情所决定的。当时国家尚未建立,人民还没有当家作主,在被敌人分割包围的情况下,战争频繁,如果不采取人民的志愿兵役制度来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革命的军队,那么,要坚持革命战争一直到取得全国的胜利,是完全不可想象的。
“牺牲型”志愿兵役制度中军人权利义务分配的主要特点:
军人义务绝对化:怀着民族解放和建立新的政权的美好愿望,各界人士积极报名参军,夺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并且推翻了三座大山的统治。它的核心内容是:义务是军人必须履行的,没有选择性;履行义务是军人享有权利和实现权利的前提条件,是首要的和基本的责任。军人义务的不容选择性正表达了军人义务的绝对性。正是革命战争时期的特殊兵役制度决定了当时我军军人义务的绝对化。
军人权利形式化:在影响公民权利的诸种因素中,“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12。在革命战争年代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政权尚未巩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显然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夺取革命政权,发展新中国的经济,以摆脱贫穷和实现当家作主,这就决定了我国当时社会中还没有高度的民主,没有与这种民主相适应的公民的广泛权利。而且长期的战争状态导致军人权利问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广大革命军人在参军入伍之后,主要是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荣誉,并没有太多物质上的补偿。
志愿兵役制度中军人权利义务的分配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重合,权利形式化,义务绝对化的特点,这主要是由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的,国家没有建立,政权没有巩固,更没有固定的机构对军人权利义务进行管理和保障,军人一旦入了伍,就是怀着对革命胜利的美好向往而在不懈奋斗,是对个人利益的牺牲。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种制度存在许多缺点,它只能是一种过渡性质的制度:第一,这种制度下,由一部分人自愿参军,长期服役,而绝大多数人却没有服兵役的义务。这样就使国家不可能有经过训练的后备兵源,而这种兵源却是任何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所必须有的。第二,国家没有经过训练的后备兵源,就不能减少常备兵的数量以节约财政开支,而且也影响常备兵生活待遇问题的合理解决。第三,自愿参军的士兵没有一定的服役期限,他们的婚姻和家庭等一系列的问题也都不能合理地得到解决。因此,当国家政权建立以后,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已经不能发挥它在特定历史时期的重要作用,已经不能适应巩固国防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二、模式二———“奉献型”兵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