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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与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创构
发布时间: 2010-01-28    作者:刘宝东    来源:《党的文献》 201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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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党法关系等多个视角对依法治国理念进行了探索
  刘少奇提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并领导和主持了新中国的立法工作,但是法制社会的生成仅有法律制度是不够的,党和法制的关系、司法的公正执行、人民法制意识的养成等诸多因素都是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面,刘少奇对这些关乎依法治国理念形成的因素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了许多至今仍有现实价值的见解。
  (一)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守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做守法的模范,是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刘少奇指出:“为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利益,必须使全国每一个人都明了并且确信,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他的公民权利就是有保障的,他就不会受到任何机关和任何人的侵犯;如果有人非法地侵犯他,国家就必然出来加以干涉。”(《刘少奇选集》下卷,第253页。)他还特别强调中国共产党虽然是执政党,但是“决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只是使他们必须担负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68页。)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党员和干部,刘少奇主张依法处理、严惩不贷。1954年12月,他对处理干部离婚纠纷问题的一份文件作了如下批示:一、“党的组织和各机关党政负责同志对于党员干部堕落腐化、违法乱纪的行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斗争,对坚持错误不改者,应给以纪律处分。党委对法院有关党员干部离婚案件的正确的判决,应给以支持,并责令其严格履行法院的判决,对于错误的判决,则应加以批评和反对。”二、“所有离婚案件,包括党员干部的离婚案件,一律由法院处理。法院必须坚持独立依法审判的原则,真正贯彻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打破情面和顾虑,不应容许一部分干部成为特殊人物,置身于法律之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6册,第473页。这充分体现了他一贯主张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的思想。
  (二)公安司法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保证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刘少奇主张“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要切实履行这些原则,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刘少奇认为各级党委要对司法工作实行领导,以保证司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同时党委要善于领导,党委一般不干预具体的审判业务。“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刘少奇选集》下卷,第452页。)他的这个论述解决了坚持党委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问题,保证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保证了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刘少奇还十分重视政法机关的自身建设。1956年7月7日,他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副检察长梁国斌提出:三大改造完成之后,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工作会逐步减少,“提高工作质量”应该成为日后工作的重点,“检察院今后的方针应该是:监督合法,提高质量,抓紧重点,经得起检查”。(《刘少奇年谱》下卷,第371—372页。)关于执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他提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贯彻执行法制方面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刘少奇选集》下卷,第253页。)刘少奇的这个思想,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理论渊源之一。另外,刘少奇还十分重视司法机关的审判作风建设。1955年3月12日他针对湖南省绥宁县法院错判“放蛊”案件指出:不查明事实真相,采取逼供、诱供等审判方式是一种完全错误的审判作风,要“发动全体司法人员对自己的审判作风进行深刻的检查,反对官僚主义的逼供信的审判作风,提倡科学的调查研究的审判作风,借以避免错判案件的继续发生”(《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99页。)
  (三)尊重保障人权,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
  刘少奇认为“只有无产阶级民主,才是彻底的民主”(《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页。),社会主义社会本质上是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社会主义的国家和社会制度决定了我们“能够关心到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60页。),所以他鲜明地提出法制建设的目标之一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法律发展与群众运动交织在一起,是建国初期法制建设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群众运动虽在某种程度上有力地推动了法制建设的发展,但是“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甚至对他们自己创造的表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大尊重”(《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页。),所以群众运动与法律权威往往又有矛盾的一面。刘少奇注意到了群众运动对法制建设产生的这种副作用,并为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作出过多次重要指示。比如,1950年初刘少奇为镇压反革命活动作出如下指示:在“镇压反革命活动和土匪的行动中,决不应发生乱打乱杀、错打错杀的现象。此事应由各省委省政府的负责同志亲自掌握,死刑及长期徒刑应经法院审讯和判决,在判决后,应经省政府主席或省政府委托之专员或其他负责人批准后,方得执行。但这种审判和批准的手续应该简便迅速,以便在情况紧急时能及时地加以镇压。如果在某地发生乱打乱杀、错打错杀现象,则必须立即坚决地令其停止,然后加以审查。”“在我们工作有缺点的地方,必须迅速认真地纠正缺点。”(《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第596页。)
  新中国成立初期,是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时期,是当代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奠基时期,刘少奇作为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长期在一线主持工作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创构作出了重要贡献,他提出的指导法制建设的一些思想方法和工作原则已内化为依法治国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
  “悟以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今日梳理、总结和牢记刘少奇关于法制建设的重要思想,对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科学发展,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副教授,北京1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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