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发展,这个问题看似老生常谈,其实常谈常新。2000年9月,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世界各国领导人就消除贫穷、饥饿、疾病、文盲、环境恶化和对妇女的歧视,商定了一套有时限、且能够测量的目标和指标,统称为“千年发展目标”,确立起一种“为了人权的发展”和“基于发展的人权保障”理念。历史经验和教训从正反两个方面,促成人们日益深化对人权与发展辩证关系的认知:一方面,偏离人权保障方向的发展很可能误入歧途,背离人权保障目标的发展注定是没有前途的,而以牺牲人权为代价的发展则肯定是不道德的;另一方面,离开发展支持的人权保障如同无源之水,未融入发展行动当中的人权保障无异于纸上谈兵,而与发展消极对立起来的人权保障恐怕只能成为空中楼阁。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不仅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也是对发达国家的要求。
第一,人权保障基础的夯实要依靠科学发展
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每个人和每个国家都有权实现发展、并享受发展成果。目前,世界上还有数十个最不发达的国家没有参与全球发展进程,还有10多亿人处于长年的饥饿和贫困状态,每年还有1100万儿童活不到5岁,有300万人死于艾滋病。对于这些人来说,发展权属于首要人权。只有首先实现了发展权,消除了饥饿与贫穷,解决了基本医疗卫生问题,才能够推动其他人权的发展。在饥寒交迫、生机穷绝的状态下,实现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和人的自由根本就无从谈起。一旦发展了,不少人权保障问题就有迎刃而解的基础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一种发展都必然带来人权状况的改善,那种造成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的所谓发展,反而与人权保障目标背道而驰。那种拒绝大多数人参与发展过程,或者拒绝大多数人分享发展成果的发展模式,是不利于人权保障的,也是非理性的。真正有助于人权保障的科学发展模式,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则,科学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它既不是以物为本,也不是以利为本,更不是以权为本,而要奉行“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准则,在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的基础上,完善分配制度,让发展成果惠及所有人,特别是穷人,保障其生存权,为其创造发展机会,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文明。二则,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所谓“全面”发展,就是全面推进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谓“协调”发展,就是要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持续发展。三则,科学发展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要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等,避免出现顾此失彼的片面发展。我们认为,这种科学发展模式有助于夯实人权保障基础,有利于实现人权与发展的水乳交融。
第二,人权与发展关系的理顺要依靠法治
人权与发展二者存在着复杂的关联性,既有统一性,也有对立性。例如,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强调维护社会秩序;但人权保障更加强调尊重人的主体性,强调自由价值,强调精神自由、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这就有可能形成自由与秩序的矛盾。再如,发展往往强调齐心协力的集体行动,需要厚实的公共物品作基础,强调公共利益的优先性;但人权保障则强调“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强调与之对应的私人利益的基础性和不容侵犯性。这就有可能造成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关系紧张。又如,发展奉行的是最大收益/最小成本原则,追求效率最大化,侧重于做大社会财富“蛋糕”;但人权保障推崇公平原则,提倡人人平等,追求平等对待,侧重于均分社会财富“蛋糕”。这就有可能造成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
毫无疑问,要通过科学发展来提升人权保障能力和水平,就必须强化人权与发展的统一性、弱化二者之间的对立性,理性解决秩序与自由、公益与私益、效率与公平等矛盾。尽管我们可以借助多种方式解决这些问题,包括科技进步和道德教育等等,但历史经验表明,我们应当主要依靠法治化来理顺人权与发展的关系。之所以如此,一方面,这要归因于法律已经成为并将继续成为现代社会关系的主要调节器,法律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推动社会发展为己任;另一方面,因为法是公平正义的代名词,这就使得法治化同时也是一个确认和保障人权的过程,法治化总是以人权保障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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