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西藏叛乱发生后,在美国的操纵下,联合国大会通过多项决议案干涉中国西藏事务。这些决议案对中国的核心利益产生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西方反华势力和“藏独”分裂势力经常援引这些决议来攻击中国西藏的“人权状况”,鼓噪西藏所谓“民族自决”,图谋达到西藏“独立”的目的。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中美关系正常化及双边关系的改善,美国策动联合国涉藏提案的活动暂时告一段落。进入90年代,美国和一些西方国家利用所谓“人权问题”干涉中国西藏事务。21世纪初期,部分非政府组织也企图利用联合国策动各种支持“藏独”分裂势力的活动。作为回应,中国政府采取了相应的抵制和应对措施。从研究现状来看,目前学界主要关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在联合国策动“西藏问题”国际化的历史过程,而较少关注中国政府应对联合国涉藏活动的举措及其历史演变(相关研究参见陈积敏:《中美围绕联合国“涉藏”议案的外交斗争》,《外交评论》2010年第2期;郭永虎:《20世纪中叶联合国关于“西藏问题”的无效外交尝试——美国操纵联合国干涉西藏探析》,《西藏研究》2002年第4期;等等。)。本文以联合国文件和中国外交部档案等资料为依据,对中国政府在不同历史阶段应对联合国涉藏活动的措施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政府应对联合国涉藏决议案的策略
新中国成立后,美国在反对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同时还积极利用联合国从事反华活动。其中,操控联合国大会炮制涉藏决议案就是美国政府干涉中国西藏事务的惯用手段。1950年11月14日,在美国的幕后策划下,萨尔瓦多驻美大使卡斯特罗向联合国大会提出,要求联合国大会设立委员会研究可以对中国人民解放西藏的行动采取“适当措施”。[1]该提案由于苏联、英国、印度等国的反对而未被列入联合国大会议程。中国平息西藏叛乱后,美国出于强烈的反华动机,先后于1959年10月、1961年12月和1965年12月操纵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三个涉藏决议案(分别为第1353号、第1723号和第2079号决议案)。由于联合国大会决议有重要的政治影响力,上述三个涉藏决议案,不仅在国际社会产生了消极影响,而且助长了达赖集团策动“西藏问题”国际化的气焰。为了回应上述反华活动,中国政府在尚未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的不利条件下,通过外交和媒体舆论等渠道予以积极应对,有效抵制了联合国涉藏决议案带来的负面影响。
1959年10月,第14届联合国大会召开,在美国的策动下,马来亚和爱尔兰代表致信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要求把“西藏问题”列入联合国大会日程。10月21日,联合国大会对这两个提案国的草案进行表决,结果大会以45票赞成、9票反对、26票弃权,通过了所谓“西藏问题”的第1353号决议,呼吁“尊重西藏人民之基本人权及其特有之文化与宗教生活”[2]。第1353号决议出台后,中国外交部首先对投票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从投票阵营来看可谓泾渭分明:投赞成票的主要是美国的盟友,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荷兰、新西兰、菲律宾、瑞典等代表团;投反对票的是来自社会主义阵营的9个代表团: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白俄罗斯、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乌克兰和苏联(在讨论创建联合国时,苏联提议其加盟共和国全部加入联合国,遭到英美等国家的反对,经过博弈,最终同意白俄罗斯和乌克兰作为联合国创始成员国,并在联合国大会享有投票权。);投弃权票的有法国、英国等美国的传统盟友。由此可见,资本主义阵营也并非铁板一块。因此,中国外交部采取了区别对待的策略:对投赞成票的进行抗议和批评;对投反对票的表示感谢;对投弃权票的表明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并据其大会发言中的不实之词予以反驳,不过在分寸上有别于投赞成票的代表团。[3]
在美国策动此事的同时,中国已准备通过舆论予以回应,并制定了策略:“1.议案未提出之前,可置之不理,但在报道中可采用适当方式揭露美国及爱尔兰等国的阴谋。2.议案提出并被列入议程时,《人民日报》可予以抨击,或者领导人在对外谈话中提出警告,主要斥责美国利用联合国干涉中国内政。在联大辩论期间,我国舆论可予以有力反驳。3.如联大通过‘诬我’决议案,应以政府名义进行严厉谴责”。[4]事实上,在联合国大会将涉藏问题列入议程前后,《人民日报》曾先后发表5篇文章予以谴责。当涉藏决议案通过后,《人民日报》又先后发表10篇文章,其中仅10月24日就发表了5篇,还在头版刊登了中国外交部的相关声明。为了增强宣传效果,《人民日报》的文章重点突出两个主题:一是揭露和批驳美国策动涉藏提案和表决的幕后活动;二是转载支持中国的境外新闻舆论(详见下表)。
1961年9月25日,第16届联合国大会再次投票将涉藏问题列入大会议程。中国外交部继续有针对性地与支持提案的国家进行外交交涉。英国在联合国大会第一次表决涉藏决议时投了弃权票,而在此次联合国大会表决时投了赞成票。9月28日,中国外交部官员向英国驻华代办提出严重抗议,指出这是“对中国政府与中国人民所表示的极不友好的态度”,若英国政府在“西藏问题”上继续采取这一立场,势必会影响两国关系的改善,并会给今后两国关系的发展增加障碍。[5]与对待英国的立场稍有区别,中国外交部对两次在联合国大会都投赞成票的丹麦予以了口头抗议(非严重抗议,以示区别)。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对由爱尔兰、马来亚、泰国、萨尔瓦多联合提出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结果以56票赞成、11票反对、29票弃权,通过了第1723号决议。12月22日,中国外交部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声明进行抗议:“西藏是中国的领土,有关西藏的一切事务,完全是中国的内政,任何外国和国际组织,都无权过问”。[6]12月23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对美国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驳:“这项提案是美国指使马来亚、泰国、爱尔兰和萨尔瓦多联合提出的,其中充满了美国式的诬蔑中国的滥调”,“但是许多国家显然都对美国的这一反华阴谋不感兴趣,追随美国发言的寥寥无几,甚至在美国压力下投票支持这一荒谬提案的国家的代表,也宁愿保持沉默”。[7]
1965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三次通过了由马来亚、泰国、萨尔瓦多、爱尔兰四国提出的涉藏提案。与1961年的投票情况相比,1965年相关代表团的立场出现了分化,其中,“投反对票的有二十六个国家,弃权的有二十二个国家,没有参加投票的有二十六个国家。投赞成票的是美国、英国、印度、日本、澳大利亚、巴西、‘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泰国等四十二个国家和蒋介石集团的代表”。对此,《人民日报》指出:“美国通讯社在评论这个表决结果时,无法掩饰它们的失望情绪。美联社说:‘非洲和亚洲的许多不结盟国家投票反对这个提案。一些拉丁美洲和西欧国家以及其余一些亚非国家弃了权……。’合众国际社也不安地说,许多亚非国家反对这个提案,因为它们‘认为这是对一个主权国家——共产党中国内政的干涉’。这家美国通讯社还指出,这个提案虽然以简单多数通过,但支持美国的票数已经大大减少,因为在一九六一年联合国大会表决同样性质的提案时,有五十六票赞成、十一票反对、二十九票弃权”。[8]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外交部指示各驻外使馆、代办处根据各代表团的投票情况区别对待:“对投反对票的亚非友好国家(缅甸、柬埔寨、巴基斯坦等)可相机表示感谢;对投弃权票的建交国家(如阿富汗、丹麦、芬兰、法国等)则区别对象,相机做些工作,揭露美帝阴谋;对投赞成票的锡兰、英国、荷兰可适当表示抗议”;“对投反对票的建交国家(苏、南除外),可按社论精神(即1965年12月21日《人民日报》社论《联合国的又一个可耻纪录》)(社论指出:“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的事务,完全是中国的内政,任何国家、任何国际组织都无权过问。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联合国大会在美国的挟持下却一而再、再而三地讨论所谓‘西藏问题’。这一次联合国大会就这个问题作出的决议,也象过去的决议一样,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是对中国人民的恶毒诽谤,是完全非法的、无效的。”),相机(不必专程)表示感谢;对投赞成票的建交国家印、英、荷、挪四国提出抗议;对投反对票的未建交国家埃塞俄比亚请阿联酋使馆相机表示谢意”。[9]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在不利的国际环境下,通过外交和宣传途径应对联合国大会的涉藏提案。在外交方面,中国政府冷静观察,采取了团结多数、孤立少数的策略,主要通过外交交涉的方式反对联合国大会涉藏提案的表决。在宣传方面,除了利用《人民日报》积极揭露和批驳美国操纵联合国大会通过涉藏决议案的活动,外交部还责成中国驻外使馆收集有关西藏各方面的稿件和图片,将其汇编成册后分发,旨在澄清事实真相。中国政府的应对举措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不仅在国际社会争取了更多的支持力量,也为日后在联合国开展活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应对联合国涉藏活动的主要措施
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在联合国的地位发生了重要变化。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为了反对西方反华势力和“藏独”组织利用联合国策动“西藏问题”国际化,中国政府积极利用联合国这个国际平台阐释中国的政策和立场,同西方反华势力和“藏独”分裂势力作斗争。中国在应对联合国涉藏活动的过程中更加具有主动性,有力地维护了中国的核心利益。
(一)挫败欧美等国炮制的涉藏提案
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和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当作干涉他国内政、实现自己政治意图的舞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下的常设职司委员会,该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以下简称人权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本是为促进世界人权发展而设立的专门机构,但是西方反华势力却将其打造成干涉他国内政的政治平台。他们不断在人权会上炮制所谓“中国侵犯人权”的决议,以达到孤立、丑化、遏制中国的目的。其中,所谓“西藏人权状况”是西方反华势力在人权会上经常炮制的重要议题。
1991年8月23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下属的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第43届会议通过了由荷兰人特奥·范博文起草的关于“西藏局势”的第1991/10号决议。该决议对中国进行了毫无依据的指责,称“有报道反映侵犯基本人权和自由的行为威胁到西藏人民独特的文化、宗教和民族特性”,“请秘书长向人权委员会转交中国政府和其他可靠来源提供的资料”。[10]联合国秘书长按照上述决议于12月16日向中国外交部部长发出一份普通照会,请中国政府在1992年1月10日之前按照决议提交相关资料。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长期以来,某些国际反华势力支持和纵容少数西藏分裂主义分子从事妄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活动,他们制造谣言,捏造事实,肆意攻击和污蔑中国政府。所谓‘西藏局势’的决议是他们蓄谋已久的、旨在分裂中国的阴谋,是在利用所谓人权问题干涉中国的内政,违背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因而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也是中国政府绝对不能接受的。”[10](p.6)第1991/10号决议列入第48届人权会议程,这为部分西方国家策动涉藏决议提供了契机。按照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经小组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应列入次年人权会讨论。因此,当第1991/10号决议通过后部分西方国家将干涉中国西藏事务的目标转移到1992年联合国人权会上,这是苏东剧变后联合国召开的首次人权会议,中国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部分西方国家利用苏东剧变后形成的对其有利的国际形势加大了对华实施“人权外交”的攻势。
1992年1月27日,联合国第48届人权会在日内瓦举行。会议期间,中国政府制定了“团结大多数,抵制一小撮”的策略。由于发展中国家占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国的2/3以上,因此,如何争取和团结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是关键。一些西方国家原计划由哥斯达黎加做提案国,如果失败再由西方国家提案。有鉴于此,中国做了大量的外交努力和多方工作,最终成功说服哥斯达黎加拒绝充当提案国。在这种情况下,3月2日,美国与欧共体联合提出了一个名为“中国/西藏局势”的提案。3月4日,第48届人权会对“中国/西藏局势”提案进行表决。中国政府对此予以坚决抵制。中国代表团团长范国祥大使指出:“中国/西藏决议”草案,“本身就是一个旨在分裂中国的决议”,“而欧共体与美国妥协”后提出的“中国/西藏决议”本身也说明,“它把中国领土一部分挑出来,旨在分裂中国”。范国祥的发言赢得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巴基斯坦代表指出:“它将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拿出来进行批评。这是违反《联合国宪章》及人权会宗旨的,希望人权会对此不要采取行动”。[11]巴基斯坦的动议获得了多数发展中国家代表的支持,如古巴、叙利亚、伊朗等。随后,大会主席决定对巴基斯坦的动议进行投票表决。最终,巴基斯坦的动议以27票赞成、15票反对、10票弃权,获得通过。[11](p.310)中国在联合国人权会的胜利有着重要意义,意味着中国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下,不仅挫败了部分西方国家的涉藏提案,而且在此后近10年里中国政府连续在联合国人权会上9次挫败部分西方国家干涉中国内政的提案,有力地粉碎了其“人权外交”攻势。
(二)反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涉藏反华活动
除了部分西方国家通过联合国干涉中国西藏事务,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也参与其中,他们中相当一部分是为西方反华势力和达赖集团政治需要服务的,他们通过各种渠道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介入中国西藏事务,企图将“西藏问题”重新提到联合国,为其分裂活动争取政治外援和国际空间。中国政府通过联合国相关程序规则对这些非政府组织的涉藏反华活动进行了坚决抵制。
2002年1月14~25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非政府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在纽约举行会议,中国代表团指出法国自由基金会——丹尼尔·密特朗基金会“不承认西藏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事实”。针对该基金会的反华行为,中国代表团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要求该组织提交一份特别报告,说明其在“西藏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二是“要求第1996/31号决议第57(a)段,其中规定给予某一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可予以停止或撤销:‘倘该组织(……)显然滥用其咨商地位,有计划地从事违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一类行为,尤其是对(……)会员国从事不符合这些宗旨和原则的无事实根据或出于政治动机的行为者’”。[12]5月29日,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收到了法国自由基金会——丹尼尔·密特朗基金会提交的特别报告。中国代表团仔细审查了特别报告后,发表下列意见:“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宪章》(指《联合国宪章》。)的主要原则,也是关于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问题的理事会第
1996/31号决议的基本规定。然而,报告完全漠视西藏是中国领土的这一事实,说什么中国‘侵略和占领’西藏。报告公然违反了《宪章》,是对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公开挑战和轻蔑。这种做法也严重违反了关于在理事会具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的行为的第1996/31号决议第2条所载规定”。因此,中国代表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非政府组织委员会主席“应函告该组织,其特别报告已被驳回,并提醒该组织注意遵守《宪章》,严格按照理事会第1996/31号决议的规定行事,并要求该组织纠正其关于西藏的错误立场。否则,委员会将考虑撤销或暂时取消其咨商地位”;二是“要求该组织向2002年委员会续会提交一份特别补充报告”;三是“在收到特别补充报告之前,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应推迟审议该组织的四年期报告”。中国的建议得到了其他代表团的支持,“确认这是一个敏感和严肃的问题,其中涉及《宪章》所揭示的关于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的基本原则”,他们“支持中国代表团关于处理这个问题的要求”。[13]
2002年,有三个异常活跃的“藏独”组织(即“国际支持西藏运动”、“西藏正义中心”和“西藏人权和民主中心”。)试图以非政府组织的身份参加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中国政府通过启动联合国相关程序取消了这三个“藏独”组织参加会议的资格,阻止了其在联合国搞分裂活动的企图。
2002年1月,“国际支持西藏运动”准备参加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1月2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致信秘书长,阐明了中国立场:“不认可‘国
际支持西藏运动’参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是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一次极为重要的国际会议。中国政府非常重视这次首脑会议,并且历来都积极参与这一首脑会议的筹备进程。中国政府赞赏非政府组织在可持续发展领域中发挥积极作用,欢迎它们参加首脑会议并为此作出贡献,但是,秘书长关于认可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主要团体参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说明(E/CN.17/2002/PC.2/16)清单中列有‘国际支持西藏运动’,该组织的主要目标是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该组织所开展的所有主要活动都是为了实现这一主要目标”。“中国坚决反对认可‘国际支持西藏运动’参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及其筹备进程”。“不应当允许‘国际支持西藏运动’以任何名义或任何借口参加联合国的任何活动”。[14]在中国政府的坚决抵制下,经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该组织的参会资格最终被取消。
为了抵制“西藏正义中心”参加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2002年3月2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致信秘书长:“中国坚决反对认可‘西藏正义中心’参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及其筹备过程,理由很简单,就是因为‘西藏正义中心’是一个与‘国际支持西藏运动’相似的分裂组织,后者提出的认可参与会议申请已被首脑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坚决否决”。[15]4月5日,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非政府组织“西藏正义中心”的参会资格申请时,美国代表提出了“关于认可非政府组织‘西藏正义中心’参加的建议”;“中国代表提出不对认可非政府组织‘西藏正义中心’参加一案采取行动的动议”;巴基斯坦和古巴的代表发言支持中国的动议,西班牙和美国等国代表则发言“反对关于不采取行动的动议”。最终经记录表决,“以107票对45票、16票弃权,通过关于不采取行动的动议”。这样,“西藏正义中心”的参会资格申请被否决。[16]
此后不久,“西藏人权和民主中心”的参会资格也被取消。2002年5月14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致信秘书长:“中国坚决反对认可‘西藏人权和民主中心’参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及其筹备过程,因为‘西藏人权和民主中心’是一个与‘国际支持西藏运动’和‘西藏正义中心’性质相同的分裂组织,后两组织提出的认可参会申请已分别被首脑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届和第三届会议坚决否决”。“非常明显,‘西藏人权和民主中心’所有活动的真正目的,包括它要拼命挤进国际会议的真正目的,是想通过歪曲事实和捏造是非,诋毁中国政府,促进反华分裂行为,骗取国际社会的支持”。[17]在5月31日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筹备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作为筹委会的委员会”审议了“西藏人权和民主中心”要求“获认可参加筹备进程工作和首脑会议的请求”,美国代表提议核准“西藏人权和民主中心”“要求获得认可的请求”;中国代表坚决反对并“提出一项动议”,即对“西藏人权和民主中心”“关于获得认可的请求不采取行动,并要求对此进行唱名表决”;巴基斯坦和古巴代表发言支持中国提出的动议。最终,“作为筹委会的委员会进行了唱名表决,以90票赞成、37票反对、10票弃权通过了不采取行动的动议”。[18]这意味着“西藏人权和民主中心”的参会资格申请也被取消。
中国政府在涉藏事务中认真履行联合国框架下各类国际公约义务
中国非常重视所加入的各类国际公约义务的履行,包括撰写和提交各类履约报告,按时接受人权条约机构的审议,不断改进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工作,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中国西藏事务。这些工作不仅宣传了西藏人权事业取得的重要成就,同时还驳斥了部分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以及达赖集团对中国西藏“人权状况”的攻击,为争夺国际话语权和主动权做出了重要努力。
作为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政府积极履行缔约国义务,定期提交报告。根据该公约第9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应定期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2000年10月,中国政府“以单一份文件合并提交第八次和第九次定期报告”,报告对1996~1999年中国政府在推动西藏各项事业发展方面的具体工作进行了总结。其中包括:继续组织中央各部门、社会各界和东部沿海地区以多种形式支援西藏等民族地区的工程建设;加强新疆、西藏、西南和东北边境地区的铁路建设;资助西藏自治区36个文化设施项目建设;保障西藏人民享有政治、文化、宗教信仰自由各项权利;等等。[19]作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2006年3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建立人权理事会的决定,取代人权委员会。)成员国,中国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参加人权理事会的历次会议和各项工作,并认真接受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20]中国政府对联合国人权中心、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以及相关工作组转来的各类涉藏查询和咨询,及时做出全面、详尽的答复和澄清。2001年3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57届会议期间,一些非政府组织散发了有关中国西藏自治区的文件,并对中国政府进行了毫无根据的指责。为了澄清事实,中国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常驻代表于3月30日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致信阐明:“西藏自治区人民不仅与全国人民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依法享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种特有权利”。西藏自治区“民主改革40年来,西藏人民在中央政府及全国人民的支持下,大力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使西藏的整个社会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西藏人民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21]2002年2月,针对2001年7月23日一份载有关于西藏自治区“种族歧视”指称的函件,中国政府在第58届人权委员会会议期间进行了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努力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权利在社会生活和政府行为中得到有效落实和保障,形成了各民族平等相待、团结和睦、友好互助的良好社会环境”。“在政治权利方面,国家的法律和制度都充分保证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政治权利,特别是藏族人民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作为西藏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积极制定适合本民族地区特点的法规160多项,内容涉及人民生活各个方面”。在就业方面,为了尽快改善西藏人民的生活,不仅不存在对藏族人的歧视,反而采取了比其他省份更为优惠的措施。在医疗保健方面,“在西藏和平解放前,全区没有一所现代医疗卫生机构。几十年来,国家累计拨款18亿多元,使大多数乡村建立了合作医疗机构”。在教育方面,“政府非常重视发展民族教育,累计投入资金50多亿元,建立起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中等专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电视教育等具有西藏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的现代教育体系”。“为发展西藏教育事业,国家对藏族学生实行完全免费的教育”。在住房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投入的加大,西藏人民的住房水平也有质的飞跃”。“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西藏和藏族人民的进步和发展的事实是无可辩驳的,西藏的问题根本不是‘种族歧视问题’,而是达赖集团的民族分裂主义问题。来函中种种指控完全是颠倒黑白,恶意攻击,以期达到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22]
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政府认真履行缔约义务,通过定期提交执行报告展现中国政府为保护西藏自治区儿童权利做出的努力。2003年6月27日,中国政府提交了《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报告。其中关于西藏自治区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内容如下:“与1990年相比,2000年西藏婴儿死亡率由91.81‰下降到35.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由126.7‰下降到57.2‰,孕产妇死亡率由715.8/10万下降到466.3/10万左右”。“自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至今,中国政府为发展西藏的教育、保障西藏儿童享有受教育权,已累计投入10亿多元,不仅在内地设立了西藏中小学和大学西藏班,而且在西藏建立了4所大学、1000多所中小学,使西藏适龄儿童的入学率由过去的不到2%提高到目前的85.8%”。[23]
1959年以来,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围绕涉藏问题与西方反华势力和“藏独”分裂势力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斗争,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西方反华势力和达赖集团利用联合国策动“西藏问题”国际化的企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有效抵制了西方反华势力在联合国的涉藏反华活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尽管未能阻止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三个涉藏决议案,但是中国政府积极通过外交途径和舆论宣传抵制决议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在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通过联合国有关规则和程序,挫败了部分西方国家在联合国大会的涉藏提案,不仅为中国在国际社会争取了更多的支持力量,还有效地瓦解了其对华“人权外交”攻势。其次,有效遏制了达赖集团通过联合国策动“西藏问题”国际化的企图,使达赖集团在联合国策划分裂活动的空间日渐萎缩,有效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最后,巩固了中国在联合国涉藏话语权的主导地位。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在与西方反华势力和西藏分裂势力争夺涉藏话语权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中国通过联合国这个平台,宣传了国家为改善西藏自治区的经济、政治、文化、人权等各项事业取得的进步,澄清了部分西方国家对中国政府的歪曲评价,让国际社会了解所谓“西藏问题”的真相,为消除国外人士的误解、改善我国在涉藏问题上的国际舆论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
[参引文献]
[1]《斥美国对西藏的阴谋》,《人民日报》1950年11月22日。
[2]《一三五三(十四).西藏问题》,文件编号:A/RES/1353(ⅩⅣ),21October,1959,p.1,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RESOLUTION/GEN/NR0/140/53/img/NR014053.pdf?OpenElement,2018年1月25日。
[3]《我国政府关于联大第十四届会议通过“西藏问题”非法决议的声明及处理等》,外交部档案馆:113-00273-02(1)。
[4]《我对第十四届联大拟非法讨论“西藏问题”的对策及准备》,外交部档案馆:113-00273-01(1)。
[5]《就英国政府投票赞成“西藏问题”列入联大议程向英提出口头严重抗议及我在联大代表团问题的态度》,外交部档案馆:110-01064-03。
[6]《就美国操纵联合国大会通过侵犯我国主权的非法决议 我外交部发表声明提出强烈抗议》,《人民日报》1961年12月22日。
[7]《在美国操纵下煽动反华浪潮 联大通过所谓“西藏问题”提案 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抗议联大敌视中国干涉中国内政 美国代表透露美国要在西藏使奴隶制复辟的野心》,《人民日报》1961年12月23日。
[8]《美国印度又在联大就“西藏问题”演出反华丑剧大多数代表不是反对和弃权就是不参加投票》,《人民日报》1965年12月21日。
[9]陈积敏:《中美围绕联合国“涉藏”议案的外交斗争》,《外交评论》2010年第2期。
[10]《人权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议程项目12:在世界任何地区、特别是在殖民地和其他未独立国家和领土上人权和基本自由遭受侵犯的问题西藏局势秘书长按照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第1991/10号决议提交的说明》及附件,文件编号:E/CN.4/1992/37,5February,1992,p.1,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G92/103/82/img/G9210382.pdf?OpenElement,2018年1月25日。
[11]张植荣:《国际关系与西藏问题》,旅游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页。
[12]《非政府组织委员会2003年常会审议特别报告》,文件编号:E/C.2/2003/3,31March,2003,pp.5~6,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03/316/89/pdf/N0331689.pdf?OpenElement,2018年1月25日。
[13]《非政府组织委员会2002年常会报告》,文件编号:E/2002/71(Part Ⅱ),3July,2002,pp.33,34,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 N02/459/90/pdf/N0245990.pdf?OpenElement,2018年1月25日。
[14]《2002年1月21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的附件中国立场文件:不认可“国际支持西藏运动”参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文件编号:E/CN.17/2002/PC.2/19,27 March, 2002, pp.2~3,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 GEN/N02/241/44/pdf/N0224144.pdf?OpenElement,2018 年 1 月 25 日。
[15]《2002年3月2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的附件 中国立场文件:不认可“西 藏正义中心”参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文件编号:A/CONF.199/PC/12, 1,April, 2002, p.2, 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 N02/304/89/pdf/N0230489.pdf?OpenElement,2018年1月25日。
[16]《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为作为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筹备委员会的报告》,文件编号:A/ CONF.199/PC/14,p.2, 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 GEN/N02/339/67/pdf/N0233967.pdf?OpenElement,2018 年 1 月 25 日。
[17]《2002 年 5 月 14 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给秘书长的信中国立场文件:不认可“西藏人 权和民主中心”参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文件编号:A/CONF.199/PC/19, 15May, 2002, p.2, 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 N02/383/47/pdf/N0238347.pdf?OpenElement,2018 年 1 月 25 日。
[18]《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作为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筹备委员会第四届会议议程项目 7:报告草稿》,文件编号:A/CONF.199/PC/L.6,1 June,2002,pp.5~6,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LTD/N02/407/33/pdf/N0240733.pdf?OpenElement,2018 年 1 月 25 日。
[19]《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文件编号:CERD/C/357/Add.4(PartI),3 April,2001, pp.6~9, 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G01/412/22/pdf/G0141222.pdf?OpenElement,2018 年 1 月 25 日。
[20]罗艳华:《联合国对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构建及中国的参与》,《国际政治研究》2015 年第 6 期。
[21]《中国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常驻代表2001年3月30日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信》,文件编号:E/CN.4/2001/149, 30 March, 2001, pp.2,3,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G01/123/27/pdf/G0112327.pdf?OpenElement,2018 年 1 月 25 日。
[ 22 ]《当代各种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莫里 斯·格莱莱·阿汉汉佐先生根据人权委员会第 2001/5 号决议提交的报告》,文件编号:E/ CN.4/2002/24, 13 February, 2002, pp.28~31, 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https://documents-dds-ny. un.org/doc/UNDOC/GEN/G02/108/30/pdf/G0210830.pdf?OpenElement,2018 年 1 月 25 日。
[23]《中国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报告(1996~2001年)》,文件编号:CRC/C/83/Add.9, 15 July, 2005, p.103,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网,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G05/428/16/pdf/G0542816.pdf?OpenElement,2018 年 1 月 25 日。
[作者简介]郭永虎,教授,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30012。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9年第2期
[责任编辑:叶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