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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建交公报》形成考释
发布时间: 2013-04-16    作者:姚百慧    来源:国史网 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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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外交部紧急将12月12日的会谈情况报告周恩来,此时周恩来已在访问亚、非、欧14国的途中。周恩来亲自拟定了三个建交方案:第一方案,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公报。具体措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致决定,中法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将在三个月内互换大使。”第二方案,两国政府分别发表公报。中国政府的公报措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商定,中法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将在三个月内互换大使。”法国政府的公报措辞为:“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商定,中法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将在三个月内互换大使”。第三方案,通过互换照会完成建交。程序为:(甲)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出正式照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且建议中法两国立即建交,互换大使;(乙)中国政府复照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欢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的来照,愿意立即建立中法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并且互换大使;(丙)中法双方相约同时发表上述来往照会,并且立即建馆,互换大使。[7]

  对比中法拟定的公报文本可以发现,中法的重要分歧在于“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一句。中方坚持要在公报或照会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字样或前或后加上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一句。考虑到法方很可能坚持删除这句话,但从法方动机来看,其建交要求是很有诚意的,而中法建交对中国打破美国外交封锁、打击“苏修”、扩大中国在世界上的影响等有多重意义,周恩来经进一步考虑并同陈毅商量后认为,“中法建交事以速决为宜”,为此提出了第四方案:如法方对前述的三个方案均表示困难,并要求在中法两国政府的联合公报中或分别发表的公报中,删去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一句,李清泉可首先按照前电所述表态。如对方表示,法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并且重申法国政府不支持制造“两个中国”的立场,但是仍要在公报中不提及上述一句,在这种情况下,李清泉可提出第四个方案:中国政府同意在中法两国政府的联合公报中删去上述一句,但是,中国政府将对外发表自己的解释,说明同法国建交的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作出的。这种解释是符合中国政府总理同富尔先生所达成的默契的。这四个方案相继为中央批准。1963年12月19日,外交部把这些方案电示驻瑞士使馆,并要求后者把12日会谈详情报外交部。电文的最后,附上了《周恩来总理谈话要点》。[8]

  12月20日,驻瑞士使馆将12日会谈记录全文报外交部,然而,在仔细研究这份记录时,却发现了新的问题。这份记录显示,法国所提公报措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共同协议,决定建立外交关系。三个月后——例如说——两国互派大使。”[9]除了翻译表述上的差异外,同12日驻瑞士使馆电文报告的公报文本显著不同的是互换大使的时间:原记录为“三个月内”,现记录却为“三个月后”。到底哪个版本是准确的?“内”还是“后”,是否反映了法国建交意愿的强弱?外交部在“三个月后”下加了横线和问号,并紧急致电驻瑞士使馆进行核对。经瑞士使馆查证,确为“三个月后”,承认当时翻译有误,今后当采取措施避免。[10]外交部一方面把此情况向周恩来、陈毅汇报,另一方面着手对法方提出的方案和公报措辞重新研究。[9]

  当时,周恩来一行正在阿尔及利亚访问,遂约李清泉前往阿尔及尔面谈。12月24日,李清泉与武官孙焕章离开伯尔尼,经巴黎搭乘法航前往阿尔及尔。[11]26日,李清泉向周恩来汇报会谈情况,周恩来向李清泉复述了中央的谈判方针及设想的各种方案,然后要李清泉把这些以及他的新指示综合起来,写个报告给外交部。27日,李清泉遵照指示写了两个报告发给外交部,随后返回瑞士。李清泉的第一份报告基本复述了中央同意的四种方案。[9]第二份报告称:“在和法代表就建交公报内容和公布时间达成协议后,拟立即草签会谈纪要,然后双方报告政府批准后即按约定时间公布”,并草拟了会谈纪要稿。[12]

  外交部同意李清泉关于立即草签会谈纪要的意见,对其草拟的会谈纪要内容也基本同意。至于发布公报时间,为便于中方发布消息,外交部西欧司提议应争取在北京时间凌晨1点30分或2点30分(即格林尼治时间17时30分或18时30分),如法方不同意,也可提出北京时间1点或3点(即格林尼治时间17时或19时)与对方商洽。12月31日,西欧司的这些意见经外交部批复后电告驻瑞士使馆。[12]

  三

  1964年1月2日,李清泉与德波马歇在中国驻瑞士使馆举行第二次谈判。李清泉首先提到,根据富尔访华同中国领导人的会谈情况和达成的谅解与协议,双方建交,可采取协议中的互换照会方案。德波马歇在听到互换照会而非发表公报的方式,顿时紧张起来,强调还是希望采用他在首次会谈中提到的发表联合公报或分别公报两种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是“最简便的”。他谎称“不知道富尔先生在北京同中国领导人曾讨论准备的另一方案”,但又觉得难以自圆其说,在停顿了一会儿后,又说他“了解富尔先生在北京同中国领导人会谈的精神”,而且他“就是根据这一精神奉命提出了最简便的方案”。(从德波马歇自己所做的记录来看,他完全了解周恩来与富尔会谈的详情。Note établies par M de Beaumarchais,3 janvier 1964, MAE, ASIE-OCEANIE 1944~, CHINE 1956~1967, Vol 525, folios 29~33)李清泉接着说:“相信富尔先生会把北京会谈的详细情况和达成的协议向法国政府,特别是戴高乐将军本人汇报”,既然法国政府认为目前存在的只是程序问题,只是采取最简便的方式来完成这个程序问题,中方可以照顾法方的意见,同意采取联合公报或分别公报方式。之后,李清泉向法方说明了中方公报的措辞内容。德波马歇也提出了法国的书面公报文本:“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致决定建立外交关系,并为此相约在三个月内任命大使”。德波马歇将书面稿交给中方并说:“我只有一份,最好你们抄下来,然后还我”。德波马歇还解释说,新的公报文本同上次口头表述的有些形式的改变,上次是说三个月内“将互换”大使,这次则是“相约任命”,这次更清楚一些。李清泉表示,可以接受法方的公报草稿,但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后加上“作为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字样。在神情紧张地考虑了好几分钟后,德波马歇表示要请示政府。作为个人初步意见,德波马歇提出,建交公报“还应该尽可能简单扼要”,他知道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但“这类性质问题公报中最好不要列入”。李清泉接着提出了预备好的第四方案,并重复中方可以不在公报中写上这句话,但将单独做出解释。听到这一方案,德波马歇才放松下来,表示他将把会谈情况报告政府。[13]中方估计,第三次谈判就第四方案达成一致是可能的。但在阿尔巴尼亚访问的周恩来、陈毅等人还是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出了预案。预案体现的基本思想是,坚守第四方案已是中方的底线。中方宁可不建交,也不会放弃反对“两个中国”的原则立场。(预案的全文见《关于进一步同法国谈判建交问题的请示及中央的指示(给我驻瑞士大使李清泉的指示电)(1964年1月6~7日)》,外交部档案馆:110-01997-02。)

  1月3日晚,戴高乐的亲信、新闻部长阿兰·佩雷菲特已向媒体放风,称承认中国“是法国政治独立的表征”,“也是确保欧洲参与东南亚事务的意志”。[14]8日,戴高乐召开长达2小时的大型部长会议,公布了即将与中国建交的行动,并要求部长们一一表态,统一了内部的意见。[15]

  1月9日,李清泉与德波马歇在中国驻瑞士大使馆进行了第三次建交谈判。双方就建交公报措辞(即中方的第四方案)达成一致。在建交公报发表日期和时间上,德波马歇提出,希望在1月27日或28日巴黎时间中午12时(即格林尼治时间11时)发表,以便在下午3时法国《世界报》刊出。对此,李清泉采取了灵活处理的方式,同意在1月27日巴黎时间中午12时在北京、巴黎同时发表。达成协议后,按照中方原先的设想,双方应草签一下公报。但德波马歇坚持无此必要,表示一切问题都说清楚了,他受法政府全权委托,完全可以承担义务。同时他又表示戴高乐曾亲自指示他迅速同中方达成协议,协议的有关内容都是戴高乐批准的。因此,他不必再请示政府最后批准。中方未再坚持草签,但声明需请示政府最后批准,答应三四天之内通知法方。因为马上要返回巴黎,德波马歇希望中方届时告诉法国驻瑞士代办高桑,就说“协议已得到确认”。[16]13日,中国驻瑞士使馆把中国政府确认协议的消息通知了法国驻瑞士使馆[17],后者在当天上午11时40分转告了正在焦急等待的德波马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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