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约70%的国家都是由两个以上的多民族构成的,民族问题也就成了这些主权国家不得不面对的客观存在。对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工作的正确与否,民族问题处理得是否恰当,常常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不仅如此,民族问题还常常在一些特定因素的触动下,酿成国际争端和地区冲突,从而威胁着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共存的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几代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开创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成为多民族国家成功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典范。[1]这也同时成为中共探索中国道路在民族问题这一领域的具体体现。
第一代领导集体:新中国民族工作的开创和奠基
关于民族问题,马克思列宁主义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起点,即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的正确解决与否,往往直接影响到社会总问题的正确解决。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无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都一直将国内民族问题作为推进革命和建设总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以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为指导,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过程中逐步探索和总结出一系列符合中国多民族国家实际的民族工作思想。创立了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成为新中国正确解决民族问题,开展民族工作的起点和基础。这些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平等和团结是基于以往不平等、不团结的事实而提出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社会主义中国建立以前,不平等、不团结一直是几千年来中国民族关系格局的主轴,不仅汉族看不起少数民族,就是少数民族之间也存在互相歧视和敌对的现象。作为一个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具有革命先进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一开始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治理念,并将这一理念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下来。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纲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民族团结的行为。”在以后的历次宪法中,也都规定了民族平等和团结的原则,这就为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做出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证。
国家层面的法律确立了民族平等和团结的原则。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还在不同的场合一再强调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性。毛泽东强调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2]针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形成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以及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等破坏民族平等团结的因素,毛泽东说:“历史上的反动统治者,主要是汉族的反动统治者,曾经在我们各民族中间制造种种隔阂,欺负少数民族。这种情况所造成的影响,就在劳动人民中间也不容易很快消除。”[3]“大汉族主义是一种资产阶级思想,汉族这么多人,容易看不起少数民族,不是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所以必须严格地反对大汉族主义。当然,少数民族中间会要发生狭隘民族主义的,那也要反对。但是,这两个东西,主要的,首先要反对的是大汉族主义。只要汉族同志态度正确,对待少数民族确实公道,在民族政策上,民族关系的立场上完全是马克思主义的,不是资产阶级的观点。就是说,没有大汉族主义,那么,少数民族中间的狭隘民族主义观点是比较容易克服的。”[4]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他又说:“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无论是大汉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这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的矛盾。”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的确定,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数千年来形成的不平等的民族关系格局,各民族开始逐步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这一原则同时也成了新中国处理民族问题,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一项创举。实行区域自治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各民族的真正平等,是实现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的制度保证,是民族平等、团结原则在实践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是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的。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曾提出了“民族自决”,实行“联邦制”的主张。1922年7月,中共二大制定了中国民族民主革命运动中的民族纲领:“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本部(东三省在内)为真正民主共和国;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5]1928年6月,党的六大明确规定:“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宣布:“中国工农与劳苦群众,反对一切对少数民族的压迫,而主张他们的彻底解放”,“绝对地无条件地承认这些少数民族自决权。”
显然,这些主张完全沿袭了苏联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路径,还没有达到实行“民族自决”,建立联邦制政权并不符合中国国情的认识高度。建国初期,在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问题上,依然存在着实行单一的地方自治还是实行联邦制两种主张的争论。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李维汉等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经过反复认真的研究和探索,针对中国各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格局,以及在此分布格局基础上各民族在长期交流合作中形成的互相联结、互相依赖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族在民主革命和抗日战争中形成的统一基础,最终提出了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主张。这一主张在《共同纲领》中即直接体现出来。《共同纲领》第六章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凡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以后的历次《宪法》也规定了在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这就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予以确定下来。
(三)发展民族经济,促进共同繁荣
民族平等和团结是新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立足点,民族区域自治为民族平等和团结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但是,在政治上取得了平等地位的少数民族,如果经济不发展,如果各民族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差距太大,那么,平等和团结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民族经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民族工作方针。
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我们要诚心诚意地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6]周恩来说:“最根本的问题是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如果少数民族在经济上不发展,那就不是真正的平等。所以,要使各民族真正平等。就必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7]他还说:“我们对各民族既要平等,又要使大家繁荣。各民族繁荣是我们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我们国家的民族政策,是繁荣各民族的政策。……我们的根本政策是要达到各民族的繁荣。”“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要所有的兄弟民族地区、区域自治的地区都现代化。全中国的现代化一定要全面地发展起来。我们有这样一个气概,这是我们这个民族大家庭真正平等友爱的气概。”[8]
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邓小平在建国初期也强调指出,必须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并将经济发展视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础。他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9]
在上述民族平等、区域自治、共同繁荣三个原则的基础上,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民族工作:
第一,在中央和地方建立了主管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为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执行及民族工作的正常开展作了组织上的保证。第二,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权建设,在符合自治条例的地方,都建立了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第三,全面解放少数民族地区,清剿残留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士匪、恶霸,安定社会秩序。第四,疏通民族关系,消除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民族隔阂,促进各民族的互相团结。第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第六,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民族识别,确认民族成份。第七,改革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制度,随之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第八,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批判大汉族主义。第九,采取各种经济措施,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状况,帮助少数地区发展经济。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不仅向民族地方发放了大量的救济款、救济粮、农具、药品,还积极开展民族贸易工作,建立民族贸易机构,培养少数民族商业干部,以商品经济来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由于路线方针正确,措施有力,组织得当,在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领导下,建国后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格局基本形成,民族工作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由于指导思想上的急于求成,同全国各地区一样,少数民族地区的工作也偏离了正确的发展方向。“文革”期间,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极左路线的影响下,民族工作未能坚持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50年代确立的正确方针政策,民族地区的大好局面遭到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全面恢复落实并继承完善党的民族政策的重任,历史地落在了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身上。
第二代领导集体:新中国民族工作的继承和完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全面深刻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经验教训,彻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路线。从此,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民族工作则进入了拨乱反正,全面恢复落实并继承完善党的民族政策的历史新阶段。
这一阶段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集中体现了邓小平民族理论的精髓,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第一代领导集体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思想的继承和完善。
(一)否定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阐明了我国现阶段的民族关系性质
1979年6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开幕词中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相合作的新型关系。”[10]这就正确阐明了我国现阶段民族关系的性质。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党中央对我国民族问题的性质做出了两个基本估计:一是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二是民族矛盾的性质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这就否定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中央在1980年31号文件中指出,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马恩列斯和毛主席都没有说过这样的话。[11]这一错误观点的否定对民族工作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首先,民族地区一大批受到错误对待的少数民族干部得到平反,摘掉了“修正主义”、“地方民族主义”等帽子。其次,民族地区开始真正放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实现了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第三,党的民族政策得到全面恢复。第四,民族团结得到巩固和加强,改善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二)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得到重新认识和强调
民族问题具有长期性。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邓小平对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即有着深刻的认识,他指出:“在中国的历史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隔阂是很深的”。“我们要做长期的工作,达到消除这种隔阂的目的。”[12]随着邓小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民族问题长期性被提到一个新的认识高度,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来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脚踏实地地做好民族地区的各项工作,任何偏离这个实际,企图在短期内一蹴而就地解决民族问题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民族问题还存在着复杂性的特点,邓小平在主持西南局工作时就说过:“西南的民族问题复杂。”就全国来说,由于各民族脱胎母体不同,社会发育程度不同,加之各民族在民族心理、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各民族极易在交往过程中因相互了解和尊重不够而发生矛盾和纠纷。这就决定了民族问题的复杂性。
民族问题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少数民族分布地区广(占国土面积的64%),而且体现在国防的稳定和巩固上(边疆民族地区与周边15个国家接壤)。因此,邓小平说:“单就国防问题考虑,也应该把少数民族工作摆在很高的位置。”[13]“只有做好民族工作,消除民族隔阂,才能真正形成中华民族美好的大家庭。”[14]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但如果占国土面积64%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不起来,不富裕,那么共同富裕的目标也不能实现,这是民族问题重要性的又一体现。
(三)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并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包括邓小平在内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成功探索出的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作为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一再强调要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重要性,1987年,邓小平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时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15]在此思想的指导下,198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就用法律的手段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
(四)大力选拔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早在20世纪50年代,邓小平就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党必须用最大努力培养本民族的干部。”[16]“团结各民族于祖国大家庭的中心关键之一,是在于各民族都有一批热爱并联系群众的干部”。[17]1981年8月,他在民族地区视察工作时又强调指出:“干部问题具有极端重要性。”“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提升都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培养民族干部之所以重要,是由民族工作的特殊性决定的,我国各民族由于语言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汉族干部往往在短期内难于深切了解民族问题的复杂性,而少数民族干部则不同,他们与本民族有着天然的感情联系,熟悉本民族的文化和风俗习惯,工作起来易于互相沟通。实践证明,我国的民族政策之所能顺利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有一支既熟悉民族地区情况,又掌握了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优秀民族干部队伍。
(五)明确提出实行改革开放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实现了工作重心的转移,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少数民族地区也不例外。对此,邓小平指出:“不搞改革,少数民族的贫困就不能消亡。”“真正兴旺发达的民族,是开放的民族”。如果说民族平等是我们的工作起点,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平等的制度保证,那么,大力发展经济,促进共同繁荣则是最终达成真正平等的有力手段。这正如邓小平在50年代就指出的那样:“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
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在此过程中,如果民族地区不富裕,那么共同富裕的目标即不可能达成。邓小平说:“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邓小平十分关心东部沿海同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内地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他说:“可以设想,到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到那个时候,发达地区要继续发展,并通过多交利税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大力支持不发达地区。”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目前党和国家才做出了经济重心向西部地区转移,实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这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又一重要大举措,可以预见,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广大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面貌必将发生更大的转变。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宏伟目标必将最终实现。
(六)确立了必须按照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开展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
必须按照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民族工作,这是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民族工作方面的直接体现。邓小平说:“我们对少数民族地区确定了一个原则,就是在汉族地区实行的各方面的政策,包括经济政策,不能照搬到少数民族地区去,要区分哪些能用,哪些修改了才能用,哪些不能用。要在少数民族地区研究出另外一套政策,诚心诚意地为少数民族服务。”并且指出:“我们的工作态度是实事求是,老老实实。”[18]这是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得出的正确结论。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民族理论同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才能做好民族地区的各项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党的民族政策在民族地区的顺利贯彻执行,也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而“文革”时期民族工作的破坏和停滞不前,则提供了反面的例子和教训。
总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通过拨乱反正,全面恢复落实了党的民族政策,并在新的历史时期,根据时代特点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从而开创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代领导集体:新中国民族工作的丰富与发展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续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入了快速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代。民族工作则在毛泽东、邓小平民族理论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这集中体现在江泽民关于民族工作的若干重要讲话和系列论述中。
(一)将民族问题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江泽民指出,民族问题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提出全党都要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他告诫全党“民族、宗教无小事”,[19]“我们必须从振兴中华民族的高度,从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20]“民族问题是关系我们的国家统一、社会稳定、边防巩固、建设成功的大问题。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教训再一次说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21]这是江泽民在充分认识和总结国内外民族问题的发展态势后得出的正确结论。这一结论对于我国今后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无疑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二)指出了民族平等、区域自治和民族发展是民族工作的主要内容
在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上,江泽民提出三句话,即“一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三是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三句话,概括了当代民族工作的主要内容,成为处理和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重要指导思想。
(三)提出了必须把经济发展作为解决现阶段民族问题的核心
在1992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指出:“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的问题上。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不把经济搞好,民族区域自治就是空的。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既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这就指明了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攻方向。
(四)在民族关系上,提出了“三个离不开”的论断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总结了国际、国内的历史经验,在民族关系上,高度重视加强民族团结,强调“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22]
1981年7月16日,《中央书记处讨论新疆工作问题的纪要》中第一次提出:“搞好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是进一步搞好新疆各项工作的关键。”“新疆的汉族干部要树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少数民族干部,新疆各项工作搞不好;新疆的少数民族干部也要确立这样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汉族干部,新疆各项工作也搞不好。”这就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问题方面的著名论断“两个离不开”。“两个离不开”对于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江泽民在1990年和1998年两次考察新疆工作时,提出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是“两个离不开”的深化和发展,高度概括了新时期我国各民族互相帮助、相互依赖、共同发展的民族关系本质,是指导我们继续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重要
(五)强调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1992年,江泽民指出:“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23]第三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胡锦涛在论及民族干部的培养时强调,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能否实现的大局,事关民族问题能否正确解决的大局,事关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党的民族干部政策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初步形成了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机制,民族干部在素质上有所提高,结构上明显改善,从而在队伍建设上保证了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
(六)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制度之一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列为我国三大政治制度,并纳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江泽民明确指出:“我们要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指引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4]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七)强调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之所在
江泽民指出,自十月革命以来,西方国家就一直不遗余力地对社会主义国家发动各种攻势,其中很重要的就是进行意识形态渗透。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就与此相关。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西方敌对势力加紧以各种手段和方式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其中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制造事端,加紧在边疆民族地区进行分裂和颠覆我国的活动。因此,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的统一。
综上不难看出,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党在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与时代特征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党与时俱进,永远走在时代前列的先进性。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探索
进入21世纪,我国面临的世情、国情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也有了新的内涵。这一切,也给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的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对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论述,成为新的历史时期我国进行民族工作的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这些论述集中体现在胡锦涛于2005年5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以下简称“讲话”)中。[25]这次会议也成为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重要研究和部署。
第一,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战略地位,做出了两个“始终是”的新界定。“讲话”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的时代高度,面对国内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提出了两个“始终是”的重要思想,即“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显然,这一重要论断赋予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内涵,对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民族地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加快推进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内涵,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的高度进行了新的拓展,提出了要建立起“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新内涵。党的三代领导人都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一重大问题。胡锦涛的“讲话”表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内涵时,在“平等、团结、互助”六个字的基础上拓展为八个字,即“平等、团结、互助、和谐”。这一新的表述,充分体现了党在处理和对待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问题上的与时俱进,把处理和解决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问题,提高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重要组成部分的高度,在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史上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三,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正确处理好社会主义民族问题,从党和人民事业全局的高度,得出了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的重要结论。
第四,对如何认识和对待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民族问题的复杂性问题,从国内外新形势、新特点的现实出发,论证了四个“交织在一起”的新的理念。民族问题的复杂性,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关于民族问题基本特征中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党的三代中央领导人所始终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胡锦涛在“讲话”中,又把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他指出:“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民族问题往往表现为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现实问题与历史问题交织在一起,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交织在一起。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涉及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主义建设各个方面。”这一阐述,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复杂性这一重大课题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而且更重要的是为进一步处理好民族问题指出了明确的方向和基本的工作思路,这就是“我国的民族问题必须放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中来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
第五,对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及其相互关系问题,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明确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必须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主题”。
第六,对新世纪新阶段做好民族工作的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务的要求,做了全面而系统地阐述,向全党提出了做好民族工作的五项重要指导原则和现阶段民族工作主要任务的新的重要思想。“讲话”明确指出“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处理民族问题的丰富经验。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都对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做了深刻的论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指导我们党形成了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这“是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必须始终坚持和全面贯彻”,“讲话”强调指出,我们要“结合新的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为此,“讲话”提出了五项重要指导原则,即“五个坚持”: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宗教信仰;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坚持维护法律尊严和各族人民的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上述五项重要指导原则,既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人关于民族工作重要指导原则的全面系统的继承,又是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作了全面系统的发展。
结语
以上本文回顾了中共历代领导集体对新中国民族工作的探索和贡献,不难看出,每一代领导集体的探索,既是对前一代探索的继承,同时也有新的发展,反映了党的领导集体与时俱进的探索精神和时代品质。中共十八大以后,又产生了新一代的领导集体。中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又发生了新的变化,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态势,这些都对新的领导集体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相信,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必将也一定会因应形势的发展,做出新的部署。中国的民族工作,也必将出现新的特点和创新,成为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模式、中国道路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1]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第二代领导集体”、“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提法,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见于中共权威文献中,党的十六大以后,又出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提法,用以指称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因此,学术界和理论界在论述新中国成立后的“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时,出于表述的方便,开始使用“党的几代领导集体”的提法。
[2]《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16页。
[3]《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93页。
[4]《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13页。
[5]《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2年7月)》,《上海革命史资料与研究》2002年。
[6]《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94页。
[7]《不信教的和信教的要互相尊重(1956年5月30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GB/69112/75843/75874/75992/5181267.html。
[8]《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516页。
[9]《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76页。
[10]《邓小平关于〈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讲话的发表》,中国政协新闻网,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61/56107/56109/56120/3918991.html,2005年12月6日。
[11]《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79页。
[12]《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71页。
[13]《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70页。
[14]《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2页。
[1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页。
[16]《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1页。
[17]这是1952年邓小平出席西南民族学院第二期开学典礼时作的题词。
[18]《邓小平论统一战线》,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79页。
[19]《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92页。
[20]《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页。
[21]江泽民:《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网,http://www.seac.gov.cn/art/2004/6/28/art_633_6414.html,2004年6月28日。
[22]《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页。
[23]《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2页。
[24]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页。
[25]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5月28日。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