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之间经济和政治发展不平衡。为实现民族平等和共同繁荣发展,必须从各民族的具体实际出发,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和民族特点的发展道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中处理民族问题,特别是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各民族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不仅实现了民族工作方针从局部性的“慎重缓进”到全国意义的“慎重稳进”的发展,而且具体指导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造以及西藏和平解放以来的工作,丰富和发展了党的民族工作的基本精神与原则。
一、“慎重缓进”方针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中的提出
在党的领导下,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于1947年5月,成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建新中国时,决策在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实践基础。1947年6月,内蒙古自治政府主席乌兰夫、秘书长刘春到东北局汇报内蒙古自治区的工作。对于自治区的当前和今后工作,李富春代表东北局指出:处理问题要慎重,工作要踏实,必须团结蒙古族的大多数。现在的改革是削弱封建,还不能是激进的,必须采取慎重缓进的方针。[1]从现有公开的党的历史文献看,这是关于民族工作“慎重缓进”方针的较早记载。李富春之所以提出必须采取这一方针,不仅因为民族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更为重要的是当时内蒙古自治区的工作刚刚起步,民主改革处于还只是“削弱封建”的发展阶段,新中国的筹建在中国共产党发出“五一”劳动节口号后开始提上日程。因此,内蒙古自治区的民主改革的策略以慎重为要,不急躁冒进,也不激进,是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的。
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剥削与压迫赖以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即使是削弱封建,也不得不触动这一所有制的根基,但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来说,则不能照搬汉族地区的做法。1947年7月23日,乌兰夫在内蒙古自治区干部会议上作报告时指出:“内蒙古今天的革命任务同全国的革命任务一样,是反帝反封建,但在策略和步骤上与内地不同。”10月10日,党中央公布了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旨在“消灭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2]。11月16日,中共内蒙古党委主持召开兴安盟群众工作会议,通过了在自治区农业区进行土地改革的决议。为使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其现阶段的任务实行《中国土地法大纲》,进行土地改革,1948年2月,东北局负责人罗荣桓指示内蒙古党委:“中国土地法大纲,精神可用,但要根据内蒙古具体情况出发。斗争形式不能搬,注意民族隔阂,政策要好好掌握,不慎重可能造成失败。土地法试出几个区域再看,不必急于早发表。发动群众要放手,但要有领导,无领导即成放任。执行与具体处理要非常慎重,经济上斗错了,还可以补,脑袋给斗错搬了家,即不能赔偿,所以要非常慎重。”[3]他指出了内蒙古土地改革要慎重进行的重要性和不慎重的危害性,强调要根据具体情况,并且要先试点和有领导地进行。这些关于内蒙古土地改革问题的认识和政策主张集中体现了“慎重缓进”的基本精神,成为一个时期内蒙古自治区工作的基本方针。
就“慎重缓进”方针的基本要义来说,慎重是立足点,是民族工作的基础,但慎重不是不要“进”,也不是激进和冒进,而是坚持“进”的方向,在进度上主张缓一些,或者在条件不具备时暂不“进”,反对急躁和急于求成。内蒙古自治区坚持这一方针,注重在民主改革中进行调查研究、试点探索,同时防止和纠正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左”的偏差。
坚持“慎重缓进”方针,并根据内蒙古特别是牧区的实际,乌兰夫对于牧区民主改革提出了“三不”政策,即牧区“不斗、不分、不划阶级”。1948年3月,中共内蒙古党委在兴安盟群众工作团会议上决定,牧区民主改革实行“牧区民主改革要从稳定牧区形势,恢复与发展牧业生产出发,不能采取农区的作法,对牧主不斗不分,采取适当措施提高牧工工资”的政策。[4]7月30日,乌兰夫在内蒙古自治政府旗县以上干部会议上根据土改中出现的“左”的偏向,指出内蒙古党委的领导错误之一在于“对土改工作准备不够,没有根据我们的主观能力,即干部的条件和群众的觉悟,稳重、有步骤地推进工作”。[5]同时,他根据牧区削弱封建剥削的任务提出:“废除封建特权,适当提高牧工工资,改善放牧制度。在牧民与牧主两利的前提下,有步骤地发展畜牧业,改善牧民生活。”[6]这一政策后来逐步发展而为“不分、不斗、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的“三不两利”政策[7]。1953年6月 15日,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在总结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牧业区畜牧业生产时,概述了这一政策,指出这是根据牧业区的实际情况与畜牧业经济特点制订的。[8]后来,在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政策稳、办法宽、时间长”的原则[9]。关于这一原则,乌兰夫于1957年10月8日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发言时说:“发展(牧业生产)合作社的首要问题是坚持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在稳定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要稳,办法要宽,时间可以长,允许因地制宜地进行工作。强调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按照群众的觉悟水平,采取群众能够理解和容易接受的办法办事。使群众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不感到突然,不引起大的震动。力求做到既实现了社会主义改造,又稳定发展了生产。”[10]以上政策和原则适合内蒙古自治区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推动了内蒙古自治区特别是牧区民主改革和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也为新中国成立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牧区的社会改造提供了实践经验和政策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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