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是关系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新中国成立后60多年民族工作的实践已经证明,我国成功开辟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科学地把握这条道路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对于我们更加自觉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工作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和基本经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不断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发展,意义重大。本文试就这个问题作肤浅探讨,以求教于广大同仁。
一、丰富的理论内涵
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就是一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目标,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道路。简而言之,就是一条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道路。从以往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民族工作的具体实践看,其基本的理论内涵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一)坚持民族平等。平等是民族关系的核心,是我国民族工作最重要的价值理念。胡锦涛同志在阐述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时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①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始终坚持把各民族一律平等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从而为民族团结和各民族互助合作奠定了前提条件。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为确保民族平等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从而开启了我国民族关系史上最灿烂最壮观的一页。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1.把各民族一律平等作为国家意志。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②由此可见,坚持民族平等是我国宪法制定和修订时一贯秉承的基本思想。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做出的这些规定,为我们民族之间的平等提供了最高层次的法律保护,奠定了我国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法制基础。
2.通过民族识别为实现民族平等创造前提条件。维护民族平等首要的问题是需要搞清楚我国民族的基本构成情况。新中国成立之前,我们并不清楚我国究竟有多少个民族,一些少数民族的族体身份不被承认,民族名称也很复杂。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基本搞清了我国民族的构成情况,陆续认定了55个少数民族,从而为实现民族平等奠定了基本前提。特别值得强调的是,我国是世界上唯一由政府组织开展民族识别工作的国家,民族识别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对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重大意义在于:第一,摸清了我国的民族构成情况。第二,为实现民族平等、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利、促进民族关系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三,促进了中国特色民族学科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第四,为多民族国家探索解决本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提供了范例。③
3.在国家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做出全面体现民族平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均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设有民族委员会作为其常设机构之一。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少数民族被列为专门的界别。从第九届开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每个少数民族成分都有政协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设有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国家其他重要政治活动也都全面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早在1951年5月,中央政府就出台了《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明确要求凡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强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④
4.通过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体现民族平等。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立法和行政机关,颁布了一系列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力和利益的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涉及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⑤与此同时,国家经常开展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也有效地保障了宪法关于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的贯彻落实。
(二)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团结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民族工作追求的重要目标。促进民族团结是贯穿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一条红线。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起来”的伟大号召。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两个大局”的思想。⑦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三个离不开”的思想。⑧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两个共同”的思想。⑨新中国成立以来,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原则外,国家在促进民族团结方面采取了很多重要措施:
1.大力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早在20世纪50年代,国家就采取了“派下去、请上来”等措施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派下去”,是指中央政府派出访问团深入少数民族地区走访慰问。从1950年7月到1952年底,中央政府派出的西南、西北、中南、东北内蒙古四个民族访问团,累计行程就达到了8万多公里。与此同时,中央有关部门派出医疗队,深入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免费巡回医疗。“请上来”,是指组织边疆少数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和宗教上层人士到内地参观,以增进少数民族对政府和汉族地区的了解。从1950年至今,除1967年至1977年这10年外,每年“国庆节”或“五一”国际劳动节,都组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到北京以及内地其他地区参观,人数逐年增加,最多时达到2000多人。少数民族参观团得到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接见也已经形成惯例,甚至可以说组织少数民族参观团已经成为中国特色民族工作的重要体现。
2.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除重视对派往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进行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外,还在全社会坚持不懈地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宣传(简称“四个教育”),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社会氛围。2005年,明确提出“四个教育”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重视培养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意识,民族知识纳入小学教育范畴,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全过程。⑩
3.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中国特色民族工作的重要体现。20世纪80年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率先开展“民族团结月”宣传活动。1988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了包括56个民族成分的1166个模范集体和个人。之后,国务院又于1994年、1999年、2005年和2009年分别召开了第二、三、四、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单位和个人,政府不仅授予荣誉称号,而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从2006年开始,国家民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活动。(11)
4.开展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针对民族政策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分别于1952年、1956年和1980年在进行了三次全国范围内的民族政策大检查,及时纠正了民族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缺点和失误。2008年,针对少数地方出现宾馆、饭店、出租车、商店等对少数民族“拒住、拒食、拒载、拒卖”的现象,国务院办公厅及时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民族政策,坚决纠正有关错误行为,杜绝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的现象发生。随后,又对全国13个省(区、市)和国务院12个部门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高度重视做好散杂居地区的民族工作。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速,少数民族人口流动日益增多,城市和其他散居地区的民族工作在全国民族工作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此,国务院于1993年批准实施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为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散杂居地区民族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还把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生活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作为保障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12)
由于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族关系总体处于健康发展状态,经受住了各种风浪的考验。特别是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世界范围内民族主义浪潮高涨的情况下,我国的民族关系依然保持了健康发展。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曾自豪地说:“中国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没有大的民族纠纷。”(13)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从我国民族问题实际出发做出的重大抉择,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举,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独到贡献。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有机结合,既有力地维护国家统一,又充分照顾了少数民族地区自然与文化的特殊性。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做出了一系列不懈努力:
1.广泛推动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目前,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民族自治地方总人口的47%,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民族自治地方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
2.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保障。1949年9月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建立单一制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同时,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从1954年开始的历次中国宪法,都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1984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200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29个。
3.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执法检查。1987年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纳入全国“普法”教育范围。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年度执法检查重点。2007年,全国人大民委组织6个小组,赴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部门规章制定情况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的执法检查。
4.根据新的形势和新的实践不断深化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党的十五大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道,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进一步突出了这一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党的十六大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之一。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讲话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14)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民族工作上一以贯之的思想。“三个不容”,充分表明了我们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信心和决心。
(四)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始终追求的目标。新中国建立初期,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等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文章中,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15)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16)进入新世纪,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适时做出了旨在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在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17)党和政府在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依托重大项目促进民族地区发展。1953年开始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在苏联援建的156个大型建设项目中,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了40个项目。改革开放以来,又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了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工程等一批重大项目。这些重大项目的实施,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2.通过特殊政策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从1955年起,中央财政开始设立“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1964年又设立“少数民族地区机动金”等专项资金。1980—1988年,中央财政对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5个自治区以及云南、贵州、青海3个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较高的省实行财政递增10%的定额补助制度。从2000年起,在专项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的同时,还将少数民族地区每年增值税增量的80%由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给少数民族地区。
3.通过特殊举措扶持民族地区发展。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国家组织东部沿海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与少数民族聚居的西部欠发达地区开展对口支援。1992年国家实施沿边开放战略,确立13个对外开放城市和241个一类开放口岸,设立14个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其中绝大多数在民族自治地方。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开展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扶贫工作,少数民族地区始终是重点地区。在西部大开发中,将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83个自治县(旗)纳入开发范围。2000年全面启动“兴边富民行动”,以解决边境地区各族群众的特殊困难为切入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改善边境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提高边境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促进边境地区与内地的协调发展。2007年,专门编制了《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近年来,国务院又相继制定和实施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近期支持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支持云南省兴边富民工程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批准实施了《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等。这些重大举措,为民族地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和活力。
4.对22个人口在1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进行特殊扶持。2001年,国家全面启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2005年,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18)这些措施的具体实施,对于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鲜明的实践特点
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总依据是民族众多、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很不平衡的基本国情,总要求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总目标是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任务总目标总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这样的思想理念、目标任务决定了它必然具有鲜明的实践特色。
(一)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以各民族共同理想和共同利益为纽带,各民族群众广泛参与,共同建设和谐美好民族大家庭的伟大实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民族实现了空前的平等,在平等基础上实现了空前的大团结,在团结的基础上形成了空前的互助合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障。我们始终坚持把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为各族人民的共同追求,不断用一个个振奋人心的发展目标、一个个求真务实的发展举措、一项项令人激动的发展成就鼓舞各族人民,凝聚智慧和力量,使各民族群众自觉地将实现自身的发展进步与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融合起来,把理想和追求统一起来,不断壮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力量源泉,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呈现出巨大活力。改革开放后,我们提出了分三步走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第一步发展目标如期实现,第二步发展目标提前实现,在给全国各族人民带来极大实惠的同时,极大地鼓舞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建设热情。特别是在实现各项奋斗目标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把国家统一的大政方针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相结合,把实现国家整体利益与维护各民族特殊利益相结合,既维护了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又最大限度地照顾了各民族的特殊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各民族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热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为各民族团结进步的政治基础和坚强纽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不断向更高层次迈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做强做大了各民族共同利益,各民族共同利益增强又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各族人民因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进步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因熔铸了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而精彩无限。
(二)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是以制度安排为根本前提、以法律和政策为基本保障的伟大实践。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不只是一种理论构想,更是一种制度安排和政策保障下的实践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骨干,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长期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一整套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方方面面,能够有效调控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民族政策体系,从而使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具体实践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度、法律的健全完善增强我们的道路自信。
(三)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目标要求为总遵循,充分照顾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点的伟大实践。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是坚定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坚持各民族共同富裕共同繁荣前提下的具体实践活动,一句话,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目标总要求的具体实践活动。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它又强调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特点,把国家的大政方针与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把国家的整体利益与民族地区的局部利益有机统一起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与民族问题发展规律全面协调起来,最大限度调动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又好又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也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为此,它特别强调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性质和特点,一切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切记把民族特点视为多余。民族是一种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自身规律。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各民族之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差别依然存在。有差别,就会有矛盾。忽视差别,容易产生矛盾。正视差别,重视差异,才能找到解决矛盾的正确办法。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坚持实事求是,不回避、不夸大、不缩小民族问题,在维护各民族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努力解决各民族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不断促进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我们始终牢牢把握我国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把尊重差别、促进和谐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确保各民族各尽其责、各得其所。我们始终坚持不断促进各民族互相学习、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坚持各民族在政治上互信,在经济上互利,在文化上互补,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这不仅是中国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中国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三、道路漫长,任务艰巨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不仅选举出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委员会,而且对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和实践也做了充分肯定,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践由此迎来了一个新的时期,主要体现在胡锦涛同志在大会上做的《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19]的报告中。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这应该是对60多年来我国解决民族问题根本制度的再次肯定。
(二)完善我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纳入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中。关于政治制度的改革在十八大报告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关于民族政策和制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明确指出:“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虽然只是理论的概述,但基本上是对以往实践的总结和充分肯定。
(三)民族地区的发展依然是关注的重点,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八大报告中,依然强调了“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扶持力度”;“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以及“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最终目的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国家长治久安”。
党的十八大对60多年来我国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充分肯定,可以说一定程度上消弭了十八大召开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里民族理论学界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论争,也由此可以说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解决众多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但是这条道路还很漫长,在前进的道路上需要我们不断探索,不断以新的实践促进理论创新,以理论创新促进实践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越走越宽广。
注释:
①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民族工作文献选编(2003——2009)》,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56页。
②上引不同时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均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http: //law. people. com. cn/n_s.),访问时间:2012年10月26日。
③关于民族识别,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研究室:《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九十年》,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年,第121—142页。
④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年,第93—94页。
⑤国家民委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收录了从新中国成立到1996年现行有效的中央和地方颁布的涉及民族工作的政策法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类,中央又分为综合、政治、经济、文化、风习、教育、科技、人口、卫生、婚姻、干部人事等小类。
⑥参见降边嘉措:《民族大团结从此开始——记毛主席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起来”题词的经过》,《民族团结》2000年第6期,第35—36页。
⑦参见邓小平:《中央要有权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77—278页。
⑧参见江泽民:《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民族工作文献选编(1990—2002年)》,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6页。
⑨(17)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
⑩参见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网(http: //www. people. com. cn/GB/channel1/10/20000529/80728.html),访问时间:2012年10月20日。
(11)参见《国家民委关于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决定》,国家民委网站(http: //zcfgs. seac. gov. cn/art/2012/7/24/art_5),访问时间:2012年7月24日。
(12)《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法规选编》,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年,第80—82页。
(1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62页。
(14)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民族工作文献选编(2003——2009)》,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81页。
(15)毛泽东:《论十大关系》,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
(16)《邓小平文选》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7页。
(18)中央政府网站(http: //www. gov. cn/gzdt/2011-07/01/content_1897797. htm),访问时间:2012年7月25日。
(19)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