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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外交史在国史研究中的定位
发布时间: 2010-02-21    作者:罗燕明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201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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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国史需要有自己的学科定位。新中国外交史作为国史的组成部分,既需要适应整个国史体系,又要反映自身学科特点,以便与相近学科进行交流。 

  一、新中国外交史的外延 

  新中国外交史的定位可以借鉴一些较成熟的学科,如外交学和国际关系学。外交学与外交史的关系最近。外交学本身也包括外交史和外交思想史。我们所研究的新中国外交史属于历史学科的分支———中国当代史,它与外交学的外交史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尽管两者都把外交作为研究对象,但外交学培养外交家,是一门从理论到实践的学科;而我们所研究的外交史则属于人文学科,培养的是史学家。史学离不开方法和理论指导,但是它本身不是概念的体系,而是对事物客观发展过程和人物客观活动过程的陈述。 

  研究外交史首先要搞清什么是外交。外交学学者研究认为:“外交是以主权国家为主体,通过正式代表国家的机构与人员的官方行为,使用交涉、谈判和其他和平方式对外行使主权,以处理国家关系和参与国际事务,是一国维护本国利益及实施其对外政策的重要手段;不同的对外政策形成不同形态和类别的外交。如简而言之,广而言之,外交指任何以主权国家为主体、通过和平方式,对国家间关系和国际事务的处理”  ;“外交,通常是指主权国家通过其官方代表,在遵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为维护自身的利益,采用约定俗成的和平方式,与其他主权国家或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所进行的正式的、官方的交往与沟通,以便有效地处理国家关系、参与国际事务” ;“外交是主权国家(以及国家联合体)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目标,以国际法和有关惯例为基础,通过正式代表本国的最高领导人和以专职外交部门为核心的中央政府部门,以及在他们的领导下通过其他半官方和非官方机构、社会团体以至个人,通过通讯、访问、会谈、谈判、签订协议等和平方式处理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的行动和过程。”

  以上定义各有侧重,但都强调三点:一是外交的主体是国家,外交活动主要指国家的官方活动,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外交活动只有在官方的指导和授权下才属于外交活动。二是外交是指和平方式的对外活动,非和平的方式不属于外交活动。三是外交活动的对象是国家关系和国际事务。总之,外交的主体是国家,外交的行为是和平方式,外交的对象是国际关系。这个定义一般来说也适合于外交史。我们可以把新中国外交史的外延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以和平方式处理国家关系和国际事务的历史过程。外交史学则是编撰和研究这一历史进程的学科。 

  二、新中国外交史的内涵 

  新中国外交史作为国史一部分,其内涵应服从整个国史的定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兼当代中国研究所所长朱佳木曾对国史做过以下定位:国史是指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共和国范围内社会及社会与自然界关系的历史。它是中国历史的自然延伸,是正在进行并且不断向前发展的中国断代史,是中国的现代部分或当代部分,即中国现代史或中国当代史。国史研究是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为研究对象的。它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教育、文化、外交、军事等,以及生态灾害和自然灾害;二是国家整体历史进程和地方史、部门史、行业史等专史;三是中央政府管辖区域内的历史和暂时未受中央政府管辖的一些地区的历史。国史主线有三条:一是探索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二是争取早日实现中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三是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主权和领土完整。 

  根据这一定位,新中国外交史在内涵上属于国史研究第一层次的外交部分,第二层次的整体部分,以及第三条历史主线,即以和平方式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主权和领土完整。

  关于内涵定义,还可参考裴默农的“周恩来外交定义”:“外交不是为了损人利己,而是为了增进友好与合作,为了世界和平与发展,为了人类的进步事业;是大小、强弱、贫富国家之间和国家与地区之间平等的文明的交往;在和平共处的基础上,维护国际正常秩序;是贯彻对外政策的官方手段;除了通过外交渠道,还可以进行民间交往以影响和争取人民。”上述关于周恩来外交的定义,说明了新中国的外交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原则,不同于其他国家。不过,上述定义只讲中国的国际义务,而没有讲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等,这些  都是中国应当享有的国际权利。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把新中国外交史的内涵定义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为推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用和平方式解决和处理国际问题的历史过程。这是总的内涵定义。具体来说,外交史内涵还涉及自身研究领域的具体划分,主要有:外交思想、外交战略和外交政策的演变,大国外交,周边外交,多边外交,地区外交,民间外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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