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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和通过
发布时间: 2009-12-08    作者:张金才    来源:国史网 200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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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刘少奇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通过

  经过8个多月的紧张工作,宪法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全部就绪,即将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在这一阶段,刘少奇为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所作的重要贡献,是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这一报告,是刘少奇受毛泽东的委托主持起草的。在起草过程中,刘少奇于956日、7日、9日,连续4次同周恩来、朱德等人到毛泽东住处开会,讨论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19]912,刘少奇主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并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20]

  1954915,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开幕当天,刘少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刘少奇在报告中,首先回顾了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英勇斗争的历史和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宪政运动的历史,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发生巨大变化的历史,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产生的历史意义。接着,报告从新中国的国家性质、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步骤、我国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民族区域自治等方面,说明了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

  在报告的第三部分,刘少奇还对全国人民群众在讨论宪法草案时提出的各种意见作了简要回答。报告指出,全国人民群众在讨论宪法草案的时候,提出了很多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对于这些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都作了考虑。由于采纳了群众的意见,宪法草案已经有了若干改动,有些是内容的改动,有些是文字和修辞上的改动。报告列举了宪法起草委员考虑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后对于宪法草案所作的一些较重要的修改,并一一加以说明。报告还择要列举了经过宪法起草委员会考虑认为不应当采纳的一些意见,如:有些人提议在序言中详细地叙述我国的革命历史;有些人提议在第五条中列举我国现有的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时候,还应当提到国家资本主义;有些人提议在宪法草案第二章第三节内具体地列出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名称;有些人提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应当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样设立常务委员会;有些人提议在宪法序言中增加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位和任务的规定;还有些人提议在宪法中增加规定我国疆域的条文,等等,并一一说明没有采纳的理由。

  报告在最后结论中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将成为我国的国家根本法。这个宪法既然是表达了人民群众的亲身经验和长期心愿,它就一定能够在我国的国家生活中起巨大的积极的作用,一定会鼓舞人民群众为保卫和发展我们的胜利成果而斗争,为粉碎一切企图破坏我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敌人而斗争,为促进我国建设事业的健全发展和加速我国建设的进度而斗争。”报告在号召全国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的同时,特别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提出新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地位,决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只是使他们必须担负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一切共产党员都要密切联系群众,同各民主党派、同党外的广大群众团结在一起,为宪法的实施而积极努力。”[21]

  人大代表对刘少奇所做的宪法草案报告进行了分组讨论,并提出了一些意见,主要是:(一)宪法草案报告中指出“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说法反映了维持现状的思想。这点很重要。(二)“非劳动人民”是指什么人?对把知识分子和民族资产阶级一样看作非劳动人民有些不愉快,这个提法需要修改;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罪恶说得不够;在叙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史实中应把太平天国、义和团运动写进去,并且说明这些运动是因为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而失败了;富农的政策说得不够具体;富农是否为统一战线的一部分?(三)应将“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改为“民族资产阶级在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后,在政治上也有一定的地位”。(四)应将“关于民族自治问题”这个标题改为“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并在“民族区域自治”中补充民族内部的团结问题;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过于强调尊重,主张应有所区别,指出哪些该尊重,哪些应改革,以免影响生产建设;对地方民族主义谈得少了些,因为它与大汉族主义对民族团结的危害性是一样的;希望目前不要在彝族地区宣传社会主义改造,主张多办学校,教育下一代;希望知道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办法。(五)希望宪法起草委员会搜集和整理有关我国宪政运动的史料;建议把宪法草案报告作为全国人民特别是学生学习我国近百年史的提纲,规定宪法草案报告为中学以上学生的必读书。[22]

  920,刘少奇批示胡绳[23]:“这些意见,请你考虑一下,是否有什么可采的地方?如有可采者,请即刻改好一份送我,今天还来得及改。”[24]笔者将发表在1954916《人民日报》上的改前本与后来编入《刘少奇选集》(下卷)的改后本进行对照,发现“应将‘关于民族自治问题’这个标题改为‘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这条意见被采纳了;在论述过渡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对国家还可以作出一定的贡献时,把“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单列了出来。

  大会经过充分讨论,在920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公布了该宪法。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庄严诞生。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艰难的斗争,终于有了一部代表自己利益的、体现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宪法。它的制定与颁行,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千秋基业。此后,我国宪法虽几经修改,但仍然是建立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的,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在这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作为毛泽东主要助手的刘少奇无疑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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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笔者曾在中国期刊网上进行过相关成果的检索,发现从1980年到20096月本文截稿时,有关刘少奇与1954年宪法方面的文章只有3篇,它们分别是:蒋碧昆:《学习与研究宪法的重要文献——重读一九五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4期);何志春:《刘少奇宪法思想初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何珊:《论刘少奇的宪法思想》(《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9期)。但这仅有的3篇文章,均未涉及刘少奇与1954年宪法的制定等方面的内容。

  [2]《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30页。

  [3]《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35537页。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08页。

  [5]《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6]《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617页。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朱德年谱(18861976)》(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450页。

  [8]《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页。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18页。

  [10]《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450页。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21页。

  [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21322页。

  [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22页。

  [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23324页。

  [1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24页。

  [1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传》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761页。

  [17]《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11月版,第127页注释[1]

  [18]《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11月版,第122127页。

  [1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朱德年谱(18861976)》(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2页。

  [2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26页。

  [21]《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11月版,第354393页、第394页注释[1]

  [22]《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11月版,第407页注释[2]

  [23] 时任中共中央宣传部秘书长,参加《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起草工作。

  [24]《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11月版,第407页。

  (作者为当代中国研究所副研究员)

  《党的文献》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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