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要有节约理论作为指导。我党几代领导人的节约理论是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思想理论资源和实践指南。我党几代领导人的节约理论是指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提出的节约思想和理论,这些节约理论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散见于他们的许多著作、批示和谈话中。本文将对此进行专门研究。
一、毛泽东的节约理论
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毛泽东为了组织巨大的经济力量,完成他所领导的伟大事业,一方面主张发展经济,另一方面强调节约,即“开源节流”。因此,他对节约问题有过大量论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毛泽东节约理论。所谓毛泽东节约理论,就是毛泽东为了中国革命胜利和国家富强,在工作和生活中提出的关于人力、物力、财力节约的观点、主张、措施和方法。毛泽东节约理论的内容丰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节约的目的性
毛泽东亲自领导了中国革命和新中国成立以后二十多年的经济建设。在这一过程中,财力一直十分困难,尤其是在革命战争年代。为了将有限的财力用于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就必须力戒浪费,实现节约。因此,毛泽东对节约的论述有着明确的目的性。
在民主革命时期,节约就是为了满足战争的需要。早在1932年3月。由毛泽东签署的《中华苏维埃人民委员会通告》第4号,在要求苏维埃政府把各项收入上缴上级政府的同时,还要求大量节省金钱来帮助解决红军的用费。l934年1月,毛泽东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报告中提出:“节省每一个铜板为着战争和革命事业。”
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节约就是为了使国家尽快地富强起来。在1955年《(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高潮)的按语》一文中,毛泽东明确指出:“中国是一个大国,但现在还很穷,要使中国富起来,需要几十年时间。几十年以后也需要执行勤俭的原则。”“特别要提倡勤俭,特别要注意节约。”
(二)节约的经济和政治意义
毛泽东一直把节约不仅作为一个经济问题而且也作为一个政治问题来对待。他指出:“我们要提倡艰苦奋斗,艰苦奋斗是我们的政治本色”。“实行增产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这不但在经济上有重大意义,在政治上也有重大意义。”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共产党依靠这种精神不仅克服了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经济困难,更重要的是依靠这种精神提高了党性,培养了良好的作风和造就了一支过硬的人民军队。从而赢得了全国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使中国革命从胜利走向胜利。
(三)节约的范围包括各个领域
毛泽东强调的节约不是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节约,而是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节约。
首先,他强调工厂要节约。他指出:“每一个工厂应有节省原料和保护工具的制度,养成节省原料与爱护工具的习惯。”“在工业生产中节约原料,成绩很大”,“应当充分利用1日社会遗留下来的工业基础。”
厂内部各部门的费用都是要计入产品成本的,因此,单有加工过程的节约是不够的,要降低产品成本,各个部门都应该节约。他强调:“一个工厂内,行政工作、党支部工作与职工会工作,必须统一于共同目标下,这个共同目标,就是以尽可能节省的成本(原料、工具及其他开支)、制造尽可能多与尽可能好的产品,并在尽可能快与尽可能有利的条件下推销出去。”其次,他还强调农村要勤俭节约。他说:“现在城市里头大反浪费,乡村里头也反浪费,要提倡勤俭持家,勤俭办社,勤俭建国。我们的国家一要勤,二要俭,不要懒,不要豪华。懒则衰,就不好。要勤俭办社,就要提高劳动生产率,严格节约,降低成本,实行经济核算,反对铺张浪费。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是任何一个合作社都必须做的工作。”第三,毛泽东提倡军队也要艰苦奋斗。他说:“我是历来主张军队要艰苦奋斗,要成为模范的。……现在部队的伙食改善了,已经比专吃酸菜有所不同了。但根本的是我们要提倡艰苦奋斗,艰苦奋斗是我们的政治本色。”第四,他强调全国人民都要节约。他说:“要求在全国各方面提倡节约,反对浪费。我们六亿人口都要实行增产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中国人民要有志气。我们应当教育全国城市、乡村的每一个人。要有远大的目标,有志气。大吃、大喝,统统吃光、喝光,算不算一种志气呢?不算什么志气。要勤俭持家,作长远打算。”他还说:“勤俭办一切国营事业和合作事业,勤俭办一切其他事业,什么事业都应当执行勤俭的原则。”第五,在节约的物质内容上,他强调人力、物力等多方面。他说:“任何社会主义的经济事业,必须注意尽可能充分地利用人力和设备,尽可能改善劳动组织,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一切可能节约的人力和物力。”他还说:“我们必须十分节省地使用我们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力戒浪费。”
(四)整饬浪费是实现节约的重要措施
要实行节约。就必须反对和惩治浪费,这是相辅相成的。因此,毛泽东的节约措施除了有关节约的要求和措施外,更主要的就是对浪费行为进行惩治。
毛泽东对浪费行为深恶痛绝,把它与贪污人民财产的犯罪行为视为同等性质。他明确指出:“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所以,为了实行节约,对浪费行为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和惩治。1952年3月8日,政务院批发的《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对“个人生活与工作上挥霍性的超支”和“由于负责人严重的官僚主义或经营人员失职所造成的业务上的浪费和损失”,“情节严重而招致国家巨大损失”者,明确规定“酌予刑事处分”。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对个别浪费者也曾给予过党纪和国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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