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途径,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和发展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内容。60多年的人民政协实践证明,这一民主形式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能够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在充分、民主、平等、真诚的协商讨论中达成一致;有利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党和国家民主决策的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努力促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有利于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让广大群众和各界人士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造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制度建设尤其是制度创新是民主建设的核心。一方面,制度创新是促进民主建设和民主发展的关键因素。民主建设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办法,继续适用旧的规章制度往往很难解决,最终要依靠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来解决。从民主建设的价值取向来看,以人为本和社会民主是不可或缺的。而要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和社会民主,须臾离不开协商民主的制度创新。另一方面,民主建设和民主发展的成果要通过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来巩固。民主发展,包括一些促进政府和谐的想法、做法,一些有利于提升民主效能的重大举措,如果不及时转化成新的制度,就有可能由于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些民主建设和民主发展的成果只有转化成具有法律地位的民主制度,才能持久、稳定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是一个渐进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一定的制度创新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在实现程序民主方面。当前,我国的发展正处于新的战略起点上。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我们一定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履行人民政协三大职能,充分发挥它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必须在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大胆制度创新,不断地对活动规律进行深化研究,使其能够掌握自己独特的规律。唯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民主、科学、有效的独特作用。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政协的协商制度。人民政协是中国协商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人民政协作为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和有机组成部分。人民政协体现的多党合作关系,既能使执政党经常听到来自民主党派的意见,又便于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作用,有利于长期共存和互相监督;人民政协实行的协商民主方式,既能够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便于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更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人民政协人才荟萃、智力雄厚,既能集思广益,反映民意,又能建言立论,集中民智,有利于求同存异,增进共识,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然而,人民政协组织成立60多年,其工作尚未通过法律予以规范。人民政协工作的两个指导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是政策层面的。应尽快启动对人民政协的法律地位、政治功能和运作方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使人民政协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使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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