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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才:中共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及成效
发布时间: 2016-11-25    作者:张金才    来源:国史网 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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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目前,一些改革方案已经出台,一些重要改革举措已经全面推开,一些重大改革任务已经在全国各地开展试点,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明显成效。 

  一、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有序推进 

  司法管理体制是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司法管理体制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辽宁省沈阳市揭牌成立,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第一、第二巡回法庭挂牌成立并于2015年2月2日正式办公以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了良好开局。截至2015年12月31日,第一巡回法庭共受理案件898件,结案843件,法官人均结案数70.25件;全年共接待来访10769人次,办理来信2196件。[1]第二巡回法庭共受理案件876件,结案率93%。接待涉诉信访33000人次。[2]第二巡回法庭还于2015年10月27日首次在高校公开审理案件,开创了庭审走进法学院的先河。[3]巡回法庭一开始就站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并在机构设置、运行机制、人员管理、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对于有序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发挥了试点和探路作用。 

  (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又一项涉及司法管理体制的重要改革举措。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明确在北京和上海试点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28日,备受各界关注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挂牌,这是全国第一家跨行政区划法院。同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正式成立,这是全国首个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正式成立并开始履职,标志着我国在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在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首批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是跨区域管辖部分行政诉讼案件及其他重大案件。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自成立至2015年4月20日,立案458件,其中“民告官”案件286件,而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的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民告官”案件不过216件。[4]设立不到4个月,此类行政案件收案量已超过2014年全市的总和,体现出跨行政区划法院在摆脱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方面的意义,这一点从其全年收案量来看表现得更加明显。截至2015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892件,其中行政案件1396件,占73.8%;民商事案件379件,占20%;刑事案件30件,占1.6%;执行案件87件,占4.6%;结案共计1700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9.44%,实现了良好的审判质效。[5]截至2015年年底,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370件,其中行政案件610件。[6] 

  (三)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2014年6月6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做出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11月6日、12月16日、12月28日,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先后挂牌成立。 

  2015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了新的管辖体制。一年多来,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履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初见成效。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一年共收案7918件,结案3250件,其中第一批遴选的18名一线主审法官人均收案400件,结案159件,审结了一批疑难、复杂、具有影响力的案件。[7]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对知识产权最有效的保护是司法手段。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重大革新,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实施国家创新发展战略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当前正在推行的一项基础性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基本思路是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分别管理,并对法官实行员额制,严格限定法官员额比例。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其中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 

  2015年9月1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各试点省份根据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各自的工作方案。上海市制定的改革方案是将法院工作人员分成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分别占33%、52%、15%的员额比例。法官员额比例从原来的49%下降到33%。该市8家先行试点法院、检察院首批共产生531名入额法官、308名入额检察官。试点法院首批入额法官员额比例为27.7%,未用足33%的员额比例,给未来发展留下了一定的空间。[8]此项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创设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与行政职级相对脱钩,实行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审判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司法行政人员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可以使每一类人员都有各自的晋升渠道和职业发展空间,从而达到整合司法资源、优化司法队伍、提高司法效率、调动司法人员积极性的目的。 

  (五)健全防止人为干扰司法制度 

  健全防止人为干扰司法制度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举措。2015年2月27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政法委)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两个规定”主要建立了三项制度:一是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二是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三项制度紧密衔接、前后呼应,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为贯彻落实“两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发布了实施办法,同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两个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同年11月,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了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9]这是“两个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开通报此类典型案件,发挥了重要的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推动了“两个规定”的全面落实。 

  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推开 

  中共十八大以来,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推开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2015年8月召开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即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围绕这一目标,意见提出了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加强法官履职保障等40多项具体改革措施。传统的审判模式强调内部层层审批,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判审分离、权责不清”,为此,意见提出彻底改革裁判文书的签署机制。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意见规定,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并就违法审判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意见坚持权力与制约并行,保障与监督并重,为构建公正高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要求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明确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意见根据检察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并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通过明晰检察官职责权限和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形成了对检察人员司法办案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规范监督制约体系。意见出台后,各试点省份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推行办案责任制改革。改革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子需领导过目才能签发;改革后,97%的案件由合议庭判决,同时主审法官身上的担子也越来越重。[10]为保证检察官依法公正办案,海南省的检察官需接受上级监督、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同级监督和纪律监督四重监督。[11]司法改革及严格的办案质量责任制,既调动了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司法效率,又保证了办案质量及司法公正,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成效初步显现。 

  (二)积极推进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法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全国各级法院重点建设了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 

  一是推进审判流程公开。2014年11月,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正式开通。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份基本建成统一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即可凭有效证件号码随时登录、查询、下载相关案件的流程信息、材料等,案件的程序性诉讼文书可电子送达。 

  二是推进裁判文书公开。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并率先在该网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自2014年1月1日起,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陆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目前该网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2015年12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改版升级,实现了少数民族语言裁判文书的公开,提供蒙、藏、维、朝鲜、哈萨克等语种文书的浏览和下载服务功能,提升了裁判文书的应用价值,有力促进了裁判尺度的统一。 

  三是推进执行信息公开。中国执行信息网提供被执行人信息、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流程信息、执行裁判文书信息公开服务。截至2015年11月1日,已累计公布执行信息5068万条,提供执行案件信息查询3380万人次。[12]在检务公开方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于2014年10月1日运行,目前全国3600多个检察院都在这一系统中公开办案流程、办案结果、办案文书,进一步拓宽了人民群众了解、参与、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这一系统已建立了四个平台: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案件进展情况;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平台,各级检察院通过该平台发布重大案件办理进展情况以及典型案例;法律文书公开平台,各级检察机关在该平台发布起诉书、申诉复查决定书等重要法律文书;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平台,律师可以通过该平台和检察机关进行网上预约办理有关业务。 

  司法公开和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 

  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2015年2月27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4月1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此次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是针对该制度存在的人民陪审员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陪审案件范围不够明确及其他需要改进的问题。《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改革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将原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且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学历要求限制。方案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范围,规定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首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其亮点之一是改革选任机制,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综合考虑报名者的政治素质、代表性和群众基础等因素,选任人民监督员,并规定在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从制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提高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方案拓展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明确人民监督员可对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11种情形的案件实施监督;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明确了参与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程序、案情介绍程序、评议表决及审查处理程序等;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明确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及执法检查机制等。方案出台后,北京、河北等省市结合各自实际开展了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截至2014年年底,北京市的法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2363名,2014年共参审案件71439件,占全市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93.5%,人民陪审员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13]2015年,全国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284.6万件。[14]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改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健全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 

  (四)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2015年5月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做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在北京、内蒙古、江苏、云南等13个省市区的检察机关中开展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重点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及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试点方案规定做了进一步解释;对试点方案没有规定而实践需要予以规范的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实施办法共4章58条,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线索来源、线索移送、立案程序、调查核实、举证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进一步强调了诉前程序等内容,确保试点工作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开展。 

  试点方案印发后,有多地检察机关因环保部门不履职、不作为提起公益诉讼,这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改革正式进入司法实践阶段。如2015年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此外,12月18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对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2月21日,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对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5]2015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6] 

  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截至2015年年底,试点地区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01件。其中,以诉讼类型划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83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18件;以案件范围划分,环境资源领域313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118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59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1件。[17]北京、江苏等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已经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245件,其中民事33件,行政212件。[18]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份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8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45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3件。[19]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三、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建设取得积极成果 

  “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是中共十八大确立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及取得的积极成果,除全面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外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在2013年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基础上,中共中央政法单位进一步制定配套措施,建立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2013年、2014年,人民法院共依法宣告1603名被告人无罪。[20]其中较有影响的是依法纠正了呼格吉勒图重大冤假错案,并启动了错案责任追究机制。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呼格吉勒图案件宣判后错案责任追究问题。[21]17日,呼格吉勒图案原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成为呼格吉勒图案启动追责后第一个被调查的责任人。[22]2016年1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发布消息,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23] 

  为强化司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了办案部门及时纠正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同时也强调了控告、案管、侦监、公诉等部门应该发挥的监督作用,明确提出监督管理不到位、放任不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规定共17条,分别从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范围、对象、情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其他职能部门、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的责任;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线索的受理、登记、移送、纠正、记录、通报制度及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24]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提供了重要保证。 

  (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任务和举措。2015年9月1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会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由“两院三部”联合出台规定,在律师事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律师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针对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各项权利落实不够有力,尤其是在律师会见、阅卷、申请调取证据以及庭审辩论辩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规定分别就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方面的权利做出了规定。同时,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分四个层次设置了救济机制:一是投诉机制;二是申诉控告机制;三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四是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强化责任,严格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措施,还明确规定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重要角色之一,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律师业的发达程度、律师权利的保障水平堪称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晴雨表,折射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水平。规定的公布实施,为27万名律师撑开了执业权利的保护伞。 

  (三)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也是完善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为落实这一改革任务,历时10个月,历经3次审议,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并进一步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25]这是自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再度集中取消死刑罪名,中国的死刑罪名降至46个。 

  (四)规范涉案财物处置司法程序 

  规范涉案财物处置司法程序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为落实这一改革任务,2014年12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 

  针对目前我国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及先行处置程序,做到公开、公平。意见强调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规定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意见明确要求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规定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对于促进依法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四、司法便民利民举措陆续出台 

  为贯彻司法为民原则,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共十八大以来,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享受到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红利。 

  (一)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2015年4月1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自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渠道畅通,秩序井然,运行平稳。2015年5月4日是实施立案登记制后的首个工作日,当天全国各级法院行政一审共登记立案2000多件。2014年全国法院工作日日均行政一审立案600件左右,2015年4月全国法院工作日日均行政一审立案1132件左右。[26]截至5月31日,全国各级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与2014年同期的87.4万件相比,增长了29.6%。各地法院高效开展登记立案工作,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0%,上海、河南、重庆、甘肃等地超过95%。[27]截至2015年9月30日,全国法院共登记一审案件620万件,同比增长31.9%。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也大幅增长,1-9月同比增长58.39%。[28] 

  实践表明,立案登记制改革得民心、顺民意,“立案难”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这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也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2015年5月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意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适应困难群众的民生需求,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其中包括: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强特定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意见实施后,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并取得积极成效。2015年上半年,全国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57.4万件,受援人次65.9万,同比分别增长11.7%和14%。[28]与此同时,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也在稳步提高。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于2015年7月2日在介绍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关情况时表示:“到目前为止,全国民事法律援助律师所提供代理的意见,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所提供辩护的意见,90%都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采纳。这两个90%就足以说明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是有保证的。”[29]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及工作质量的持续提高,对于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意义。 

  (三)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改革部署,也是党和国家在司法领域出台的又一项便民利民举措。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各地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 

  意见明确规定,救助对象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具体有四类:一是受到犯罪侵害导致死亡、重伤、严重残疾、急需医疗救治的刑事被害人;二是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三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员;四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各地可做出细化规定。 

  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两年多的努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出台了国家司法救助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救助条件,细化救助审批发放流程,建立了规范、可操作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机制。[30]两年来,司法救助范围不断扩大、救助形式不断丰富、资金保障不断强化、各方协调不断促进、主动性不断增强,显示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生命力。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地方各级财政分别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2.4亿元用于国家司法救助。其中,仅2014年就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31]目前,所有省级财政、95%的市级财政、93.4%的县级财政把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纳入了财政预算,有19个省(区、市)实现了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全覆盖。[32] 

  设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体现了人权保障价值,保障了刑事追诉客观公正的价值,更彰显了政府责任担当的价值。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先由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擘画司法体制改革的宏伟蓝图,尔后由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有关文件,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单位细化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制定本系统具体改革方案,通过法定程序将改革落到实处。这样的改革思路、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了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扎扎实实的进展及成效,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和明显改观。这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了有力的司法环境和重要保证。 

  [ 参 引 文 献 ] 

  [1]《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晒出一周年成绩单》,《光明日报》2016年1月31日。 

  [2]《与大法官聊“家门口的最高法院”》,《光明日报》2016年1月25日。 

  [3]《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首次在高校公开审理案件》,《人民日报》2015年10月28日。 

  [4]《北京四中院的一百二十天》,《光明日报》2015年5月1日。 

  [5]《北京四中院成立一周年收案近1900件》,《光明日报》2015年12月31日。 

  [6]《首家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市三中院成立一年多跨区审案屏蔽“打招呼”》,《人民日报》2016年1月19日。 

  [7]《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一周年:收案近8000件审判去行政化》,《光明日报》2015年11月14日。 

  [8]《上海:法官员额制激荡一江春水》,《人民日报》2015年5月20日。 

  [9]《中央政法委首次通报五起干预司法典型案例》,《人民日报》2015年11月7日。 

  [10]《上海一位主审法官的改革体验》,《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0日。 

  [11]《海南:全力推进“谁办案谁负责”》,《人民日报》2015年5月27日。 

  [12]《最高法院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成效明显》,《光明日报》2015年12月17日。 

  [13]《北京五家法院试行人民陪审员改革》,《光明日报》2015年7月31日。 

  [1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人民日报》2016年3月14日。 

  [15]《山东检方提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日报》2015年12月23日。 

  [16]《非法排放废水废渣、造成环境损害江苏检方提起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日报》2015年12月25日。 

  [17]《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光明日报》2016年1月7日。 

  [18]《试点检察机关已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245件》,《人民日报》2015年12月30日。 

  [19]《最高法公布环境侵权十大案例2015年已受理相关公益诉讼48件》,《光明日报》2015年12月30日。 

  [20]《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光明日报》2015年9月22日。 

  [21]《内蒙古高院启动错案责任追究调查》,《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6日。 

  [22]《呼格父母获国家赔偿近206万元》,《光明日报》2015年1月1日。 

  [23]《呼格案27人被追责》,《京华时报》2016年2月1日。 

  [24]《最高检出台追究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规定》,《光明日报》2015年12月18日。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人民日报》2015年11月26日。 

  [26]《新行诉法实施首个工作日行政案件立案数翻番》,《人民日报》2015年5月6日。 

  [27]《立案登记制实施满月,立案数量超百万件》,《人民日报》2015年6月10日。 

  [28]《热词记录2015·政治》,《人民日报》2015年12月29日。 

  [29]《法律援助将在三方面扩大服务民事刑事法援律师意见90%获采纳》,《人民日报》2015年7月3日。 

  [30]《司法救助制度基本覆盖全国》,《人民日报》 2015年12月8日。 

  [31]《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基本建立》,《光明日报》2015年12月8日。 

  [32]《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在全国基本建立》,《人民日报》2015年12月23日。 

  [责任编辑:郑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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