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 中国首家慈善公益组织——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
1984年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至1988年,与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等联合组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985年 中国红十字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确定了中国红十字会新的性质是全国性的人民卫生救护和社会福利团体。
1988年 广东中山市慈善万人行,这是全国首次区域性慈善公开募捐行动。
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1989年 中国扶贫基金会在北京成立。
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倡导并组织实施“希望工程”。
1990年 邓小平同志亲笔为希望工程题词,1992年,又两次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名义捐款,给予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和社会各界极大鼓舞。
1993年 吉林省慈善总会在长春市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省级慈善团体。
1994年 中华慈善总会在北京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全国性综合慈善组织。
1997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首次规定了对提供慈善捐助的企事业机构给予减税待遇。
1998年 抗洪赈灾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与中央电视台首次联办大型电视义演募捐晚会。
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布实施。
2000年 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起省级慈善机构。
2001年 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发展慈善事业,加强对捐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的要求。
2004年 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慈善事业第一次被明确写进党的重要文献。
2005年 “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第一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的要求。
民政部在首届中华慈善大会上发布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首次明确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目标、原则和措施。
2006年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提出“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的要求。
2007年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008年 我国慈善事业捐赠总额为1070亿元人民币,个人捐赠首次超过企业捐赠,中国大陆地区公民个人捐款达458亿元,占捐款总额的54%,改变了此前国内个人捐赠不超过总额20%的格局。
2009年 首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2009年年会在北京举行。
2010年 首个中国慈善事业教学研究机构——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成立。
《社会救助法》、《慈善法》正在立法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