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国刑法学研究呈现出三个闪光点:理论话语权在刑事立法中的分量有所提升,刑法学研究开始以司法为导向,两大犯罪论体系进入正面交锋。这些闪光点,未尝不是2011年的学术增长点。
理论话语权在刑事立法中的分量有所提升
就我国刑法学的现状而言,“面向立法者的刑法学”仍然是重要的研究取向。刑事立法文件是刑法学最重要的研究文本,国家刑事立法活动自然能够给理论提供足够多的研究空间,并催生一批研究成果。
酝酿多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正式提交给国家立法机关审议。与之前历次刑法修正案不同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开始触及“死刑存废”这一复杂、敏感的刑法问题。
死刑立法早在20世纪90年代即作为一个学术热点,并延续至今。我国学者对死刑的弊端、我国刑法死刑限制乃至废止的路径、方式、方法、策略等进行了长期的跟踪研究,形成了一大批有价值的理论成果,成为说服立法机关启动废除死刑立法的重要智力资源。这次废止的13个死刑罪名,在理论上早已达成了共识。这表明,理论话语权、学者话语权在国家刑事立法活动中的分量有所提升。
刑法学研究开始以司法为导向
法律规则的更新和完善将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延续下来,刑事立法活动也将保持一个相对活跃期,以学术研究推动法律规则的合理化完善,是学术研究的重要使命和基本责任。但是,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学者个人,如果将所有的学术资源都“配给”到立法机关身上,对学术的长期发展将是一个巨大隐忧。
作为一门极具实践品格的学科,刑法学赖以安身立命的基础不是“发现问题”而是“解决问题”。唯有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才有助于推动刑法理论的进步与革新。在学术界,围绕客观解释论与主观解释论,理论上展开了激烈的论争,这表明学者们不再满足于具体个案式的、就事论事的研究,不再满足于具体观点的对错优劣,而开始追寻各自的解释思路与方法、策略,开始尝试用某种学术标签来标识自己的解释立场与价值取向。这一现象表明“面向司法者的刑法学”研究开始朝向深化发展,这并非要抛弃刑法文本,恰恰相反,刑法典分则的地位将更加凸显出来,而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力,也将成为学者个人实力的重要体现。
两大犯罪论体系进入正面交锋
犯罪论体系也称为犯罪构成体系,目前世界上存在着苏联与中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以德日为代表的三阶层体系和普通法系的双层次体系。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学者开始了解国外刑法学研究的现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陆续有学者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反思、批判,并在刑法学界形成一种思潮,即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及德日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的全面引进。
这一主张的提出已经有十余年的时间,并且在青年学者那里广受推崇。但是长期以来,关于犯罪论体系的争论处于“单方喊话”的一边倒状态,主张坚守传统犯罪论体系的一方,无论是学者表态的力度、投入的精力以及产出成果的数量和质量,都远逊于主张引入德日犯罪论体系的一方,针对“德日派”之于传统刑法的质疑,强有力的回应也不多。
正因为如此,最近一两年来,在“德日派”的强大学术压力下,“本土派”也开始了强势的触底反弹,纷纷著书立说为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辩护,并努力回应“德日派”的指责,两个犯罪论体系进入了正面交锋状态。这种相互的质疑与反质疑,有助于学术知识的增长,也有助于我国刑法学的繁荣。但犯罪论体系是刑法理论的基础,两种犯罪论体系之争论这个事实,映衬了我国刑法学理论基石之脆弱和理论积累之浅薄。
传统犯罪论体系在我国已经存在了60年,它深植于中国的土壤中,并广为人所熟悉。贸然改变将付出巨大的理论成本,无论是“德日派”还是“本土派”都需要正视这个事实。笔者认为,这只能表明传统犯罪论体系在实践上的合理性,却不能说明其理论的优越性,“本土派”一味强调这一点正表明自身立论的薄弱和主张的无力,难以形成与他论的真正交锋。两大犯罪论体系的辩争,在我国刑法学研究中可能还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