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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教科书60年回顾与反思
发布时间: 2010-07-12    作者:王文华    来源:《政法论坛》 201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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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科书是一门学科课程的核心教学材料,<1>(教科书是教材的主要表现形式,而教材是依据教育的目标与内容所编成的、有利于教学活动的展开而有计划地编制的材料,包括教科书和其他辅助性的图书等资料。)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的教学用书,又称教材、课本,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刑法学教科书的编撰是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基础环节和重要评价指标。它的功能在于系统性地叙述本学科的基本原理,因而最能体现一个学者的学术水平。”<2>(参见陈兴良、周光权:名师名作惠及吾辈——读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学教科书是伴随着现代大学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法律学习与运用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学知识的推广有许多途径——论文、专著、案例集、教科书等。法学论文、专著学术性很强,却未必适合于初学者——论文只针对某一个问题展开论述,专著也只针对某一方面进行专门性论述,其优点是深入,其缺点是不系统、不全面,很难形成自身的专门体系从而给初学者提供该领域知识的全貌。案例集则主要侧重于法学知识的应用,而真正能够对法学教学、研究乃至司法实践起到奠基性、启蒙性作用的,是教科书,其系统性、完整性、体系性是法学的其他知识载体所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许多学人都是在教科书的引领下走进学术的殿堂。<3>(这也正是为什么刑法学教科书在日本被称为体系书的原因。)教科书是教育人、培养人的基本工具,是连结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纽带,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质量优劣、作用大小直接关系到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人才培养离不开教材,一本优秀的教科书往往能影响几代人,而刑法学知识的原始积累当然主要依靠刑法学教科书。本文拟对我国建国60年以来刑事实体法进行规范研究的注释性刑法学教科书进行专门、独立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刑法学教科书60年概况

  新中国60年刑法学教科书的发展,与我国的法制建设、法学研究一样,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结合我国的社会历史、法制发展进程,我国刑法学教科书60年的历程大体可以分为3个时期, 1949—1965年是初创时期,1966—1978年为停滞时期, 1978年至今即改革开放以后的30年是恢复与发展时期。

  ()初创时期(1949—1965)

  这一时期是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学的初创时期,具体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 1949—1956年是起步、初创时期,1957—1965年是衰退、萧条时期。

  1949331董必武同志签署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法律》的训令,对当时国民党政府以六法全书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予以全面的否定评价,包括刑法在内的旧法被全部废除。[1]这就打破了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学的历史传承性或继受性,一切只能从零开始。19506月教育部长马叙伦在全国第一次高等教育会议上强调,在课程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之后,我们就必须有计划地着手编写高等学校的教材及参考书。我们应该大量翻译苏联高等学校的教材及参考书,作为我们主要的参考材料,同时,我们也要着手编译一部分教材。” [2]19507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持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刑法学开始起步[3](P·4)1952年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对当时的旧法观点和旧法学理论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因此,刚刚起步的刑法学教学与研究主要是全面学习和移植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苏联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的名著《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出版中译版)虽不是教科书,却对我国刑法学的影响最大。外来的刑法学教科书也以苏联刑法的译本为主,以英美刑法的译本为辅,<5>(当时的苏联刑法学教科书有:苏维埃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主编:《苏联刑法教科书》(上下册),彭仲文译,大东书局1950年版;杜尔曼诺夫著:《苏联刑法概论》,杨旭译,长春东北新华书店1949年版,共61页;《苏俄刑法》,张君悌译,长春东北书店1949年版,共85页;沙尔果罗特斯基著:《现代资产阶级的刑事立法和刑法学》,成玉译,法律出版社1965年版,共97页。英美刑法教科书有:聂昌颐编译:《英美刑法要则》,上海三民图书公司1950年版。)偶尔也有其他国家的刑法典译本[4](P·96)。特定的历史原因决定了刑法学研究的片面性,只能学习苏联,而不去考察、研究具有丰富底蕴的两大法系的刑法制度与文化,更谈不上借鉴了。

  19549月,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公布实施,同年10月,我国刑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开始,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到19576月已经拟出草案的第22次稿,而当时的刑法学教科书无论是否公开出版,与这些草案的主要精神都是一致的。如果说在五四宪法公布前,我国的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是以学习苏联为主的话,那么在此以后,就开始逐步探索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为主而进行教学和研究了。作为这个时期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当时出了1本教学大纲和4部教科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学大纲》是在司法部指导下,由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和北京政法学院刑法刑诉教研室于1956年合作制订、法律出版社1957年出版的,4部教科书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1957年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初稿)》上、下册;张中庸编、东北人民大学1957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刑法教研室编著、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西南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1957年编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讲义(初稿)[3](P·5)[5](P·7)。上述大纲和教材试图为中国刑法学特别是刑法总论的体系和内容勾勒出一个大致的轮廓,但是由于特定历史条件的限制,意识形态的痕迹较重,内容比较单薄,有些在20—30页左右,形式比较单一。但是,这在我国刑法学研究几乎从零开始的当时已经非常难得了,毕竟万事开头难 

  自1957年以后,我国的刑事立法工作受到削弱,除了几个特赦令以外,没有颁布单行刑法,在颁布的非刑事法律中,包含刑法规范的也很少[6](P. 114)。相应地, 1957年下半年以后,也只有一些油印的内部刑法学教材,且在内容上政策多于 法律,大多配合政治运动的需要而强调政治性,并大大压缩专业内容。 

  ()停滞时期(1966-1978)

  1966年至1976年十年浩劫期间,随着法律虚无主义的抬头,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为之中断,刑法学研究也完全陷入停滞状态,一直到1979年刑法颁布。”[1] (P. 15)虽然新中国成立后至今的60年, 1949-1979年这一时期就占了一半时间,在50年代,曾经有过一系列刑事立法,刑法理论研究包括教科书编写工作也有过良好的开端,却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1966-197810余年的时间里,我国刑法学教科书与国家法制建设的遭遇一样,逃脱不了历史的宿命,随着司法机关被砸烂刑事立法工作停滞、刑法教学研究被迫中断而逐步萧条直至偃旗息鼓、完全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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