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时间尺度方面,从重视古代文物、近代史迹的保护,向同时重视20世纪遗产、当代遗产的保护方向发展。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是指从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50年代建设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物,是体现城市历史文化发展的生动载体,是城市风貌特色的具体体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切实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保持城市的传统特色和风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贯彻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2007年12月19日发布了《关于公布北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名录收录了北京市行政辖区16410平方公里内,自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至1976年“文革”结束期间,现状保存较为完整,能够反映北京近现代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群)、构筑物(群)和历史遗迹71处、188栋建筑。其中,近代的建筑有20处、39栋,占21%,现代建筑有51处、149栋,占79%。列入保护名录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原则上不得拆除。建设工程在选址时应避开。如果确实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建筑,将采取迁移异地保护等措施。对这些建筑进行改造时,应保存建筑本体的真实性,保持其外立面原貌,并兼顾对建筑环境的保护。这些建筑原则上不拆除,建设工程选址时应避让。确实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要对优秀近现代建筑采取迁移异地保护措施。这一举措填补了北京市历史资源保护的一项空白。
在保护性质方面,从重视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保护,向同时重视反映普通民众生活方式的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四合院是北京人世代居住的主要建筑形式,被誉为“北京的符号”。2002年2月,北京市批准了《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在旧城内圈出了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求对历史文化保护区必须以“院落”为基本单位进行保护和更新,危房改造和更新不得破坏原有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8月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危改中的“四合院”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没有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四合院”提出了保护标准。北京市文物局从2001年3月到2002年8月,对旧城区132片危改区进行了调查,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大、中、小四合院539处,并列入了单体保护规划。北京对于四合院的保护基本形成了历史名城整体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9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颁布实施,有着3000年城建史的古都北京终于有了第一个最为完整的名城保护规划,与以往不同之处在于这是一个法制性文件。名城保护规划在上述25个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基础上又确定了第二批1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名单。其中,在旧城内继续补充历史风貌较完整、历史遗存较集中和对旧城整体保护有较大影响的街区进行保护,在旧城外确定一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较能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和村镇。经过几年的实践,北京的四合院改造形成了“南池子模式”(即危改加市政改造,北京东城区政府现已投入几千万元)、“鼓楼东大街模式”(即拆除违章建筑,重铺人行道,重点整修街面两侧的房屋,建成明清风格的仿古一条街)。通过“改善、修缮、疏散”的方式,达到保护古都风貌和改善居民生活的双重目标。2007年,以政府主导、财政投入、居民自愿、专家指导、社会监督的方式,政府出资10亿元,启动东城、西城、宣武、崇文四城区内的胡同四合院改造工程。四合院保护已被列为北京“十一五”规划的重中之重。
在保护形态方面,从重视物质要素的文化遗产保护,向同时重视由物质要素与非物质要素结合而形成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北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极贯彻文化部制定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基本形成了由文化局牵头的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办公室”;继2002年和2003年北京成功举办“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抢救与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与“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学术研讨会”后,2004年又举办了大规模国际会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北京市政府在2005年财政投入400万元的基础上,连续加大经费投入,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开始组织精干力量,对散存在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普查,同时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个优先”保护原则:处于濒危状态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将要加紧抢救;濒危门类或年老体弱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将要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记录;授权有关单位积极征集原始资料和实物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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