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守廉教授访谈
安守廉(William P. Alford),当代美国著名的中国法专家。他1970年毕业于阿姆何斯特学院,1972年毕业于剑桥大学圣约翰学院,1974年获耶鲁大学中国研究硕士学位,1975年获耶鲁大学中国历史硕士学位,1977年获哈佛大学法学院JD(Juris Doctor)学位。现任哈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HenryL. Stimson教授、东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并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领域主要为:中国法律和法律史、比较法、东亚人权研究、国际间科技交流和国际贸易法。安守廉教授不仅以研究中国法著名,而且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有重要的影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访问学者张冠梓在美国访学期间采访了安守廉教授。
1.独特的研究道路——西方法律和中国历史结合
张冠梓:安守廉教授,您好。您是国际著名的中国法研究专家,能不能谈一下,您是怎么开始对中国感兴趣的?又是怎么投入中国法律研究这一领域的?
安守廉:我于四十多年前开始研究中国文化和历史。早在高中时期,我就对中国产生了浓厚兴趣。刚开始那几年,我只是泛泛地学习中国历史,后来才选择了中国法律史和法律文化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现在回过头来看,这种先粗后细、先博后专、先宏观后具体的研究路子,对我的学术研究是有好处的。我们都知道,法律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是社会的一个侧面,绝不是孤立地存在着的。因此,要想了解一个国家的法律,首先就得了解其历史和文化,了解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我的学习经历正好暗合了这个道理。
大学毕业后,我到英国剑桥大学攻读研究生,一边学习法律,一边学习中文口语。我当时就想,一方面是我正在学习的西方法律,一方面是我很感兴趣的中国历史,如果能将这二者结合起来,也就是将东西方的法律文化作比较研究的话,一定会很有意思。这样,我在学习中就经常有意识地将这两方面的知识放在一起,加以比较、对照。1971年,我进入耶鲁大学学习,改为攻读中国语言和历史专业的研究生,在东亚研究所旁听了不少中国史方面的课程,并进一步对中国的法制史有所注意。中国古代、近代的法律制度很丰富,所以我就专门研究这方面的内容。
2. 儒家道德约束很有借鉴意义
张冠梓:您最初对中国法律的兴趣是在什么地方?就是说,最初进入中国法律问题研究的时候,您的兴趣点在哪儿?当时是出于什么样的研究初衷?
安守廉:我最初对中国法律的兴趣点,应该说是中国法制史。中国的法律传统跟西方是很不一样的。不管美国的学者还是英国的学者,都认为自己国家的制度非常好,譬如条理分明、合乎理性、富有逻辑性、带有普遍性和通用性等等。可大家一接触中国法制史,觉得跟我们自己国家的很不一样。中国的传统法律,不管在制度上,还是在观念上,都有很多好处。西方法律注重个人诉求、个人权利,而中国法律却不是这样的。有人一看中西方之间的法律有这些区别,就说中国法很落后,一味地批评它们不注意人权、民主等等。可是我认为,中国法律也有好处。比方说,儒家思想就比较复杂、精细、有趣。孔子德治和仁政不只是对中国人有意义,对所有国家都有借鉴意义。孔子认为,最好的办法是约束人的思想、道德和行为,而不是诉诸法律,也就是说,用道德对一个人、一个社会进行约束是更根本也更有效的。反观西方人,则不这么乐观,比较强调外在的管理与约束。这两方面比较一下,就不难发现,中国和西方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都比较有特点,各有长处,是可以互相借鉴和学习的。
具体到中国近代法律制度,我也曾有过专门的研究。清朝末年的一些著名法学家,像沈家本、伍廷芳等,可以说兼通中外。他们通过借鉴西方法律的长处帮助中国进行法制变革,作了很多有开拓性的探索。我很有兴趣研究这些法学完和官员,也有兴趣就中国法律传统与西方法律进行比较,进而把不同制度中最好的部分都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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