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地总结新中国成立60年来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为今后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最近出版的杨一凡、陈寒枫、张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修订本),在这方面进行了成功尝试,取得了可喜的收获。
该书作为我国学者撰写的首部研究新中国法制史的专著,于1996年初版和1998年再版后,在社会上引起良好反响。然而,在我国加速实行由“法制”向“法治”转变的历史条件下,10年前编写的原枯,其内容的缺失是显而易见的。为了全面地阐述新中国60年法制建设特别是近10年法治发展的历史及其经验教训,作者对原书进行了再次修订。与1998年版比较,新修订本吸收了作者和学界近年研究当代中国法律史的新成果,在对原书各章进行较大修改的基础上,又增写了大量的内容。此次修订前后历时三年之久,体现了“研精覃思,精益求精”的精神。
坚持实事求是的治史原则,是新修订本最值得称道之处。新中国法制建设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认识和评价1949年至1977年间的中国法制状况,对于改革开放前我国是否存在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以及如何阐述若干部门法史的形成和发展,学界存有争论。对于改革开放30年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一些问题的认识,人们也有不同看法。比如,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在明确的法治思想指导下进行法治建设,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开始的,至今不过10年左右,笼统地用“法治30年”概括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面貌有欠准确。该书作者认为,实事求是是治史的基本原则。在撰写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史的问题上,那种不加分析地否定或贬低新中国前30年法制建设成就的观点,或者混淆“法制”、“法治”、“法治发展”三者的内涵,简单地用“法治60年”、“法治30年”表述新中国法制建设成就的提法,都是值得商榷的。
阅读该书可以看到,新中国成立60年来,既有为创立、开拓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而进行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也有一系列失误和“文化大革命”的灾难性破坏;既有丰富的成功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
该书比较充分地展现了我国由“法制”向“法治”转变的历程以及法治建设的成就。作者运用丰富的资料和大量的统计数字表明:改革开放的30年,是新中国重建法制和走向法治的30年。1978年至1997年即改革开放前20年的法学理论探讨和立法、司法实践,为“依法治国”方针的提出开辟了道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明确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从那时起,中国开始了由“法制”向“法治”的转折和实践。近10年间,我国加快了立法的步伐,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近10年间,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大步前进,司法改革也初见成效。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的10多年,司法建设的重点是重建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保证司法工作正常开展的话,那么在此后的10多年中,以司法改革为动力,完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水平和维护司法公正,则成为中央主导、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国家统一行动。
新修订本采用总体和部门法史相结合的写作方法,既对新中国各个时期法制建设的社会背景、指导思想、重大立法、司法和执法状况、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作了全面的阐述,同时又设立了15个专章,分别对我国的宪法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的建立、发展过程、内容、特色作了系统的论述。本次修订中,作者还新增写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两章,并对一些章节进行了重写。目前出版的有关论述当代中国法律方面的著作,普遍存在介绍立法情况多、涉及法律实施情况少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容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方面。法律的实施情况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为了全面反映新中国60年法治发展的全貌,该书除细致描述立法状况外,还客观记述了60年来特别是近10年中国司法和执法方面的进展,这些内容几乎贯穿全书的各个章节。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我国各级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举措,重要的民商、经济法律的实施效果,司法改革和审判、检察活动的成果,我国近期进行的税制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民族法律制度及地方法治建设的进展情况等,都在书中得到了最新的体现。该书注重运用统计数字论述论证我国各个时期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的状况,特别可喜的是,书中列举的大量统计数字截至2009年9月,使读者能够对教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就有比较准确的了解。
史论结合、论从史出是史家一贯的做派。该书平和、白描、干练的叙事方式,充分体现了史家对中立客观的追求,然而,书中对近30年法治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涉及较少,这就难免让人感觉总在吃甜品。这可能是所有治当代史的学者共同的难题。毕竟晚近的过去,沉淀不足,荡涤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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