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有8600多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总结30多年来地方立法的经验,研究地方立法的发展趋势,对于正确认识和把握地方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把握地方立法的地位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权。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结合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制定了一大批有质量、有影响、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迄今为止,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08件,修改地方性法规203件次,作出法规性问题的决定21件,作出法规解释1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基本满足了上海市各领域各方面法制保障的需要。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地方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执行国家法律需要结合地方实际。这就要求地方人大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比如,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针对该法第七十六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这一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整部法规只有10条,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富有创造性的细化,解决了实践操作中的不少难题,得到社会广泛好评。
为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地方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针对地方性事务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解决应由地方自己解决的问题。比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1994年制定的《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采用禁与限相结合的方针,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并尊重民间习俗,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认同和拥护;2007年通过的《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为浦东在综合配套改革和先行先试过程中突破制度性“瓶颈”提供了法律依据;2008年以决定形式授权市政府在世博会期间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制定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并制定、修改了多部相关法规,为世博会的成功举办提供了法制保障;2009年制定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为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起到了较好作用。
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地方人大针对本地改革发展实践和实际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先行性”法规,不仅可以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而且可以为国家立法探索道路、积累经验。比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1987年制定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护青少年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后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提供了参考;1991年制定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清算法规,它的出台让外商吃了“定心丸”,在引进外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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