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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应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法
发布时间: 2011-03-23    作者:张建田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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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军协调发展,整体推进军事法制建设,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完备的法制保障。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应当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以所有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分门别类,划分为若干部门法,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有机统一整体。目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主要由宪法及相关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门类)构成,没有关注到军事法的特殊地位问题。笔者认为,从法律部门的基本特征和现实情况出发,军事法应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军事法有特定的调整关系和调整方法

  法学界普遍认同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即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依据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同时,不同的调整方法,也为部门法的划分起着一定作用。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同时兼有其他法律部门不尽相同的调整方法,因此,应当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我国,军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及作战行动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地说,我国军事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武装力量内部的关系,也包括武装力量与政府(行政机关)、社会、公民等之间的关系。这一特定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着显著区别。由于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军事法在调整方法上与其他法律部门采用的调整方法也有所不同。将调整国防和军事领域社会关系的大量法律法规多数归入行政法门类,少数归入宪法、刑法等门类的做法,并未考虑到军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特别是目前已归入行政法、宪法、刑法等门类的军事法,仅限于国家机关制定的军事法律和军事行政法规,不含我国军事机关单独制定的大量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实际上是将后者排斥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外。显然,七个法律部门的划分方法存在缺漏,不足以完整、准确地揭示和反映军事法的特有调整关系。

  军事法的独立性源于我国特有的军事立法体制

  一个国家的军事立法体制,主要取决于国防和武装力量领导体制、国家的立法体制以及调整多方面、多层次军事活动的客观需要。1982年宪法关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规定以及1997年国防法关于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的规定,是确认我国军事立法体制和权限范围的基本依据。在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中,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能和组成单设一节予以规定。国防法明确规定中央军委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2000年的立法法进一步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这不仅将军事机关的立法活动纳入国家立法体制之中,而且表明军事机关制定军事法规规章的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在我国立法体制的框架内,军事立法权限划分在19987月发表的《中国的国防》白皮书中得到阐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或者与国务院联合制定军事行政法规;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军事行政规章。上述统一而分层次的军事立法体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军事法具备作为法律部门的实践基础

  一个部门法成立与否,不仅取决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立法体制,也取决于实践发展的状况和需要。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已具备存在的实践基础:

  军事法发展已具备相当规模。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建设可以追溯到人民军队创建之初。早在红军时期,《古田会议决议》就明确提出“编制红军法规”的任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军事法体制建设伴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步发展。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军事立法范围更加广泛,内容更加丰富,质量不断提高,已形成一定的数量规模。据统计,截至20108月底,现行有效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国防和军事方面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7件,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95件,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220件,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3000多件。200781,胡锦涛主席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暨全军英雄模范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军已经“形成了反映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人民军队性质和优良传统的军事法规体系”。这是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基。

  有了骨干法及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一般而言,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是否已经具备,是其所在法律部门能否建立起来的判断依据。在普遍认同的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七个部门法中,正是因为有了代表性和骨干性的立法,才被其称为法律部门。19973月国防法的公布,作为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基本法律,不仅将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制化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而且使之成为我国军事法律部门中的“龙头法”,对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近些年来,一批起“支架”作用的骨干性法律法规陆续出合,如国防教育法、国防动员法、现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法、武警法以及司令部条例、政治工作条例、后勤条例、装备条例等,进一步夯实了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框架基础。

  军事法规范衔接配套已形成有机整体。经过军事立法工作长期的实践探索和不断改进,作为调整和规范我国军事制度的军事法规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一个既相对独立又与国家法律体系其他法律部门有着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三个层级之间基本上实现了有机衔接,各类军事法律规范之间基本上做到了协调一致,军事法规体系的位阶和门类划分日趋统一、科学。

  军事法学科建设的有力支持

  多年来,以军事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军事法学学科建设有了快速的发展。1987年原国家教委将军事法学正式列入我国法学的10个二级学科之一,《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将军事法学科列人该书分支学科之一。2001年经中央军委批准的《中国军事科学体系研究》将军事法学列为14个一级学科之一,并设置军事法理学、军事立法学、军事管理法学、军事司法学、国际军事法学等五个二级学科。据统计,目前公开出版的军事法学专著逾100部。

  在我国法学界中,军事法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始终得到一些著名法学家的认同。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法学界首次开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学科分类的讨论时,多数专家就主张军事法应当成为独立的部门法。1984年出版的《中国百科全书(法学卷)》中,我国著名法学家张友渔、潘念之在该书序中认为,“从法的各种类别来说,法学研究范围首先是各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家庭婚姻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19878月张友渔为《中国军事法学》一书所作序中,明确肯定军事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防和军队建设,历来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也是维护民族独立、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更是国家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以军事领域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军事法,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理应占有重要一席。

  将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军协调发展,整体推进军事法制建设,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完备的法制保障。这不仅是加强国防和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也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丰富、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作者单位:中央军委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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