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立法目标——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基本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还需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未来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应当实现“五个转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今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未来我国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应当实现五个转变。
一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本任务应当是实现依法办事,法治建设的关键应当从以立法为中心向切实实施宪法法律为中心转变,党和国家应当更加重视和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实现宪法法律实施与法律体系构建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是我国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需要向纵深发展和推进,应当从以立法为中心加强法律制度规范建设,向以法治文化为重点加强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建设转变,努力使法治成为人们的价值信仰和生活方式,实现法治文化与法律体系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是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不仅要考察立法数量的“GDP”,更要关注立法的质量和实效;不仅要有不计其数的纸面上的法律规范,更要有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现实中的法治功能。
四是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从以创制法律为主,向统筹创制法律与清理法律、编纂法典、解释法律、修改法律、补充法律、废止法律的协调发展转变,使法律体系的清理、完善和自我更新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使法律体系更加具有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和生命力。
五是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从立法项目选择的“避重就轻”、“拈易怕难”向立法就是要啃硬骨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的转变,使立法真正成为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艺术,成为在“矛盾的焦点上”划出的杠杠。
■应当着眼于从深层次和整体上解决问题,确立更高更严的立法标准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着眼于从深层次和整体上解决问题,确立更高更严的立法标准,使我国的立法水平和立法质量上一个新台阶。
其一,应当把各种基本社会关系合理纳入法律调整范畴。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社会利益的分配器,法律体系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分配社会利益的集大成者。完善法律体系,应当把国家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社会关系以及有关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国家与公民、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社会组织、各个党派之间、各个民族之间、各种组织之间、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等各种重要关系,合理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使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都实现有法可依。目前,我国还有许多社会关系没有能够纳入法律调整规范的范畴,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当然,在强调和重视立法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立法的局限性,防止立法万能和过度立法,避免立法事无巨细、包打天下。立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使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各自的比例均衡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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