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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发布时间: 2011-02-09    作者:白龙 杜飞进等    来源:人民日报 201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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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矗立起了一座新的里程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立法目标,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取得的重大成果。

宪法:规范国家生活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法制保障。

  宪法性法律则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如选举法、代表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深入学习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4次修宪扩展人权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共出台过4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宪法100多个条文,凝聚多少人的心血啊!”曾参与1982年宪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回忆。

  1954年宪法在公民权利的规定上具有开创性,设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由于时代原因,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公民权利条款大大减少。1982年宪法重新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为专章,公民权利从此有了切实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我国先后4次以宪法修正案形式对现行宪法作出修改,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和精神。

  1988年,“个体户”们听到了一个深受鼓舞的好消息: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规定,这意味着从此工商机关的企业登记表上,在“国有”和“集体”的性质之外,增加了一个新选项:私营。

  1993年,第二个宪法修正案通过,“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加大了对经济权利的保护。

  1999年,第三个宪法修正案通过,修改了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依法治国”入宪……

  2004年,第四个修正案通过,“人权入宪”成为最大亮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内容,被写入宪法。

  “现行宪法的4次修改,在方方面面扩展着人权保障。”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认为,对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的规定,是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落实。

  多部法律保障公民政治参与

  去年12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祝甸社区居民杜文海和社区的2000多名居民一起,通过投票的方式,依法成功罢免了社区居委会全部9名成员。“依法罢免居委会成员,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这次罢免行动的实施和成功,再次让我们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当家作主人的权利。”杜文海说。

  杜文海行使的权利,正是宪法所规定的。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在根本大法的层面上确定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原则。”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宏昌介绍。

  焦宏昌解释,在宪法这一条款的基础上,我国已建立起多种制度化的公民政治参与途径,主要包括:政治性选举和投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社会监督和民意表达。

  围绕着这些制度和宪法规定,一批宪法性法律陆续出台,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立法法,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政治参与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日益多样,政治参与的内容和事务也更加广泛。”焦宏昌认为,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的作用也日渐凸显。“推进以公民为本位的社会治理,需要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的规范下,积极建设参与型政治文化,完善权利体系。”

  宪法划定公权力边界

  有政府部门以“红头文件”的明文规定,在招聘过程中优先考虑本系统子女;个别部门强制公民植树,或强迫临街居民窗帘颜色要统一;还有些地方以公权力之名,行侵害公民权利之实,不一而足。凡此种种,都是公权力“过度扩张”的表现。“宪法的作用之一,就是为公权力划出一个行使的边界。”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叶中表示。

  “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还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周叶中认为,宪法规范着整个国家生活,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明确的准则,因此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我国一直在努力通过宪法和法律为公权力划出一个行使的边界。”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认为,“‘私产入宪’,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就是我们试图在宪法和法律上明确‘私人财产权’的宪法和法律保障,从而限制公权力干涉私权。”

  除此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虽然不属于宪法性法律,但是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了公权力介入市场竞争的方式,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是依照宪法治理国家,因而不实施宪法,就无法有效贯彻依法治国的原则。”周叶中总结。(白 龙)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与地方立法工作
    2.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重道远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依法治国坚固基石
    4.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5. 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6. 吴邦国总结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
    7. 法律界代表委员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8. 军事法应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法
    9. 吴邦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0. 吴邦国出席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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