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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代表委员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发布时间: 2011-03-11    作者:    来源:光明日报 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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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

  ——摘自吴邦国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报告摘要

  『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代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反映了国家制度建设的成就,反映了国家民主政治的成就,反映了社会全面进步的成就,为继续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代表:

  法律体系的性质由其所处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们的国体;我们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政体;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就决定了我们建立的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代表:

  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对30多年来改革开放基本经验的法律总结,是对中国现代化建设所取得成果的法律肯定,是对党领导人民进行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确认,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化概括。体系的形成,意味着坚持改革开放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方向不可改变,走具有自己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不可逆转,中国人民奔小康求幸福的决心不可动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必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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