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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发布时间: 2011-03-11    作者:杨景宇    来源:人民日报 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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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郑重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实现。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在中国立法史上树起了一个重要里程碑。

  怎样认识法律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怎样看待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标?怎样判断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最近一段时间,法学界从法理上展开了热烈讨论,思想活跃,各抒己见,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作为一个立法工作人员,回顾我国法律体系形成的光辉历程,我也想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法律与法律体系的关系

  法律与法律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没有法律,何来体系?这是讲的联系。不过,二者又不完全是一回事,法律体系并不简单是法律的堆集。

  法律是什么?它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反过来又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法律一旦产生,便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立的体系,有自己独立的逻辑。立法,不能不考虑法自身的体系逻辑,不能这个法这么规定,那个法那么规定,互相矛盾。否则,就难以保证整个法律制度内部的和谐统一,难以全面地反映并有力地调整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但是,归根到底,正如恩格斯说的,是“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生产力、生产关系发展了,社会发展了,实际发展了,法也要发展,法的体系也要发展。

  立法要从实际出发,不能只凭愿望和想当然,不能离开实际,头脑里想搞什么就搞什么。立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什么允许做,什么不许做,令行禁止,要很明确;而且,法律要有稳定性,不是说不能改,立法也必须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但总不能今天立了法,明天就改。因此,它只能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政策的法律化、条文化。这要有一个实践过程,主观与客观的矛盾只能在实践中解决。经过实践检验,经验成熟的,能行得通的,至少要有科学的而不是主观臆造的典型经验,才能定成法。

  法律体系同法律一样,也是在社会实践中产生并逐渐形成、完善的,并要受社会实践的检验,不能就体系讲体系,更不能照搬外国的体系。总之,社会实际是母亲,法律、法律体系是儿子。所不同的是,法律是国家意志,一经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并且最终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法律体系不同,它是一个法学理论问题,不是、也不需要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而是有了若干法律之后,对它们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以研究,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按照不同的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方式、原则的不同,分为若干法律部门,明确这些法律部门及其包括的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和内在逻辑,由此逐渐形成的科学体系。这样一个科学的法律体系一旦形成,当然又会对立法活动发挥积极作用,避免法律规范上下左右互相矛盾,保证整个法律制度内部的和谐统一。

  二、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

  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看,这个立法工作目标的确定,完全是从实际出发的。所谓背景,就是依据,我体会主要有三条,都是社会现实生活提出的客观要求。

  一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展望下世纪,我们的目标是,第一个十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此作为这个时期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实际是法律、法律体系的母亲,有过去的实际,它主要是经验教训;有现在的实际,它是研究问题的出发点;有未来的实际,它是符合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预见。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解决两大课题的改革发展目标,就是确定与之相适应的立法工作目标的可预见的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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