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短短的18年,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成绩。除现行宪法(包括2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209个法律案;此外,国务院制定了一大批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这就为到2010年实现立法工作目标提供了法制基础。
三是,党的十五大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治国理政的基本经验,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基本方略载入了国家的根本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就是说,建立、健全覆盖社会现实生活全局的法律制度,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首要条件和基本前提。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含义
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不是已经形成,关键在于正确认识这个法律体系形成的含义。讲它的含义,我的理解是:
第一,前面讲了,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与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相适应的新世纪新阶段立法工作目标。也就是说,到2010年形成的这个法律体系,只能是随着这个时期的改革发展,要求它能适应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善与发展所达到的水平,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与发展所达到的水平,能适应社会现实生活对法律制度的要求。总体上实现了这个要求,就可以说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
第二,人们在讲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历程时,往往把它分为“奠基”——“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形成”这样几个阶段。我看,这几个词汇只能是用来表述我国立法工作不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的,是从整个法律体系及其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覆盖社会现实生活的广度与调整社会关系的力度所作的判断,而不能把它作为工程化的量化指标。我们说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是说它已经完美无缺。
第三,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吴邦国委员长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我们的国家至今仍然处于变革、转型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处于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因而反映和规范这种制度与体制的法律体系也就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必将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现在,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这种形势下,在现有基础上,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在改革发展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后的立法工作势必越来越多地触及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任务依然繁重,甚至可以说是更加艰巨、复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