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夏秋以后,长江以南地区逐步解放,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以下简称土改)被提上日程,成为新生人民政权的一大要务。但是,新解放区情况复杂,社会经济结构与老解放区有着较大差别,土改的“准备工作及群众的觉悟与组织还未达到应有的程度”,因此中共中央将新解放区的土改推至1950年秋收以后。[1]除此之外,延迟土改还能够避免使军需负担“过早地全部落在农民身上”,使“社会财富不分散,社会秩序较稳定”。[2]事实上,各新解放区在全面土改前大都经过了征收公粮活动,而学术界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征粮问题的研究相对薄弱(较具代表性的学术成果有宁志一、徐学初、马善思的《建国初期邓小平领导大西南征粮的非凡智慧与政治才能》(《四川党史》2000年第3期);王海光的《贵州接管初期征收一九四九年公粮问题初探》(《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3期);黄金娟的《建国初期新政权在上海郊区农村的征粮问题(1949~1953)》(华东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曹树基、李婉琨的《“大户加征”:江津县1950年的征粮运动》(《近代史研究》2013年第4期);范连生的《建国初期新解放区农业税征收的历史考察(1949~1952)——以黔东南地区为例》(《党史研究与教学》2013年第4期);刘定禹、饶志华的《建国初期广东省农业税征收工作的历史研究》(《兰台世界》2014年第7期)和《建国初期广东省的农业税政策述略(1949~1956)》(《传承》2010年第4期);等等。),本文以广东全面土改前的两次征粮(1949年秋征和1950年夏秋征)为研究对象,依据档案史料,着重探讨公粮配额与税率、征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中共解决问题的对策等方面,以求教于方家。
一
广州解放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就立即筹划全省1949年秋征活动。由于中央人民政府尚未颁布统一的征粮法令,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军政费用的最低需要,颁发了《广东省1949年征收公粮暂行条例》,决定1949年秋征对象包括地主、富农、佃富农、中农和贫农,“征收范围为农业作物,特种作物(即经济作物),以及持为生活主要来源之其他收获物,至于家庭副业(如养猪,饲鸡、鸭、鹅等)概不征收”。征收标准按照阶级成分、土地常年产量和全户土地收入量等实际情况进行配额。根据“田多多出,田少少出,无田不出”的原则,规定原则上地主负担不超过其农业总收入量的40%~50%,富农不超过25%~35%,佃富农和中农不超过10%~15%,贫农不超过5%。同时,“所有国民党反动政权统治时期之征卖、征借、代金、积谷金等,一切苛杂附加,一律废除”。(广东省财政厅编:《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1950~1983年》第24册上册,1984年印,第8~9页。)
为统筹全省1949年秋征工作的有序进行,中共中央华南分局(以下简称华南分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了具体的工作步骤:“一、到各地区后,应该要求地委召集一览子的征粮会议,把我们讨论的结论向他们传达,弄通大家的思想,然后按照实际情况,定出整个工作计划,决定重点和具体办法,这些都要求他们在会议上迅速决定。二、帮助各地区训练征粮干部,许多地委都辖有十多个县,只我们去工作是不够的,必须训练更多的地方干部,帮助他们弄通思想,弄通业务,遵守征粮守则,养成刻苦耐劳,尊重群众纪律的优良作风。三、选择重点,配备足够的干部,努力去做,创造模范,取得经验,推动全局。我们的宣传工作必须有效地配合起来,发扬群众的积极性。可能要采取竞赛的办法,但必须防止造成锦标主义的偏向。四、热烈动员,解释道理,在工作中发现积极分子,教育与培养他们,为明年的征粮培养干部,同时要团结广大群众,镇压那些破坏分子,在斗争的过程中,加强与巩固农会。五、经常与上级取得密切联系,随时把工作过程及经验报告上级,使上级了解你们的情况,能及时帮助你们,避免犯大错误。六、物色财粮干部,培养未来骨干,把对粮物珍爱而又有常识的农民,介绍给当地政府”。(中央档案馆、广东省档案馆编:《中共中央华南分局文件汇集:1949.4~1949.12》,1989年印,第344~345页。)上述具体工作步骤安排严谨,衔接自然,考虑也较周到,但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等客观原因,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华南分局要求各区尽快落实征粮政策,并对各区的征粮时间要求十分急切,而对于实地调查工作重视得不够。由于时间紧迫,各区仅在大会上讨论决定工作的具体办法,难免出现错漏。第二,征粮干部严重缺乏,再加上征粮工作的急迫性,华南分局对征粮干部的培养更注重征粮政策和征粮业务的学习,并未对他们进行深层次的党的工作路线和方针的教育,因此,征粮干部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还未达到征粮所要求的标准。第三,征粮工作的开展除了要依靠征粮干部外,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靠直接负责征粮工作的征粮队,而此时的征粮队尚未组建,华南分局也未对征粮队队员的基本标准提出要求,以上这些都不利于征粮工作的开展。
关于1949年秋征的公粮配额,有三种说法,分别是:稻谷1386万担、米10亿斤和稻谷1547.7万担。(参见华南分局政策研究室:《半年来的广东农村(1950年4月)》,广东省档案馆:204-1-19-24;省粮食局:《1949年秋征总结草案(1950年)》,广东省档案馆:300-1-2-86~91;省粮食局:《关于实行合理负担秋征的指示(1949年12月)》,广东省档案馆:300-1-2-74~78(广东省档案馆部分历史档案的档号未设置文件号,而以页码范围代替文件号,参引文献中的部分注释也属此类情况,特此说明)。)根据当时的单位换算,1担等于100斤,稻谷的出米率为67%,据此将上述三个数据换算为同一单位,那么1949年秋征配额分别是9.2862亿斤大米、10亿斤大米和10.36959亿斤大米。换算之后可以发现,这三个数据其实相差不远。在正常情况下,10亿斤大米左右的征粮任务对广东而言并不算重。但由于广东解放的时间较晚,秋征开始时间为12月,“任务紧,时间短”,“两造合计一次征收,余粮少了”,[3]再加上国民党败退台湾前已经征收过一次,农民手中余粮不多,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秋征任务有相当大的困难。
1949年秋征的征收办法具体是:“凡属依靠土地收入为其个人主要生活来源者,不分男女老幼,每人一律从其土地收入中,扣除150斤谷,免征负担;然后以户为单位,采用十一级累进税率征收”,(广东省财政厅编:《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1950~1983年》第24册上册,第9页。)其税率详见表1所示:
资料来源:参见广东省财政厅编的《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1950~1983年》第24册上册,第10页。
解放初,广东贫雇农的人均年土地收入量一般不超过300斤,多数中农的人均年土地收入量不超过600斤。(根据东江专区的《1950年征收公粮东江区惠阳县试点总结报告》(广东省档案馆:300-1-3-1~36)所做的估计。)因此,按户均5~6人计算,广大贫雇农基本上按前两个等级征收,即税率为6%或8%,是比较低的。多数中农在第3等级,少数富裕中农在第4等级,税率也不高。由于广东农村刚一解放就全面实行减租减息,因此按照上述税率,1949年秋征不仅保障了群众基本的生活用粮,而且不至于加重贫雇农的负担,对于一般中农而言公粮负担也不算重。而对于富农和地主的税率就较大,体现出土改前对大户加额征收的征粮原则。当然,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由于干部文化水平有限以及征粮任务的紧迫性,1949年秋征税率的等级划分还不够细致,只有11个等级。第8等级的上限与下限相差1万斤,第9等级相差2万斤,第10等级相差5万斤,显然有进一步细化的必要;再加上前10个等级间税率的差距只有2个百分点,差距不大,未能充分体现出保护富农的政策。而全户余粮数在10万斤以上者一律征收25%,与前一等级的税率仅相差1个百分点,实际上是对地主采取了简单的“一刀切”的做法,没有将大地主和中小地主区别对待。
二
1949年秋征开始于12月初。如前文所述,因时间有限,要按时按量完成1949年秋征任务确实困难重重。截至1950年1月10日,征粮工作已经进行了1个多月,但是“征收进度比较缓慢,据珠江地委的报告,珠江区征起约百分之二十,东江入库粮食约五十七万斤,其余各地无报告,离分局两个月内完成征粮任务之要求相差甚远”[4]。再加上1950年广东遭遇了严重的春荒,“全省受灾面积166.47万亩,灾民259.53万人”。[5]因此,截至4月7日,据广东省粮食局统计,1949年秋征约完成60%,其中“兴梅潮汕已基本完成任务,南路西江东江完成70%~80%,粤中约完成50%,珠江40%,北江32%”[3]。5月5日,《人民日报》的一篇报道也指出广东和广西两省1949年秋征“因工作基础较弱及土匪特务破坏等原因仅完成百分之六十”[6]。
导致1949年秋征无法顺利完成,除了客观存在的困难外,地主的抗缴、土匪特务的破坏和征粮工作中的失误也是重要原因。
面对征粮运动,部分地主特别是大地主态度消极并采取了多种方式规避征粮,“有的大量瞒田,将负担转嫁给中贫农;有的更勾结旧保甲人员,欺骗群众,企图制造全村集体瞒田”。[7]一些地主公开抗缴公粮,如广州番禺“水坑村三二户大地主故意变卖粮食,抗缴公粮”[8],这些地主在征粮队来之前大量变卖粮食,待征粮队来征粮时,便借口自己已无多余粮食可缴。而有些地区的地主抗缴公粮的手段多样且态度恶劣。他们有的在征粮开始前就预先开会布置,假分家,分散田亩,将田亩化整为零,企图降低征收率;有的甚至威吓群众,收买人员枪杀群众中的积极分子,煽动农民向政府请愿,收买群众与征粮人员。为抗缴公粮,他们还制造不利于征粮的舆论,散布谣言。如廉江县的地主对农民说:“一人实报全村吃亏,一村实报全乡吃亏,一乡实报全县吃亏,一时实报,子孙永久吃亏”,“大家应将公田报成私田,如果你们(指佃户)不这样做,将来共产党要将没有田的人移民他乡”。[9]
土匪特务的蓄意破坏也是广东1949年秋征面临的严重问题。国民党败退之际,在大陆留下了大批特务,他们和土匪相互勾结进行破坏活动。从规模上看,“广东解放初期残存匪特共有一三五股,四万一千余人”,数量庞大。[3]土匪特务的破坏活动对征粮工作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散布谣言,蛊惑人心。1949年底至1950年初,广东省还未全部解放,海南岛及其附近岛屿还被国民党占领。土匪特务大肆宣扬“国民党三月反攻大陆,世界大战快要爆发,日本出兵东北,解放军收完粮就撤退”等极具蛊惑性的谣言,“煽动一部分落后群众”暂避港澳,“拖欠公粮”。[3]一部分群众不了解局势的发展,听信谣言,开始消极对待征粮,甚至公开拒缴公粮。二是武装袭击粮仓。土匪特务有组织有预谋地发动骚乱,袭击粮仓、杀害征粮干部,制造恐怖氛围,借此破坏征粮活动。仅1950年2月底就先后发生封川事件、云浮西区事件、云浮南区事件、乐昌事件、连平上坪事件等,对征粮工作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由于缺乏征粮工作经验和征粮干部队伍素质有限,在征粮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失误。如有记者向华南分局反映:1949年秋征中,“东韩江各县征粮工作发生许多偏向,如畸轻畸重,乱绑乱捉,硬派硬摊……东莞亦有问题事件发生(分局已派人去调查)”。[10]具体而言,在征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畸轻畸重,“分配数字不调查研究,不根据实际情况,最典型的为东莞,全县八个区总额六十五万担,仅八区一个区即占全县百分之三十,四六八区占全县耕地百分之四十四,占任务百分之三十三,而拥有五万亩良田的万顷沙不负担,因此逐级摊派,具体到户,畸轻畸重极为惊人”。[3]二是背离征粮原则。按照《广东省1949年征收公粮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按每户余粮实行全额累进税率,但各地实际上是按阶级成分定税率计征:1949年秋征“中农负担15%,即等于本造收入30%,外加四分之一柴草,就要达到37%;地主负担50%,即等于本造纯收入100%,外加四分之一柴草”。[3]而根据秋征前华南分局规定的负担原则,地主负担应是不超过其农业年总收入量的40%~50%,中农不超过10%~15%,显然实际征粮过程中,中农、富农和地主的负担超过了原有规定,因而反对者众。[10]三是乱划分阶级成分,“机械划分……四大等,六级九级征收”[3],“以每人平均年收350斤以下为贫农,以上为中农,若增至1500斤为地主,许多自耕农均被划为富农、地主征收”[10]。本来上述分配原则只应作为内部原则掌握,以此防止征收的额度超出合理区间,但在划分过程中,有些地方为了完成任务,随意提高成分;有些地方把凡是出租土地的都作为地主;有些地方看财纳粮,连同其他财产评定;有些地方则把政治态度和生活品质作为划分的标准,因而侵犯了出租少量土地的华侨和部分工商业者的利益;还有的地方把出租少量土地的工人、教员、医生也当作地主,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局面。
面对征粮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华南分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依靠人民群众,努力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因征粮时间紧,华南分局于12月初将各条战线参加征粮队的人员都组织起来学习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进行必要的工作培训,同时集中强化群众路线教育,力图使征粮工作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由于在新解放区村级政权尚未建立,征粮工作一时难以打开局面,征粮工作队根据华南分局的指示,紧紧依靠贫下中农,执行合理负担政策,使群众踊跃上缴公粮。征粮工作队在12月中旬出发到各地,依靠群众,宣传动员,组织征粮。与此同时,华南分局大力发动群众参加到征粮工作中来。根据《广东省各级征粮委员会组织章程》,各专区征粮委员会必须包含农民代表,各乡“由全体农民民主选举委员九人至十三人组成”征粮评议委员会。[11]此举对于发动群众成效显著,大部分中农和广大贫雇农拥护、支持秋征,“踊跃捐输,情绪高涨”。[3]1950年,华南分局在对1949年秋征工作的总结中指出:“去年征粮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是贫农中农大量已经完全清缴,而地主富农则逃避短缴,拖欠以至拒缴,以致现在的欠粮户几乎全是地主富农,尤其是大地主”。[12]正是由于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尽管存在地主的抗缴、土匪特务的破坏以及其他客观因素,1949年秋征还是完成了60%,实属不易。至于征粮工作中的一些失误,华南分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在接下来的1950年夏秋征中进行了及时纠正。
三
1949年秋征结束1个多月后,广东省根据中共中央的安排开始部署1950年夏秋征工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1950年7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广东省1950年征收公粮施行细则》,确定了1950年夏秋征的基本原则、征收对象和内容:征收对象和1949年秋征一样,公粮征收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加征地方附加粮(以县为单位,不得层层加派),但不超过公粮任务的15%;公粮征收品类为稻谷,其他作物可按一定标准进行折算或折交代金。(广东省财政厅编:《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1950~1983年》第24册上册,第34~35页。)
与1949年秋征相比较,1950年夏秋征在公粮配额和征收标准上都进行了适当调整。
1950年夏秋征公粮配额的依据与1949年秋征相同,都是基于中央任务分配和支前需要,其征收标准亦是根据土地数量和其总产量。1950年夏秋征与1949年秋征不同的是,全年一次计算,但分夏季和秋季两次征收。早在1950年3月,“中央分配广东任务(15)亿斤米”[13],后来华南分局考虑到农民的负担问题,几次调整征粮任务,不断削减原定公粮配额,最后确定1950年夏秋征配额为11亿斤大米。若比较1949年秋征和1950年夏秋征配额,仅从数字上看,二者相差不多。但事实上,1950年的征粮任务比1949年的征粮任务轻得多,主要原因是1950年广东全境陆续解放,各地恢复生产,且分夏秋两季征收,时间充裕,地主和农民可以边生产边缴粮,压力相对较小。
华南分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结合征粮实际情况,在总结1949年秋征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1950年夏秋征税率做出了调整,制定出更为详尽、合理的税率,使征粮变得更加公平合理。
1950年夏秋征依然实行余粮征收方式,即“凡农业人口,每人全年农业总收入在150斤以下者免征”,超过部分按照累进税率进行征收。(1950年夏秋征关于起征点,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农户人口,每人全年农业总收入在150斤谷以下者免征公粮,超过部分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公粮,这是最普遍的情况;二是“负担人口不及人口80%者得将起征点降为100市斤”,这是针对少数劳动力不足地区规定的起征标准,相应的各等级人均年农业收入标准亦分别调低50斤;三是对市郊田地由工商业者兼营或出租者,应按评定产量计征,不受每人不足150斤或100斤者免征之限制。参见广东省财政厅编:《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1950~1983年》第24册上册,第36~39页。)但与1949年秋征税率对比,1950年夏秋征的税率从11级累进制调整为14级累进制(详见表2)。
资料来源:参见广东省财政厅编的《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1950~1983年》第24册上册,第36~39页。
从表2可以看出,1950年夏秋征税率制定得更加详细完整,按农户每人全年农业总收入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等级划分,并对不同等级的税率进行了调整。从当时广东的实际情况来看,贫雇农一般承担第1、第2等级的税率,中农一般承担第3至第5等级的税率,部分富裕中农、富农和地主等一般承担后面9个等级的税率。例如,根据《1950年征收公粮东江区惠阳县试点总结报告》来看,当时惠阳县同甲乡利市图村、鹤塘村,三维乡社溪村、宏村以及秋溪乡周田村这5个村,贫雇农人均年收入分别为271斤、214斤、273斤、201斤、283斤,对应广东省1950年公粮征收税率表,承担第1、第2等级的税率;中农人均年收入分别为565斤、579斤、492斤、571斤、511斤,对应税率表承担第4、第5等级的税率;富农人均年收入分别为957斤、961斤、805斤、979斤、705斤,对应税率表承担第5至第7等级的税率;地主则承担第8至第14等级的税率。[14]整体而言,广大贫雇农和中农所承担的税率相对较低,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照顾广大贫雇农生活与团结中农的政策。而部分富裕中农、富农和地主等大户所承担的后9个等级的税率则增幅逐步加大,并改变了过去只要全户余粮超过10万斤就一律将税率统一定为25%的情况,税率最高达到80%。这无疑极大地提高了部分富裕中农、富农和地主的征粮税率,达到了将公粮负担主要转移到他们身上,避免落在一般农户身上的目的。由此可见,相对于1949年秋征而言,1950年夏秋征制定的征收办法和税率更加合理,其中1950年夏秋征时间更加充裕、准备更加充分固然是重要因素,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日趋增强也不应忽视,这一点在接下来征粮过程中策略的调整上同样表现出来。
四
针对1949年秋征出现的地主抗缴、土匪特务破坏和征粮工作的失误等问题,在1950年夏秋征时华南分局适当调整了策略,使征粮工作顺利进行。
针对1949年秋征出现的地主抗缴问题,华南分局一方面积极争取群众、依靠群众,这其中,开展减租退租是争取广大群众的有效途径,“据71个县统计,1950年春夏间减租谷共1.01亿多公斤”。[5]通过减租退租运动,使群众积极参与对地主的斗争,同时还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赢得了民心。另一方面,华南分局采取相关措施揭露地主的不法行为,要求其限期缴纳公粮。对于故意变卖粮食的地主,华南分局采取分化、区别对待和逐个击破的政策,孤立和打击少数反动的大地主。在此过程中,首先是发动群众揭露大地主变卖粮食、转移负担、破坏征粮的阴谋,给其以舆论上的压力;其次“在策略上,先集中主要力量,运用群众力量,对付八户最顽固最狡猾的大地主,限期缴纳,对其他地主应劝导争取,以尽量孤立顽固地主”。[8]对于减租退租运动开始后一些地主借口收不到租而抗缴公粮的行为,华南分局认为,这是地主试图将征粮的“斗争火头引向农民”,强调“问题不是怎样使农民交租来征起地主的粮,而是承认农民不交租情况下怎样想法完成地主征粮”。为此,华南分局要求各地务必发动并依靠广大农民,揭露地主抗缴公粮的不法行为,中共粤中地委还做出以下规定:“1.小土地出租者应说服农民交租,中农出租土地者应当农民内部问题解决;2.农民全部不交租者可按征粮细则规定,公粮由农民负担,当成自耕收入计算,但农民负担不宜超过二五减租后应交租额的50%;3.农民交一部分租者,由农民负担未交部分,按第2项办法处理,地主负担已收部分。”[15]这样既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又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地主抗缴公粮的问题,从而达到征收地主粮食的目的。
针对土匪特务猖獗的破坏活动,华南分局的态度非常明确,必须予以坚决彻底地打击。根据中共中央及中南局、中南军区的指示,华南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军区制定了清剿土匪特务的方针和原则:第一,坚持地方党委的一元化领导,党政军各部门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第二,清剿工作分步骤、有重点地展开;第三,军事进剿与政治攻势双管齐下;第四,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广东各地坚决执行“军事进剿,政治瓦解,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和“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5](p.10)新中国成立初期,广东的剿匪工作是由点到面,渐进而行,首先在广州“肃清匪特,巩固治安”,随后转向土匪特务数量较多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再向粤北、西江,最后在全省全面铺开。到“1950年8月,全省歼匪12万人,缴获大炮353门、枪支99749支”[5](p.11)。这是巩固新生人民政权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必要步骤,同时为1950年夏秋征的顺利开展减少了阻力,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针对1949年秋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华南分局整顿了征粮干部的作风并纠正了“左”倾偏向。首先,纠正相关征粮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和作风。华南分局认识到有些地区的领导干部在困难面前思想动摇、信心不足,消极对待,指出1949年秋征工作中有三大障碍:“一、领导上没有认真负责……表现官僚主义的领导作风;二、未集中全力突出征粮工作,不以征粮工作作为这两个月内全党的中心工作,有些县区甚至把征粮工作看作一般工作进行;三、没有贯彻发动群众,展开揭发谣言……的斗争,反而做群众的尾巴,地富的应声虫,为地富叫喊负担重,对任务无信心,如惠阳县对省政府征粮办法不敢公布,不敢向各区乡分配任务,也有按国民党时期不合理的税制或平均摊派方式征收”。[4]为此,华南分局专门进行征粮工作的整风运动,与1950年夏秋征同时进行。具体做法是先从地委开始,地委整风吸收县主要领导干部参加。接着县委整风,并相应吸收区委主要领导干部参加。以此类推,再在区委和乡委进行整风。其次,调整相关政策和纠正已经发现的问题,规范征粮工作,以保证1950年夏秋征有序进行。华南分局还着重解决征粮中畸轻畸重、负担不合理、乱划分阶级成分、只重视征粮而忽视减租等“左”倾偏向。根据各区工作报告,结合相关调查研究,华南分局要求各级地委组织强有力的征粮检查组,由地委委员领导,有重点地到所属地区深入检查,“不仅了解发现问题,还要解决问题”,要“细心研究此种混乱现象发生的原因,是由于领导机关思想指导政策指挥的错误,还是由于下级干部的政策水平低,思想偏差或作风不纯所致,研究犯这些错误的干部的动机、来历和成分”,并处理已经出现的问题和纠正工作失误,特别是“有重点地在发生重度混乱的地区,适当调整畸轻畸重现象,深入宣传解释”。[10]华南分局对1949年秋征中出现的“左”的偏差进行了适时纠正,帮助各区在1950年征粮过程中尽量避免再次发生。
由于上述举措的实施,再加上广东人民积极响应党中央“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掀起增产节约运动,以实际行动支援前线,1950年夏秋征工作得以比较顺利地开展。根据档案资料记载,截至1951年1月16日,1950年公粮征起数达到约11亿斤大米,基本完成了1950年夏秋征任务。[16]
广东全面土改前的征粮工作既达到了支前的目的,保证了军事上的胜利,又产生了深远影响。新中国成立之初,广东2/3的地区都是新解放区,军队接管的主要是城市,“大部分乡村依然无政权与农会组织或不纯”。[17]经过征粮后,截至1951年3月31日,“全省(缺海南)九十三个县已建立的三千一百四十九个乡一级政权中(占全省乡政权百分之九十一),已经整顿好的仅占百分之二十,经过初步整顿的占百分之五十,未经整顿或正在整顿的则占百分之三十”,[18]初步完成了对70%的农村基层政权的整顿。征粮干部和征粮工作队紧紧依靠群众,深入农村建立基层政权,除海南外,在此期间绝大多数的村建立了党支部,农村支部党员占广东省党员总数的比例不断提高,到全面土改前已超过了50%。[19]除此之外,在征粮过程中,中共陆续开展了“清匪反霸、减租退租”等运动,这些运动与全面土改第一阶段的中心任务“清匪反霸、退租退押”高度契合,同时征粮工作队经过相应培训迅速转化为土改工作队,为全面土改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群众和组织基础。
[ 参 引 文 献 ]
[1]《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51页。
[2]《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21页。
[3]华南分局政策研究室:《半年来的广东农村(1950年4月)》,广东省档案馆:204-1-19-24。
[4]华南分局:《对各区征粮工作的指示(1950年1月10日)》,广东省档案馆:204-1-247-15。
[5]黄勋拔主编:《当代广东简史》,当代中国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6]《贯彻执行统一财经决定 中南征粮税收超额完成 今年财经工作计划业经确定》,《人民日报》1950年5月5日。
[7]《新区征粮经验 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打击瞒田清剿土匪》,《人民日报》1949年8月21日。
[8]华南分局:《对地主抗不交粮的处理(1950年2月11日)》,广东省档案馆:204-1-247-58。
[9]省粮食局:《1949年秋征总结草案(1950年)》,广东省档案馆:300-1-2-86~91。
[10]华南分局:《对纠正征粮中的左倾指示(1950年2月23日)》,广东省档案馆:204-1-247-16。
[11]省粮食局:《广东省各级征粮委员会组织章程(1950年)》,广东省档案馆:300-1-1-77~77。
[12]华南分局:《对今年征粮工作指示(1950年7月6日)》,广东省档案馆:204-1-247-20。
[13]华南分局:《重视征粮任务的指示(1950年8月4日)》,广东省档案馆:204-1-247-22。
[14]东江专区:《1950年征收公粮东江区惠阳县试点总结报告》,广东省档案馆:300-1-3-1~36。
[15]粤中地委:《请审示给阳江县委关于农民不交租地主不收租时之征粮工作处理意见(1950年9月30日)》,广东省档案馆:236-2-19-1。
[16]华南财委:《报1950年粤省征粮情况(1951年1月18日)》,广东省档案馆:204-1-247-8。
[17]省政府:《广东省秋征工作总结(1951年2月6日)》,广东省档案馆:204-1-155-156。
[18]省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半年来的工作报告(1950年10月至1951年3月)》,广东省档案馆:235-1-70-1~4。
[19]华南分局组织部:《广东省农村各地区党的组织情况统计表(1950年10月至1951年4月)》,广东省档案馆:204-2-37-101。
[作者简介]黄珍德,历史学博士,副教授,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510631;赖勖忠,历史学硕士,助教,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510090。
[责任编辑:叶张瑜]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