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展开,与金融体制、外贸体制改革相配套,中国的外汇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与改革,而发行“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以下简称“外汇券”)就是其中的改革措施之一。“外汇券”于1980年4月1日由中国银行正式发行,1995年1月1日退出市场流通,其在国内市场发行、流通的时间长达15年,是中国打开国门、逐步开放、融入世界经济的历史见证和缩影。
学界关于“外汇券”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学者们围绕“外汇券”发行和流通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展开探讨与争论,如“外汇券”的性质、发行后的现实影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完善的对策建议等。当1995年“外汇券”停止在国内市场流通后,这些讨论也就随之停歇。事实上,从中国改革开放40余年的实践来看,对自改革开放初期开始发行、流通并且影响中国社会15年的“外汇券”及其相关政策的探析,是理解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的一个重要窗口。本文拟通过对“外汇券”发行流通这一历史过程的爬梳与探析,考察其流通变化的具体特征,以管窥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下,中国社会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变化与发展。
“外汇券”产生的历史背景和酝酿、发行
“外汇券”的发行,主要缘于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外汇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同时,解决对外开放后中国外汇管理工作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出现的新问题,是当时促使“外汇券”发行的主要因素。
(一)“外汇券”产生的历史背景
1.改革开放后,外汇作为国际结算手段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外汇资源长期稀缺的现实困境是“外汇券”发行的客观因素
新中国成立后,在西方国家对华封锁禁运的国际形势下,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迟缓,外汇资源长期稀缺。197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约为3678.7亿元,外汇储备不到GDP的1%。为集中有限的外汇收入支持国家建设,从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和金银的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理”到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初步形成的“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外汇管理方针,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对外汇集中管理的方针,禁止外币直接在国内市场流通,并对外汇收支实行较为严格的管理。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逐步活跃,外汇作为国际结算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没有一定的外汇储备,对外开放就没有基础,就不能继续”。实行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和外汇资源长期稀缺的情况,对中国的外汇管理工作提出“收汇”和“创汇”的现实需求。为此,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要千方百计“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把一切能增加外汇收入的工作搞上去”。外汇在中国改革开放中的重要价值和现实中的短缺是“外汇券”发行的客观因素。
2.改革开放初期国内市场外币流通和外币兑换的“失序”是中国外汇管理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下,新中国成立后进入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等主要通过“外汇兑换证”“旅行支票”和“人民币特种存款支票”三种方式进行消费。他们将所携外汇在中国银行兑换后,凭中国银行的“外汇兑换证”到友谊商店等特供商场以人民币购买商品,离境时凭“外汇兑换证”兑回外币;或以人民币旅行支票直接付款,用人民币找零。这种方式在对外经济交往尚不密切、进入中国内地的外来人员数量较少的20世纪六七十年代加强了非贸易外汇的集中管理,起到了积累外汇资金、支援国家建设的作用。
然而,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进入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等进行外币兑换与消费的传统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外汇市场的新变化。
一方面,随着中国对外交往和旅游事业的发展,进入中国内地旅游、访问、探亲、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等日益增多,1980年,中国接待境外旅客的数量比1978年增长了11.6倍,用于吃住行和购物的大量外币涌入中国市场。仅以“外汇兑换证”来“控制外汇来源和使用金额”无法保证入境外汇全部兑换成人民币。于是,外币开始在国内市场计价流通。
另一方面,自1979年起为适应旅游业发展和增加国家外汇收入需要开展的国外商品寄售业务,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外币在国内市场的计价流通。全国几大城市寄售外国烟酒的商店,经批准可以直接以外币标价和计收外币。后来业务范围扩大到中等城市,涉及的商品范围从寄售商品扩大到直接出售进口商品,外币收取范围从烟酒类商品扩大到交通、旅游、文化、体育、餐厅等行业。1979年4月,为鼓励出口,国务院颁布《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宣布“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为保证外汇留成,部分单位开始直接向进入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等收取外币,如广州友谊商店、餐厅收取美元、日元、英镑、港币、瑞士法郎五种货币,深圳、珠海、汕头、肇庆和佛山的友谊商店、餐厅收取美元、港币两种货币。在广东省开始出现“凭外币购票优先”“凭外币坐车优先”的现象。外币流通范围的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统一市场。例如,广西南宁等地友谊商店均以外币计价,收取外币;桂林有的摊头小贩也收取外币。由此,外币在中国国内市场计价流通,逃汇、套汇盛行,这不仅影响了国家外汇收入,“而且影响人民币的信誉”。也就是说,外币兑换与外币流通中的“失序”使中国外汇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外汇券”由此应运而生。
(二)“外汇券”的酝酿、发行
为了防止套汇和套购紧缺商品,取代外币在中国市场上流通,保证对外宾旅客的物资供应,并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1980年4月1日,国务院决定由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券”。“外汇券”以解决外币在中国国内市场计价流通的问题为发行目的,它保证了“独立自主的、统一的人民币市场”。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资料可知,1979年2月28日,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在向国务院提交的《关于进一步办好友谊商店的若干意见》中,已经提出“由中国银行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外汇券,在一定范围内流通,是必要可行的”,并提出友谊商店内供应的商品,将“一律使用中国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外汇券,任意选购”。也就是说,“外汇券”在此意见提出前就已经开始酝酿了。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国务院提交的《关于维护人民币统一市场禁止外币在国内市场流通的报告》,详细汇报了外币在国内市场的流通情况及由此而引起的相关问题,并提出“明年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以后,所有现在经过批准可以直接收取外币的单位,也不得以外币标价和计收外币,应改用人民币标价,收取外汇兑换券”。1980年1月5日,国务院批转了该报告并明确规定:“本年内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后,应即停止直接收取外币。”
1980年3月3日,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发行“外汇兑换券”问题的请示报告》,详细分析了发行“外汇券”的好处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从大的方面讲,发行外汇券还是利多弊少……是一种可行的和比较有效的措施”。此后,“外汇券”的发行工作进入最后准备阶段。3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首先向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各分局、中国银行各分支行处等“外汇券”发行与管理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寄发“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正式发出《关于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4月1日起发行“外汇券”,并随《通知》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后,北京、广东、上海等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外汇券”的使用对象、使用范围等予以明确规定:
首先,明确规定了“外汇券”的使用对象。“外汇券”的使用以“外松内紧”为基本原则,仅限于“外国人,短期回来的华侨、港澳同胞,驻华外交、民间机构及其常驻人员等”使用。同时,短期来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华侨华人与港澳同胞“必须凭回乡证或护照,才能予以供应”。持有“外汇券”的“中国公民一般不能用外汇券购买需用外汇券支付的商品”。
其次,严格限制“外汇券”的使用范围。“外汇券”只限在指定范围内使用,其中包括:“(一)各地专门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旅行社、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工艺美术服务部、文物商店、外贸中心和进口商品专柜;(二)专门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宾馆、饭店、俱乐部;(三)支付去港澳地区的直通火车、船只票款,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四)支付国内外航线的飞机机票,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五)支付国际电讯、托运国际包裹;(六)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分局)批准或根据有关规定应收取外汇券的单位。”未经批准的单位,在出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一律不准收取外汇券”。短期来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分布较多的北京、广东、上海三地,在《通知》颁布后即对当地批准收取“外汇券”的单位进行了详细规定。北京市明确划定了29个包含饭店、宾馆、友谊商店、景点在内的收取“外汇券”的具体地点;广东省对下辖各市、各地区、各县友谊商店、友谊餐厅、外轮供应公司、宾馆等可以收取“外汇券”的地点进行了详细规定;上海市自1980年4月1日起,设立兑换点44处、回笼点42处,指定收券单位67个。
《通知》发布后,“外汇券”发行后涉及兑换、流通与回笼的各方面内容都有了明确规定。随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相继发布《关于寄售商品改收外汇券的通知》《关于外汇券发行后的外汇统计工作和计算外汇留成方法的通知》《关于国际电信业务和国际包裹收取“外汇兑换券”的通知》《关于铁路收取外汇券的统计和计算外汇留成的联合通知》等规章,基本涵盖了外国人、华侨华人及港澳同胞来中国内地生活、工作的需求。由此,“外汇券”正式进入中国国内市场发行、流通,成为中国政府开展国内外汇管理工作的新方式。
“外汇券”在国内市场的发行、回笼、流通与相关政策调整
“外汇券”是特定人群使用、在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特殊证券,以下从其发行、回笼、流通及相关政策的变化等方面进行考察。
(一)“外汇券”在国内市场的发行与回笼情况
从“外汇券”发行与回笼情况来看,“外汇券”在中国国内市场的总体流通情况比较稳定。
其一,“外汇券”发行数量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以及来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数量的增长而不断增加。“外汇券”自1980年开始发行以后,每年的兑出数量稳步增加。以主要外汇大省广东、福建两省为例,广东省1980年“外汇券”投放量为3.31亿元人民币,至1986年增加到13.07亿元人民币,1987年虽有所波动,但仍保持在11.69亿元人民币;福建省1980年投放“外汇券”0.13亿元,至1990年增加到5.23亿元。1980年中国入境游客的人数仅为350万人,至1990年已经增加到1048万人。入境游客数量的增长,意味着“外汇券”的消费群体规模不断增大。
其二,“外汇券”的回笼数量也比较稳定。1981年,全国“外汇券”的回笼率约为91.4%,以此为标准,以改革开放后对外联系密切、经济发展较为迅速、“外汇券”流通量大的中国南大门——广东、福建两省,以及地处内陆、对外联系有限、外汇流通量较小的陕西省的“外汇券”回笼情况为例,广东省1980—1987年的年均回笼率是103.3%,福建省1980—1990年的年均回笼率为92.1%,陕西省1980—1989年的年均回笼率为98.3%。由此可知,“外汇券”发行和回笼的总体情况比较稳定。
(二)“外汇券”在国内市场的流通变化
“外汇券”最具争议的部分与主要政策的调整,基本集中在国内市场的流通环节。一方面,由于部分商品的“外汇券”标价低于人民币标价,不法分子趁机炒卖外汇,套购物资,进行黑市交易,外汇管理工作也开始出现混乱的局面;另一方面,“外汇券”的流通范围和使用对象逐步扩大,部分地区“对商品同时标人民币和外汇券两种价格”,“形成同一市场,同一商品,使用两种价格的混乱局面”,影响了人民币信誉。这些问题在各地“外汇券”的流通过程中均有体现,但最具代表性的是经济特区深圳市在“外汇券”流通中产生的“使用对象扩大”和“跨区域流通”问题。
深圳特区由于其特殊的地理条件优势,成为进口商品内销国内市场的中转站。“外汇券”销售的进口商品品种多,且大大低于人民币价格,两者之间的价格差异可达50%—150%,所以吸引大量“外汇券”流入深圳。
从零散的资料分析20世纪80年代“外汇券”在中国国内市场的流通情况,1982年是一个分界线。截至1982年,上海市共发行“外汇券”3.42亿元,回笼3.3亿元,回笼率为97.7%。从广东全省情况来看,1981年和1982年“外汇券”回笼率为89.2%和102.3%,与全国“外汇券”91.4%的回笼率相比,回笼情况基本正常。“外汇券”的就地发行与回笼执行良好,并未显示出很大不同。
从深圳特区来看,特区正式成立后的头两年,外汇券的流通情况基本正常。1980年,深圳“外汇券”投放5903万元,回笼4812万元,回笼率为81.5%;1981年,“外汇券”投放1.37亿元,回笼1.31亿元,回笼率约为95.6%。此时,深圳“外汇券”发行与回笼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1982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有关部委有取消“外汇券”的意向,受其影响,内地“外汇券”大量流入深圳抢购短缺进口和出口转内销商品,当年1—9月“外汇券投放12.34万元,回笼1.49亿元”,“外汇券”流入数量惊人。1982年,深圳旅游“外汇券”收入为545.25万元,而剩余近亿元“外汇券”收入则“主要属深圳市与国内(相信以广东省内为主)的贸易收入”。如此庞大的“外汇券”回笼量,实际上反映出深圳“外汇券”的发行与流通已经脱离“外汇券归特定人持有,可到指定地点买需要的商品,不能在市面上自由流通”这一发行初衷,开始在市内大规模流通。同年,上海市的“外汇券”回笼率达97.7%,福建省的“外汇券”回笼率为86.2%,这也说明,深圳活跃的“外汇券”自由流通市场仅仅在市内流通,并未形成跨省的、影响更大的“外汇券”市场。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可知,随后黑龙江省1983—1985年、河北省1983—1988年、陕西省1983—1989年的“外汇券”年平均回笼率分别为106.9%、100.1%、100.4%。虽然少数年份有所波动,但总体来说,以深圳为中心、以进口商品为主要对象的“外汇券”自由流通市场的影响还是比较有限的。
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港币在深圳市场的流通量不断增加,1986年,深圳“外汇券”流通量为5713万元,占货币总流通量的12%;1987年,深圳“外汇券”流通量减少为77万元,仅占货币总流通量的0.1%。此后,“外汇券”很少在深圳市内流通。
(三)“外汇券”发行后的相关政策调整
针对“外汇券”在各地流通中产生的问题,“外汇券”管理工作也相应做出调整,基本精神是“尽可能把外汇券流通中的一些不利因素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将其使用对象、场所、换取的商品或劳务不断加以限制,以避免“外汇券”变成一种通用货币,挤占国内人民币市场。
1.在价格上保证“外汇券”与人民币等值
1981年6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报告,规定各个地区“外汇券”收取单位对外供应的商品价格,原则上要与商品的市场零售价格一致,“不得为了多得外汇券擅自降低销价……要立即提高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税和若干进口商品的关税,电视机、录音机等商品的进口税率……使一个价格的原则易于推行,外汇券投机不再有那样大吸引力”。随后,北京市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的通知,规定“使用外汇券购买的商品,其价格低于市场零售商品价格的,限七月十五日前调整得与市场零售商品价格一致”。
2.进一步限制“外汇券”的使用范围,保证和逐步扩大人民币的计价流通范围
根据“外汇券”发行之初的《办法》规定,在持有“属于国家规定允许本人留成的外汇(侨汇除外)”的情况下,中国公民可以将外汇兑换成“外汇券”,或将“外汇券”兑换成人民币,或可根据“兑换证明”将“外汇券”转存为外币存款或汇出境外。持有“外汇券”的中国公民,凭单位介绍信和“兑换证明”可以从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商店或专柜购买商品。1981年,“外汇券”的使用范围进一步缩小,除经营外贸的部门专供商品可以收取“外汇券”之外,其他内销商品一律不得以“外汇券”计价。国内居民持有“外汇券”,只能到银行兑换成人民币,不允许直接使用,并取消“凭单位介绍信”可向收取“外汇券”的商店或专柜购买商品的规定。1984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同时规定要开设以人民币计价的货柜,以扩大人民币的使用范围,限制“外汇券”的流通,并提出各省、市、自治区外汇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外汇券”的使用对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国内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得使用外汇券”。
3.加强“外汇券”市场管理,坚决取缔“外汇券”黑市
1989年,为取缔“外汇券”黑市买卖,维护金融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外币兑换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外国驻华机构开立的外币存款账户或人民币特种存款账户,驻华机构从其账户中提取“外汇券”时,开户行必须在水单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戳记。常驻人员如不出境,对未用完的“外汇券”不能兑回外汇。各银行对短期来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办理外币兑换“外汇券”时,必须在水单上登记本人姓名及护照号码;未用完的“外汇券”兑回外币时,须向银行提供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出境证明或飞机票,准予一次性兑回外币(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50%)。这一调整,直接减少了黑市上“外汇券”的来源,打击了“外汇券”黑市买卖,惩治了套购外汇的违法行为。
(四)“外汇券”在20世纪90年代的平稳发展直至逐步取消
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正式发行与流通中的政策调整,到了90年代,随着对外往来的日益扩大、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外汇储备达到相当规模,“外汇券”的发行与流通步入了平稳发展阶段。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内市场商品供应愈加丰富,原来用“外汇券”专供的商品用人民币均可买到,“外汇券”在流通中的特殊作用开始消失。根据统计,1981年,广东省全省旅游商品的销售额为1.6亿元,其中“外汇券”销售额1.38亿元,“外汇券”商品销售额占全省旅游商品销售额的86.3%;截至1990年,这一比重已经下降到20.8%。1992年,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在北京外汇商店设立首家境内居民外汇兑换处。中国国内居民持有自由兑换的外汇,可以直接兑换“外汇券”。此外,“外汇券”的使用对象开始扩大,逐渐发展成为中国国内外汇兑换的一种方式。随着国家外汇储备增加、市场商品供应逐渐丰富、人民币汇率日趋合理,无论在外汇兑换还是商品供应方面,“外汇券”在中国的作用越来越小了。
1993年6月,中国在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第14轮会谈中做出承诺,将在5年内将人民币官方汇价与调剂价统一,使人民币成为可以直接兑换的国际货币。在外汇汇率并轨、人民币官方汇率取消、外汇可直接兑换成人民币的情况下,以官方汇率为发行、流通基础的“外汇券”的取消就成为必然趋势。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的货币”的改革目标。国务院于12月先后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对金融体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做了全面部署,宣布停止发行并逐步收回“外汇券”,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银行于12月30日印发了《关于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的通知》及《中国银行关于收兑外汇兑换券工作的若干规定》,宣布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停止发行“外汇券”,已发行、流通的“外汇券”可继续使用,逐步兑回。1995年1月1日起,“外汇券”停止在市场上流通。自此,在中国实行了15年的“外汇券”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外汇券”的历史功用和意义评析
“外汇券”正式诞生于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外汇管理工作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特殊时期。“外汇券”的发行、流通同时与其“外币属性”和“短缺商品供应”相关联,以“钞证合一”的特性,在“创汇”和“收汇”方面发挥着特殊的“屏障”和“媒介”作用。
(一)“屏障”
“外汇券”以“外币属性”替代了外币在中国国内市场的流通,保证了全国统一的人民币市场,通过特定对象、特定使用范围的规定,在实际流通中有效控制外汇黑市交易,保证外汇在国家的掌握内流通,稳定了社会主义的金融秩序。
1.维护人民币的统一市场,稳定社会主义的金融秩序
从“外汇券”的自身特点来看,“外汇券”虽然是一种有价票券,但它不同于粮票、布票等票券,是由可兑换的外汇在国家指定银行兑换而来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下,国家严格控制个人自由兑换外汇,只有“外汇券”才可以按官方汇率兑换成美元等,离境时可以直接兑换成外汇携带出境。按人民币外汇牌价兑换的“外汇券”,印有与人民币等值的面值,可以不加人民币单独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将收入的外汇券向中国银行结汇,或向指定的代兑点兑换成人民币,一律按外汇券金额支付等值人民币”。它实际上具有计价、流通等货币职能,而且其使用范围涉及衣食住用行等生活各方面,其购买力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可以称之为“第二货币”。同时,自发行“外汇券”之后,政府明确规定除指定批准地区可收取外币外,“其余单位一律不准直接收取外币”。中国境内非贸易外汇的收支,除了都要通过外汇银行办理结算外,大量非贸易收入如旅游服务、旅游商品、寄售维修、交通运输、邮电、保险等均通过“外汇券”的收支结算实现。从这个角度来说,“外汇券”的发行既保证了进入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以及1987年后进入中国大陆的台湾同胞的消费需要,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对外经济文化交往,又以“人民币代用券”的形式避免了外币在中国市场的大规模流通,维护了人民币的主权尊严和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2.有效控制外汇黑市交易,保证外汇在国家掌握内流通
从“外汇券”的发行初衷和实际流通中的作用来看,“外汇券”在抑制外汇黑市、保证外汇在政府掌握内流通的作用十分明显。
一方面,“外汇券”发行的目的包含对外汇黑市的抑制作用。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由于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一切外汇业务都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居民个人并不掌握可以自由支配的外币。改革开放前,新中国有限的对外交往也使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居民个人的外汇需求缺少供给来源,所以此时中国的外汇黑市交易并没有发展起来。但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特别是中国由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轨,并进一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进入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以及进入中国大陆的台湾同胞人数逐渐增多,流入中国境内的外币增加,加之1979年开始实行的外汇留成制度等使中国外汇市场上外币供给量迅速增加,外汇持有者和外汇买卖者相继出现,外汇黑市交易便活跃起来,外汇黑市在1978年溢价为38.17%,1979年溢价高达52.72%。因此,政府通过发行“外汇券”来限制外币的使用范围以减少外汇流向黑市,限制外汇黑市交易的活跃程度,使外汇黑市溢价从1980年初的60%猛降到4月的23.8%,并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处于较低溢价水平。
另一方面,“外汇券”还保证了外汇在国家掌握内进行流通。改革开放后到“外汇券”发行前的这段时间,中国国内市场的外币流通并不完全在政府的管理与掌握之内。改革开放之初大量外币在国内市场的流通,看似使中国的外汇市场空前繁荣,但实际上只是“使一部分原来由银行直接收兑的侨汇、其他非贸易外汇和外币,分散到各个收取外币的单位去,从国家整体上看,并不能增加多少外汇收入”。因此,以发行“外汇券”来代替外币在中国国内市场的计价流通,其作用就是把政府控制之外的外币流通取消,以政府能全面控制的“外汇券”来代替,将中国市场上的外币纳入政府控制的外汇流通之内。
(二)“媒介”
“外汇券”以其“紧缺商品供应属性”将进入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以及1987年后进入中国大陆的台湾同胞的购买需求和中国国内市场相联系,在禁止外币流通的同时,保证对上述人员各项商品和劳务等供应的非贸易外汇收入统一于国家。
1.“外汇券”与紧缺商品供应联动,以高档耐用消费品的控制供应“创汇”“收汇”
从消费方式来说,“外汇券”的“媒介”作用的重要体现就是其与紧缺商品供应联动,在满足进入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以及1987年后进入中国大陆的台湾同胞的日常生活需要的同时,保证外汇收入统一于国家。实际上,对来华外宾、外交官员、外国专家、记者及其家属以及留学生、实习生和临时来华参观访问的外国人的供应工作,自新中国成立后即已存在。然而,这一时期国家的对外交往、外宾商品供应工作基于“加强友好往来”“扩大政治影响”的政治考量多于“为国家多收汇”的经济意义。1979年2月28日,国家计委提交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办好友谊商店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友谊商店供应的商品,一律使用中国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外汇券,任意选购。”由此,“外汇券”开始与进入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以及1987年后进入中国大陆的台湾同胞的衣食住用行各方面在内的特需供应紧密联系在一起,并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其“创汇”“收汇”的经济意义日益凸显。上述人员凭“外汇券”,通过友谊商店等特殊供应体系满足其日常消费。
在“创汇”“收汇”的紧迫任务面前,友谊商店等的商品供应具有以下特点:
一方面,商品种类丰富,且优质商品保证供应。友谊商店的商品作为“特需计划”,其供应原则是“优先安排,保证供应”,其供应范围涵盖了衣食住用行等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武汉市友谊公司于1980年开始,以优待价供应进口电视机、电风扇、电饭煲、尼龙伞等,至1985年底,陆续增加毛线纺织品、床上用品、穿戴品、茶水具、照相机和糖果饮料等400多种。又如,1987年,北京市东四人民市场申请设立旅游商品经营部,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等进口商品和金银首饰、珠宝钻翠、景泰蓝、古墓象牙雕刻、字画、仿古陶瓷、高档新陶制品、高档工艺品、丝绸、钟表眼镜等中、高档旅游商品”等。
另一方面,“外汇券”商品供应价格低于市场零售价,供应方式则为凭“外汇券”任意选购。“外汇券”商品多因外汇直接进口,价格比国内市场相同商品便宜;同时出于“算国家的大账”的创汇目的,商品销售秉持“薄利多销、广开销路”的原则。自1980年开始,武汉市友谊公司试行部分商品凭“外汇券”实行优待价,以低于市场零售价的10%—30%计算。厦门经济特区开辟专门使用“外汇券”的商场,同一种商品,用“外汇券”购买比用人民币购买便宜60%—70%。这种情况在所有经济特区都存在。由于“外汇券”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稀缺物品,大量“外汇券”自内地涌向特区。凭“外汇券”以优先供应优质商品“创汇”“收汇”,是改革开放初期解决外汇严重紧缺问题的必然选择。
2.以外汇管制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证非贸易外汇收入统一于国家
从消费范围来说,“外汇券”的使用范围基本涵盖了当时中国非贸易外汇的收入来源。非贸易外汇是中国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其主要对象主要包括:旅游外汇,承包工程、劳务服务外汇,交通运输业外汇,寄售和维修业务外汇,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等。这些对象均被涵盖于“外汇券”发行时规定涉及的使用对象和范围。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包括民航、铁道、交通、邮电、海关、旅游部门、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广州贸易中心、轻工工艺美术服务部、文物商店、寄售代销进口商品的单位、国际列车、国际国内航线的飞机、客轮和内河游艇以及民航机场候机室的小卖部和餐厅等,其服务范围涉及进入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以及1987年后进入中国大陆的台湾同胞衣食住用行等各方面。这就使传统的以“外汇兑换证”仅从兑换环节保证外汇兑换的方式,变为以“外汇券”的方式进一步从消费环节保证上述人员进入内地后的外汇兑换。如此双管齐下,保证了国家进一步加强对非贸易外汇的收汇和管理工作。同时,在外汇留成制度下,收取“外汇券”的单位、机构所“收入的外汇券经结汇后才能计算应得的留成外汇”。此规定在事实上保证了国家对非贸易外汇的控制。
可见,“外汇券”是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进行非贸易外汇管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了非贸易外汇收入集中到国家手中,由国家统一调配,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
结语
1980—1995年,“外汇券”正式发行和流通于中国外汇体制在经济转型中逐步改革的特殊时期,是改革开放后非贸易外汇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外汇券”凭借其“钞证合一”的特殊属性,在中国的外汇管理工作中通过发挥“屏障”与“媒介”作用,旨在完成“创汇”与“收汇”这两个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外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从此方面考察,“外汇券”的发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其最初设想:“加强外汇管理,维护人民币的统一市场”;“方便外宾和外来旅客”;“便于计算友谊商店等企业和旅游、交通、民航等单位收入外汇的分成,鼓励其创汇的积极性”。从“外汇券”发行和流通过程中的政策调整可以看出,发行“外汇券”是从中国经济还不发达、商品供应紧俏、急需大量外汇建设资金的实际情况出发而采取的一项加强外汇管理的特殊“权宜”措施,其与当时十分紧缺的两种资源——“外汇”和“紧缺商品”相关联的固有属性,使“外汇券”本身也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这在客观上抬高了“外汇券”的价值,造成其在流通过程中出现使用范围与流通地域扩大,挤占了人民币的统一市场。因此,在1983年和1986年国务院两次计划取消“外汇券”。但这两次计划取消先后由于“外汇券”使用数量较大的上海、广东要求暂缓,以及后来“取消外汇券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而最终未能落实。这也是“外汇券”的发行与流通虽然不尽如人意,但在中国仍然存在15年的原因。因此,“外汇券”在发行、流通与回笼过程中的政策调整也秉持着“把一些不利因素限制在最小范围内”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外汇券”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某一特殊时期的真实写照。它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产生的一项新事物,并随着改革开放拓展、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中国金融秩序的正常化而退出历史舞台。“外汇券”的发行,既体现出这一时期中国外汇管理工作处于摸索阶段的渐进性特点,也体现了中国政府探索改革开放事业时“摸着石头过河”的指导思想和理念。包括发行“外汇券”在内,此一时期中国政府对外汇管理工作进行了诸多探索:如实行外汇留成制度、汇率双轨制、建立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等。虽然有些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新问题,但综合来看,这一时期中国政府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政策调整,在保证中国对外交往的顺利开展和对外开放政策的稳步实施的同时,也为1994年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外汇管理体制框架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作者简介]张玲蔚,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00872。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2年第2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