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国实现了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从此,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坚韧不拔、团结奋斗,用60年的时间,成功地打了一场消除贫困、实现总体小康的攻坚战,为世界扶贫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
1949年的中国,是当时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根据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统计,1949年中国人均国民收入27美元,不到亚洲人均44美元的2/3,不足印度57美元的一半。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逐步构筑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加快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我们进行了土地改革,实现耕者有其田,为从根本上消除贫困奠定了制度基础;我们初步建立了农村社会保障和教育、卫生体系,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生活。但也不容讳言,由于人民公社时期存在的“一大二公”、平均主义的弊端,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直到1978年,全国仍有2.5亿农村人口处于未得温饱的贫困状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农村贫困问题得以缓解。到198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2.6倍,绝对贫困人口从2.5亿减少到1.25亿。1986年以后,针对相当数量贫困人口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基本国情,我国成立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开始实施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开发式扶贫。
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明确提出用7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800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国家扶贫开发投入大幅度增加,明确了资金、任务、权利、责任“四个到省”的扶贫工作责任制,建立了东部沿海地区支持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扶贫协作机制,并规范了机关定点扶贫制度。经过不懈努力,到2000年底,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减少到3209万,扶贫攻坚目标基本实现。
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明确提出了低收入标准。我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发生了转移,把整村推进、劳动力转移培训和产业化扶贫作为工作重点。此后,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制定了“多予少取放活”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方针,逐步形成了集行业、区域和社会政策于一体的大扶贫格局。到2007年底,我国绝对贫困人口减少到1479万,低收入人口减少到2841万。
2007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政策实际上是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进行了兜底性制度安排。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2009年,我国开始实施人均1196元的扶贫新标准,按照新标准测算的扶贫对象达4007万人。这标志着我国扶贫开发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经过6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扶贫开发取得巨大成就。按照国家扶贫标准,中国农村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绝对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5亿下降到2007年的1479万,占农村居民总人口的比重从30.7%下降到1.6%;初步解决温饱问题但不稳定的低收入贫困人口从2000年的6213万减少到2007年的2841万,占农村居民总人口的比重从6.7%下降到3%。从1989年到2008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从303元增加到2611元。尤其是2002年到2007年,扶贫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305元增加到2278元,年均增长9.04%,增幅连续5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是历史上少有的。
中国的扶贫开发还加速了全球的减贫进程,为世界减贫事业作出了贡献。根据外交部与联合国驻华机构合著的《中国实施千年发展目标情况报告》,无论按照我国政府的扶贫标准,还是参考国际贫困标准,我国都是最早提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贫困人口减半目标的发展中国家。从1990年到2005年,全球生活在每人每天消费1美元以下水平的贫困人口减少到14亿,共减少了4.18亿,降低了23%。按上述标准,如果不包括中国在内,则全球贫困人口实际增加了58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