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相较于汉族地区,民族地区(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一般统计口径,本文中的民族地区主要指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广西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和青海、云南、贵州三个少数民族分布集中的省份(合称民族八省区),以及其他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整体发展水平一直相对较低,贫困面积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人民政府一直致力于在广大民族地区提高社会生产力、减少和消除贫困现象。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先后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倾斜性扶贫政策和措施,为推进民族地区减贫脱贫,使之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在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族地区扶贫政策演进历程与特点的基础上,尝试分析总结一些带有规律性并对现实具有重要启示意义的结论。
一、民族地区扶贫政策的演进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族地区扶贫政策的演进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1978~1985年:体制变迁带动民族地区扶贫
1978年,按照当时的贫困标准,中国有2.5亿贫困人口,[1]其中大部分分布在少数民族聚集的中西部地区,全国约90%的少数民族群众处于贫困状态[2]。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党和国家开始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扶贫工作,尤其是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在1979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生活贫困”,“不但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因此国家必须“给这些地区以重点扶持,帮助它们发展生产,摆脱贫困”。[3]这是在中共中央文件中首次将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摆到如此重要和突出的位置。此后,国家为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出台了一系列帮扶政策。从1980年起,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与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开始组织内地发达省、市对口支援民族地区;从1981年起,国家开始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优惠贷款;从1982年起,国务院开始专项扶持“三西”(甘肃河西、定西和宁夏西海固)地区。以上政策措施均对缓解民族地区的贫困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这一时期,导致民族地区大面积贫困的原因除自然条件比较恶劣等制约因素之外,最主要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农牧业经营体制缺乏激励机制,造成农牧民生产积极性低下,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所以,解决民族地区贫困问题的关键在于经济激励机制的改革。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中国在广大农村和牧区实施了意义深远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中国贫困地区普遍受益,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扶贫减贫效果。尤其是土地经营制度的变迁,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推广,消解了吃“大锅饭”的弊端,把土地与各族劳动者紧密联结在一起,使农牧民的劳动投入与自己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从而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生产力。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从1965年到1980年,全区粮食总产量从38.2亿公斤增加到39.2亿公斤,15年间仅增加了2.6%。[4]由于同期人口的增长,全区人均粮食产量从295公斤下降到210公斤。1980年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在全区农村全面推开之后,到1985年粮食产量就达到60.4亿公斤,5年间增长了54.1%。全区人均粮食产量上升到300公斤,初步解决了各族人民吃饱饭的问题。(以上数据根据《内蒙古统计年鉴(2015)》(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年版)第102、292页的相关内容计算而得。)此外,国家实行的农牧产品价格逐步放开、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等多项改革措施,将经济利益更加直接地传递给贫困人群,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打开了出路。
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已经初见成效。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得以改善,人均收入有所提高,贫困状况有所缓解。但是在同一时期,中国绝大多数地区经济社会均得到快速发展。如果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进行横向比较,其发展依然处于相对滞后状态,民族地区低收入人群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不能完全解决温饱问题。
(二)1986~1993年:项目开发推进民族地区扶贫
按照经济学的规律,制度变迁具有边际效率递减的特性。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扶贫效果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逐渐衰减。为进一步加大扶贫力度,中国政府自1986年起大幅度增加了扶贫投入力度,并且成立了专门的扶贫机构,实现了从救济式扶贫向开发式扶贫的转变。党中央、国务院特别重视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并出台了特殊扶持政策。1986年国家首次确定重点扶持贫困县时,一般地区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50元,而民族地区的标准则放宽到200元(农业区)甚至300元(牧区)。[1]全国确定的331个国家级贫困县中,少数民族贫困县达141个,占42.6%。[5]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制订的“七五”计划,明确提出:“国家对老、少、边、穷地区继续在资金方面实行扶持政策;继续减轻老、少、边、穷地区的税收负担”[6],这为在民族地区开展大规模扶贫开发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实行分级负责的行政领导扶贫工作责任制。中央和省(自治区)两级政府,将扶贫资金依据公平原则分解到各贫困县,贫困县则根据效益原则分配和使用上级政府拨付的扶贫资金。国家相继在民族地区落实了一批重要的扶贫项目,包括温饱工程项目、以工代赈项目、牧区扶贫专项贴息贷款项目等,并对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信贷优惠、税收优惠、经济开发优惠等,成效显著。例如,在1990~1993年期间,国家利用温饱工程基金,在少数民族农村贫困地区运作了221个科技扶贫项目,推广地膜、化肥、农药等技术,提高粮食单产,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7]
总的来看,从这一阶段开始,民族地区的扶贫政策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并开始尝试利用市场机制来推进相关项目的实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据统计,民族地区纯收入从1986年的3184亿元增加到1993年的8434亿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从1986年的282元增加到1993年的629元[7](p.485),贫困状况得到进一步缓解。但是,在资源禀赋存在差异和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转变,这意味着党和国家必须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尽快改变民族地区贫困落后的面貌。
(三)1994~2000年:民族地区展开八七扶贫攻坚
1994年3月,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明确的扶贫开发纲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以下简称“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正式颁布。其目标是从1994年到2000年,在7年内基本解决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在1994年确定的592个国家重点贫困县中,少数民族贫困县达257个,占43.4%,是八七扶贫攻坚的主战场。[5]
按照“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基本途径包括:大力发展投资金额少、覆盖面积广、能够尽快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的种(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业;重点支持能够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又能解决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乡镇企业;对于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恶劣的地区,则果断实行开发式移民等。[8]在此期间,国家对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给予了有力的财政扶持,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实施了多个扶贫开发建设项目。从1994年到2000年,国家共向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和黔、滇、青三个少数民族分布集中的省份(合称民族八省区)投入资金432.53亿元,占全国扶贫开发总投资的38.4%。其中,财政资金194.15亿元,占全国的40%;信贷资金238.38亿元,占全国的37.8%。[1]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民族地区贫困率明显下降。据统计,民族八省区贫困人口由1995年的2086万人降至1999年的1185万人;贫困发生率由1995年的15.6%降至1999年的8.7%。到2000年,民族八省区地方财政收入比1994年增长136.01%,年均增长率15.57%;农村居民纯收入比1994年增长了49.36%,年均增长率7.43%。民族地区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得到改善。(以上数据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14)》(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年版)第216、217、289页的相关内容计算而得。)
(四)2001~2011年:重点扶持特困民族地区
进入21世纪,中国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已经大幅度减少。他们绝大多数分布在自然环境相对恶劣的民族地区,贫困程度深、减贫难度大。中国政府为了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决定集中力量,加快特困地区扶贫开发进程。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于2001年6月下发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提出“把贫困人口集中的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等特困地区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并强调要“密切结合西部大开发,促进贫困地区发展”。[9]这为民族特困地区减贫脱贫创造了新的契机,“在新确定的592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中,民族自治地方(不含西藏)增加为267个,占重点县总数的45.1%。同时,西藏整体被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扶持范围”。[10]国家不仅对少数民族特困地区继续实行简化贷款手续、减免税收、对部分工农业产品实行价格补贴等优惠政策,同时还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和教育的投入力度,引导各族群众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科技素质,开发当地资源,发展特色产业,不断改善民族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在一系列向民族地区倾斜的优惠政策扶持下,西藏以及青海、云南、甘肃、四川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三地州(喀什、和田地区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陕甘青宁六盘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滇贵川乌蒙山区、湘鄂渝黔武陵山区等集中连片的重点特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从2001到2011年,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快速推进,大大改变了民族地区的贫穷落后面貌。据统计,民族自治地方GDP总量由2001年的8179亿元增至2011年的47916亿元,年均增长12.0%;人均GDP由2001年的4545元提高到2011年的27401元,增加5倍多;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001年为1726元,到2011年已经增长到4964元,年均增长8.8%;贫困人口减少了2500多万。(以上数据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编《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12)》(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年版)第200、273页的相关内容计算而得。)但是,从人均GDP绝对差距、收入增长水平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性等方面衡量,民族地区的贫困落后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尤其是中央连续3年上调扶贫标准线,使国家扶贫标准(年收入)从2008年的1067元上调至2010年的2300元以后,2011年民族八省区的贫困人口增加到3917万人,仍占全国扶贫总人口的32%。[11]
(五)2012年至今:民族地区进入脱贫攻坚决胜阶段
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民族地区新世纪新阶段的扶贫开发提供了行动指南。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明确提出“全面实现小康,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12],制定了民族地区在2020年全面脱贫、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战略规划。民族地区进入了脱贫攻坚的决胜阶段。
习近平指出:“打好扶贫攻坚战,民族地区是主战场”,并强调“要创新思路和机制,把整体推进与精准到户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扶贫效能。[13]这为民族地区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工作、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明了方向。长期以来,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主要以县级贫困区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等为对象,对每一村、每一户,尤其是每个人的关注则相对缺乏。而在脱贫攻坚决胜阶段,民族地区扶贫政策更多地指向了一个个具体的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按照国家“精准扶贫”政策方略的相关要求,民族地区普遍着手进行了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工作,并通过信息化、动态化的管理,使扶贫到村、到户有了可靠的基础。在贫困对象精准识别的基础上,扶贫项目的安排更加实际,扶贫到户的措施更加得力,扶贫资金的使用更加透明,扶贫政策的实施效果更加显著。
2014年,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对民族地区的投入大幅度提高,达到185亿元,占全国总投入的42.7%,资金总量比2013年增加了11.4%。民族地区启动实施了4887个贫困村的整村推进项目建设,村均投入超过230万元。[14]截至2014年底,“十二五”期间中央和地方政府累计投入扶贫资金1130亿元,用于支持民族地区以工代赈、贫困农户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民族八省区贫困人口从3917万人降至2205万人,减贫率达43.7%;贫困发生率从26.5%降至14.7%,下降11.8个百分点。[15]民族地区群众收入稳步提高,贫困人口日益减少。
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重申了到2020年“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宏伟目标。民族八省区的2205万贫困人口占全国7017万贫困人口总数的31.4%,从贫困发生率来看,2015年民族地区仍然高于全国7.5个百分点。[16]民族地区扶贫攻坚正处于发力冲刺、决战决胜的关键时刻。因此,今后几年内,必须继续贯彻落实精准扶贫战略,完成好民族地区扶贫攻坚任务,为如期实现彻底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而努力。
二、民族地区扶贫政策演进的特点
通过大致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扶贫政策的演进过程,我们可以分析出其中一些特点。
(一)政策的演进始终与宏观经济发展形势相适应,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特征
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进程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迁有着直接的关联。相应的,在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总体架构之内,民族地区扶贫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也始终与现实变化中的宏观经济形势相适应,体现出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时代特征。
在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刚刚启动的时候,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中国大多数地区大都处于不得温饱的贫困状态。通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代表的农牧区经济体制改革,民族地区在短期内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扶贫减贫效果。到80年代中期,制度变迁引致的扶贫效果逐渐衰减,民族地区由于资源禀赋差异导致的贫困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党中央、国务院通过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落实一批重要的扶贫项目持续推进民族地区扶贫开发。进入90年代之后,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日趋严重,民族地区绝对贫困现象虽然有所缓解,但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相对贫困现象日益突出。经济高速增长背景下,中国政府及时启动“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并通过“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措施在财政政策上对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给予了大力扶持,取得明显成效。
到21世纪初,中国已经实现总体小康,中西部的一些少数民族特困地区成为扶贫开发工作中难啃的“硬骨头”。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边疆安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国政府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将西藏、青滇甘川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等集中连片的特困民族地区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加以扶持,不仅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优化了我国的区域生产力布局。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渐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经济增长的减贫效应不断下降,以地区和县为目标的“大水漫灌”式的扶贫政策已经难以解决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针对新形势的变化,各级政府按照中共中央的要求,在民族地区创新扶贫政策体系,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实行以“靶向治疗”为目标的精准扶贫,为2020年实现全面脱贫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政策的选择凸显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差异性,差别化政策展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
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环境、历史条件、资源禀赋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层次差异较大,在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中面对的机遇和挑战各不相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民族地区扶贫政策的选择上,除了给予各地一些共同的普惠政策之外,还因地制宜地实施了一些差别化政策,展现出尊重差异、包容发展的时代精神。
譬如,西藏自治区是全国唯一一个省级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也是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早在1979年4月于北京召开的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就发出了“全国支援西藏”的号召。[2](p.21)从1980年3月到2015年8月,中央先后六次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对改变其贫困落后面貌发挥了重要作用。以金融扶贫政策为例,在“十二五”期间,中央赋予西藏自治区包括人民币资金营运规划、利差补贴、扶贫贴息贷款、再贷款等政策在内的一揽子特殊优惠政策。西藏各地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比全国各档次基准利率普遍低2个百分点。[17]这些特殊的金融政策极大地促进了西藏经济发展和扶贫开发。
再譬如,新疆南疆三地州是集边疆地区、民族聚居区、生态脆弱区、连片贫困区为一体的重要特殊地区。南疆的贫困问题一直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2009年1月,南疆三地州建设项目专项规划获得批准。在5年之内,国家补助投资534亿元,在南疆三地州建成各类项目13910个。[18]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基础设施、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举措,有效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缓解了各族群众的深度贫困状态。
还譬如,国务院扶贫办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在一些民族特困地区开展的扶贫开发试点工作近年来不断取得进展。宁夏中部干旱带扶贫开发试点、贵州威宁喀斯特地区扶贫开发综合治理、四川大小凉山扶贫开发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结合试点、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养羊试点等成效显著,为进一步探索民族地区精准扶贫的到户扶持机制起到了引领和机制创新作用,为今后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积累了经验,开辟了道路。[19]
(三)政策的发展趋向全方位、多维度的格局,充分体现了中国“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扶贫政策不断发展,不断完善,至今已经基本形成了层次多样、规模各异、前后有序、彼此渗透的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这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争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了条件。
1.扶贫政策的总体目标更加清晰
在改革开放初期,民族地区扶贫政策的目标设定主要围绕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温饱问题。伴随着国家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发展战略的演进,政策目标逐渐朝着既包括生存需要,又兼顾发展需要的方向演进。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和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等精神,当前民族地区扶贫政策的总体目标已经明确为“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这不仅符合当前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实际需求,而且为2020年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设定了底线目标。
2.扶贫工作的政策方略更加科学
在改革开放初期,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仍然以计划经济时期的资金补助和财政照顾等救济式扶贫政策为主,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逐渐以开发式扶贫政策取而代之,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进入21世纪,民族地区普遍将扶贫开发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起来,以扶贫促进发展、以低保维持生存。中共十八大以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为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的基本方略,按照六个精准(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和脱贫成效精准)的基本要求和五个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基本途径,真正解决了民族地区“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等一系列问题。[20]
3.扶贫工作的政策保障更加有力
在对口支援、财税优惠、产业扶持、金融服务、就业促进、生态补偿等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政策措施为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提供保障。民族地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三、民族地区扶贫政策演进的启示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扶贫政策的演进过程及特点,可以使我们总结出以下重要启示。
(一)必须始终从战略高度认识民族地区扶贫政策的意义
首先,民族地区的脱贫致富直接关系民族团结事业。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让各族群众尽快摆脱贫困既是搞好民族地区一切工作的基础,更是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的关键。其次,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关系到中国的边疆稳定和地缘安全。民族地区跨境民族多、周边邻国多,通过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可以有效促进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开放合作,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睦邻、安邻、富邻”外交理念的落实,巩固中国国家安全。最后,民族地区是21世纪中国经济发展的新空间。在扶贫开发进程中,民族地区可以为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提供场所,并开辟出新的国内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因此,在民族地区实施的各类扶贫开发政策,未来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思路
首先,必须坚持政府主导。中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的最大特色就是始终坚持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主导。这既是由中国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大优势。今后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政策的制定、重点的确立、方向的把握等都应继续由各级政府通过落实工作责任制,全力推动完成。其次,必须坚持市场运作。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开展的,因此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也务必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从而充分调动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后,必须坚持社会参与。改革开放以来,部分东部发达省市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开展结对扶贫协作,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今后应进一步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完善政策支撑体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多种形式推进,形成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必须贯彻外部扶持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实践证明,动员和组织包括全国各省市、各级党政机关等积极参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建设,不仅加快了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步伐,而且弘扬了中华民族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的优秀传统,取得了积极而显著的成果。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各族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始终是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强大内在动力。今后的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一定要更加重视“输血”与“造血”、“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进一步提升贫困地区群众的自主参与意识,拓展贫困地区的内生发展动力。民族地区依然需要国家和社会各界的扶持与支援,但最终还是要靠自身的艰苦努力来改变贫困落后面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只有将外部扶持与自力更生有机结合起来,民族地区才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实现后发优势,彻底摆脱贫困、实现全面小康。
[ 参 引 文 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农村扶贫开发》,《人民日报》2001年10月16日。
[2]李资源等:《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民族工作理论与实践研究》,广西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57页。
[3]《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5089/5103/5206/20010428/454999.html,2016年9月30日。
[4]郝维民:《百年风云内蒙古》,内蒙古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86页。
[5]《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5-02/28/content_2628105_4.htm,2016年10月30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摘要)1986~1990》,《人民日报》1986年4月15日。
[7]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05)》,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324页。
[8]《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网,http://www.cpad.gov.cn/art/2016/7/14/art_343_141.html,2016年10月30日。
[9]《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9/23/content_5111138.htm,2016年10月30日。
[10]《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导民族工作进入新境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网,http://www.seac.gov.cn/gjmw/zt/2008-09-02/1219821861241654.htm,2016年10月30日。
[11]《国家民委发布2014年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贫困监测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5-04/15/content_2846697.htm,2016年10月30日。
[12]人民日报评论员:《啃下少数民族脱贫这块“硬骨头”》,《人民日报》2015年2月15日。
[13]新华社:《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人民日报》2014年9月30日。
[14]《国务院扶贫办:坚持改革创新,推动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网,http://www.seac.gov.cn/art/2014/12/23/art_8237_221502.html,2016年10月30日。
[15]李昌禹:《“十二五”以来民族八省区贫困人口减1712万》,《人民日报》2015年10月28日。
[16]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中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报告(2015)》,民族出版社2015年版,第27页。
[17]刘伟兵等:《西藏“十二五”特殊优惠金融政策成效显著》,《金融时报》2014年1月21日。
[18]多鲁洪·哈地尔、李晓林:《南疆扶贫开发,仍待强力推进》,《中国民族》2009年第6期。
[19]本报记者:《推进民族地区扶贫开发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专访国务院扶贫办负责人》,《中国民族报》2014年9月19日。
[20]《刘永富:到2020年实现“两不愁三保障”核心是“两个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5-12/15/content_5024145.htm,2016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杨文利]
[作者简介]李天华,经济学博士,副教授,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中南民族大学省级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民族政策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430074;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访问学者,100009。
*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民族地区特殊类型贫困与反贫困研究”(13JZD026)、国家民委“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研究中心招标课题”(MSY15013)、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地区减贫与发展”专项建设招标课题(JK2016071800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1期